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中,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34号公告第五条,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为: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根据34号公告,法人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可分为三步,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3、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