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征管简单等特点。香港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而基本放弃了居民管辖权,即对于香港居民和非居民,只就其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征税,对香港居民来源于香港境外的所得,一般不予征税。

从税种的角度看,香港的税种种类简单,只开设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这三类直接税,其他税种包括博彩税、应课税品、印花税、飞机乘客离境税等。

从税率的角度看,香港的税率低,以15%为标准税率。例如,香港薪俸税实行2%-17%的四档累进税率,但个人缴税总额不超过15%标准税率计算的数额,同比其他国家薪俸税的最高税率,日本、英国为50%,美国为46%,德国为45%。

从税收豁免角度看,香港的税收豁免及返还额度较大,实际税负进一步降低。香港的直接税就存在75%的税款宽减,但每宗个案备有上限,其中利得税宽免上限为15000港元,薪俸税宽免上限为10000港元,物业税宽免上限为25000港元。此外,当香港财政产生盈余之时,香港政府实行“派糖”政策,通过税收减免或者是直接发红包等方式进行税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