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说还休140之036:游览场所中的索道摆渡车游船服务

原创 2017-05-12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11.0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服务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的游览场所如何界定?比如你到洛阳龙门石窟游览,你如果从河东进入景区,需要先坐电瓶车到达景区入口,购票后进入石窟景区。那么这里的电瓶车是否属于在游览场所提供服务?

关联1: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关联2:在原营业税时期,类似服务也是按照当时的文化体育来缴纳营业税的。全面营改增以后,确实有一部分税务机关要求按照交通运输业来缴纳增值税,140给予了明确的定位。其实如果真的将其界定为交通运输服务,就应该在2013年8月1日那一次参加营改增而非等到全面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