《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