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大家知道,日常集团公司中的重组多以划拨的形式叫法进行,那我们理解的划拨是不是属于规定中的资产重组的方式呢?其实现在大家可以知道,划拨这个词有其感觉用法,资产重组有多种多样,但是基于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这儿是不是限于四种方式呢?小编认为应是基于整体交易的前提,再来看是不是符合相应的形式,只要是整体交易,方式应是多样的,进一步看,划拨是更多的在集团中用于投资关系的调整,比如母子公司的划拨,那是投资,按照总局解释不动产出资等行为属于销售的判断,那也是出售的一种方式,换取的是一个投资利益,或者是转换投资成本,当然也有国资委直接划拨国有资产的,那也不宜认为不属于资产重组要征国资委的税,所以划拨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变化,有时看着是无偿划拨,其本身也是冲减资本公积等处理,本身也是一项交易的存在。至于企业所得税上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那就再按规定判断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