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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

甬税稽三处〔2023〕276号

1.走逃失联

2022年5月19日,你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经实地核查,你公司的税务登记注册地址不存在,该地址为虚假地址,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电话无法联系,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对外开具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1月26日,你单位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共计金额7799309.70元,税额1013910.30元,价税合计8813220.00元。上述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你单位2022年1月对外开具的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已依法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