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草堂︱无极小刀:拿《办法》不当“法”,如之奈何?!

原创 2016-09-30 税草堂/无极小刀 税草堂

201698日,“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篇标题为《消费了还不给开发票,居然政策还允许!这到底是咋回事?》的网文,主要内容是为广大纳税人图说国税《总局201653号公告》中“关于预付卡的发票开具与税务处理”事宜。文章采取问答的形式,图文并茂,新颖活泼,耳目一新:

问:“昨天单位需购置一批办公文具,我带着购物卡前往附近的超市购置,刷卡支付后,我向他们索取发票,他们不给,说有新政策,购物卡消费不开发票!情况就是这样!”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要求,购物卡属于预付卡的一种。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者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方解释没有错。”

一问一答,有理有据,言之凿凿,冠冕堂皇。

看点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位和个人“消费了还不给开发票,居然政策还允许!”——真的是这样吗?

发票开具与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那《办法》是咋说的呢?

《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办法》说的是“应当”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义务。

《办法》说“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公告》说“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到底谁说了算?我们到底该听谁的?

《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

拿《办法》不当“法”,如之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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