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二)2016.8.15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时一并收取的住宿、餐饮服务收入能否作为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一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时一并收取的住宿、餐饮服务收入属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可一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非学历机构对外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应按规定征税。

标注:小编对于这个意见还是持保留意见,因为其本身要么视为价外费用,但这是明确的不同服务,不同的服务应是兼营的判断更合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