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税稽一 罚 〔2024〕 35 号 

宁波市XXX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一般程序处罚

违法事实1:2020年至2022年,你单位研发新产品试制中产生废料收入合计227159.29元,具体为2020年有废料收入51327.43元,已冲减研发费用15103.60元,其余36223.83元已享受税前加计扣除(75%),导致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358.39元;2021年有废料收入82150.44元,未冲减研发费用,全额享受税前加计扣除(100%),导致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2053.76元;2022年有废料收入93681.42元,已冲减研发费用12560.80元,其余81120.62元已享受税前加计扣除(100%),导致少计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81120.62元。

违法事实2:2020年11月及2021年6月,你单位在业务招待中赠送客户购物卡合计7000元(2020年11月2000元、2021年6月5000元),未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3412.15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06.08元;对应扣未扣税款140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00元,合计罚款2406.08元。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2-02

第三只眼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