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X税通〔2023〕10250号

邹XX:略

事由:责令期限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于2020年12月14日作为购买方,收到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133002020269,发票号码00232283的机动车统一发票,与缴纳车辆购置税发票,发票代码133002020269,发票号码00224632,价税合计不一致。应补缴税款2646.02元及相关滞纳金。限于2023年12月22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种

税目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

税款滞纳日期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

2020-12-14

2020-12-14

2646.02

2021-03-01

合计金额

——

——

——

2646.02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诉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