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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一个老帖子,偶尔被别的同学翻出来了。还是很有意思的一个帖子或者答复。

母公司以自己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对自己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这种以股权出资的行为,是不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如果将出资行为界定为股权转让,那么无疑是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贴花的。155号文所称的股权转让是不是包含股权出资造成的股权转移呢?站在历史的角度来看1991年的时候基本不存在所谓的股权出资行为,当时的立法不太可能包含之。据说这是一种所谓的对税法的历史性解释。当然这种解释也牵强,难道税法的条文都如此僵化,都只能代表石器时代的文明吗?还有一种解释认为,155号文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传统的股权转让,基于买卖、继承、赠与的股权转让,不包括其他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