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说还休140之017:资管产品的惊天动地

原创 2017-03-15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4.0资管产品的惊天动地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7】2号补充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这里的资管产品的资管应该是“大资管”、“大信托”的概念。包括36号文界定的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类产品。一句话颠覆一个大行业。

我们理解,该项规定不是针对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行为进行明确,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属于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纳税人就是管理人,这点很清晰,无需特别明确。

本条的核心是明确资管产品运营中产生的增值税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但是依据《信托法》等相关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因此,即使是以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其相关税收也应由信托财产等资管产品的财产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