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搭建境外上市架构过程中,因股权激励等原因,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部分员工将会成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在上市主体对其分红或股票在交易所买卖过程中将产生税费也是需要注意的事项之一。

(2)按香港、开曼、新加坡等地的规定及与中国的税收协议约定,虽然控股公司或上市主体公司搭建在境外,但若对其仍按境内公司进行管理,其主要管理人员是境内居民、重要财务决策及人事任命在境内作出,会计账簿、董事会会议纪录在境内保管,对此情况,仍可能需要按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内纳税,故需避免此情况发生。

(3)按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议,虽然可避免双重征税,但已完税凭证在境外抵免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层级清楚,不超过5级,持有股权超过20%的比例等,在搭建红筹架构时都应考虑该因素,避免错误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