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X税稽罚告〔2023〕27号

汪XX(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郎溪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7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号码为79881242-79881252),价税合计1199880元,其中发票金额1034379.28元、税额165500.72元,并获利12000元。以上违法事实由司法机关移交的相关资料等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拟对你(本人)处以罚款9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