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从目前来看,企业所得税的转让定价调整,如果涉及增值税应税的相关业务的,并没有绑定的同步调整要求,而且在管理上也是各属不同的征管部门进行管理,所以也难以有效的一次性复核、确定。

从技术上来看,企业所得税更多采用的是“交易净利润法”来调整的,这可并不是只调整收入这么简易,这是调整结果的行为。所以我们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结果去调整增值税的收入,也没有逻辑性。比如企业所得税可能涉及费用列支方面的问题,这就可能涉及对外付汇要不要虚拟代扣代缴的问题,这些问题,估计目前还未深入到此,还是先把各自的事项理清、执行清就是我们的发展阶段了。

不过从当下几个省的口径解释来看,认为集团内无偿借款,也要按照公允定价的方式进行计税,毕竟这是进行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了,没有收不代表不计核应税收入。但是利率标准如何核定,税务机关估计就算套一个基准利率或同期同类的标准,却是无依据的。因此对于企业来讲,既然过去营业税基本不管这块,增值税就不要搞无偿了,就搞点有偿不行吗?比如利率通常5%,你就可以定个0.5%,因为你们的风险低啊,这都是一种可以解释的“市场行为”。即是无偿就风险高,定了点至少风险就低了,同时准备好一些定价的合理资料之类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