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说还休140之031:融资租赁改备案的问题

原创 2017-04-27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6.0融资租赁部分审批改备案的问题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关联1: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关联2: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关联3: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后,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对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业务产生了特定的影响,这是特别需要关注的。尤其是融资成本的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