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总局政策组早就明确了

原创 2016-09-09 王骏 中国财税浪子

昨天随着中国税务报推送的一篇公共号文章,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到底含不含增值税的问题有引发了大家的关注。这个问题其实压根不是新问题,自1994年以后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就存在这个争议。有些地方的税务局,比如上海局、湖北局都有地方性文件予以明确。

今年营改增热潮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发布,但是这个文件偏偏没有说印花税的问题。这可怎么办呢?不要着急,这么重大的问题,根本不是总局忘记了,而是总局认为没有什么可以争议的。

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里边说了,前一段时间微信群里边都有同学在传这个口径,有的同学都已经把他们印到自己的书里边去了。不少省局的网站也有。这么好的东西你不看,你不学习,你还赖总局呀!

【大力税手注】附:地区口径:【国家税务总局】4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委托代征组发言材料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上面红颜色的东西就是总局的意思表示,只不过没有发红头文件而已。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如果合同记载的金额是含税价,则按照含税价格计算印花税。如果合同记载的金额是价税分离的,那么就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总体原则很清晰。如果您要是觉得总局说的不对,建议跟总局论理,不好为难纳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