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理解这个,更多是看这些企业有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下图:

第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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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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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中,需要理清如下二个常识性的认识:

事项

内容

备注

港、澳、台属于境内还是境外

在政治意义上,都属于中国的范围,但在税法的口径下,视其为“境外”(即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

三地区各有不同的税法制度及征管体系,与中国大陆没有交错关系

税收协定或安排

大陆与香港、澳门间的税务协调规则叫安排,与台湾签订的是叫协议,而国与国之间通常是叫协定

其实内容没有实质性的较多差异

那还有一个相对疑惑的问题,即什么是境外注册的企业,人家的法律形式可能并不与大陆的相一致。比如人家境外成立的基金或合伙企业,在中国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如果合伙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如何适用所得税计算的规则?“穿透”合伙企业找到上一层的企业或个人?显然这无法执行到位,因此多依照企业就进行操作了。这说明了非居民企业中的“企业”与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中的“企业”,其含义是有差异的,在我们对应其个人或非个人身份时,非个人身份认为属于企业属性的更为实际可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