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9

近期,A企业就预期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事宜,向上海市某区税务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

A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交易对价为收购企业自身的股权,不涉及现金支付,最终实现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经调查研究,并在税企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该区税务局对该税收事项出具了《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认为该事项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且实际发生税收事项与申请材料所述一致的前提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摘自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