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有人问该企业有部分员工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吗?有没有涉税风险呢?

我们看一下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相关税收文件有哪些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我们整理一下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包括:

1) 必须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才可以扣除;

2) 合理性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其中条件之一为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3) 实际支付,且在次年5月31日前;

4) 符合工资薪金的范围,包括内容有列举。

以上文件明确把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合理工资薪金的条件),因此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支付,也不得税前扣除。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