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群、白宁娜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4-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刑终22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剑群,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常州市金坛区,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瑞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宁娜,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卫功奎,广东夏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剑群、白宁娜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粤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剑群、白宁娜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1月,被告人李剑群通过魏某得知王某1、赵某以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将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30兆瓦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列入国家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双方经商谈达成协议,北太所将此项目转让给李剑群、魏某合作经营的无锡沙漠太阳能电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初,宝龙项目被核准进入2012年金太阳工程名录。李剑群主动要求魏某将项目全部转让给他,口头承诺给魏某1000万元。在李剑群的安排下,魏某以无锡沙漠公司与北太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人白宁娜担任宝龙项目公司股东。同年5月31日,李剑群安排白宁娜成立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北太所提交相关资料将宝龙项目核准至新电力公司名下。

2012年11月,与新电力公司签订总包协议的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水利水电设计院对宝龙项目进行设计,发现宝龙项目实际能建规模在6.5兆瓦左右,并将此情况函告李剑群。2013年1月,新电力公司递交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同年6月,宝龙项目获批财政部预拨财政资金补贴款l.158亿元。同年9月,李剑群安排新电力公司员工再次递交资金申请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中摘要一栏填写“本光伏电站项目装机规模30.084兆瓦,项目进度已完成60%以上”。同年10月12日,补贴款1.158亿元划拨至新电力公司平安银行监管账户。同月17日,在明知补贴款须专款专用情况下,李剑群伙同白宁娜非法套出财政补贴款,至案发时尚有8930.3629万元中央预拨资金未退还。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剑群、白宁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李剑群是主犯;白宁娜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剑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白宁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继续追缴涉案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李剑群上诉提出,他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犯罪事实系他人所为,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了北太所,北太所才是项目的申报方、投资方、所有权者,也是责任主体方,刑事责任应由王某1、北太所等承担;请求依法改判他无罪。

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李剑群认为北太所是宝龙项目的申报方、投资方、所有权者,是本案的主体方,也是政府补贴资金的接受方和验收方,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是为该项目专门成立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北太所,其夫妻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实际控制人,本案的损失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应通过民事案件处理,不宜采取刑事手段;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李剑群存在非法占有补贴款的主观目的。李剑群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夫妻二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综上,请二审法院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对李剑群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白宁娜上诉提出,本案本质上是民营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能因为最后财政资金出现亏空就以刑事手段来惩罚;她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项目的申报、转让和经营管理,没有在虚构事实的文件上签字,骗取和占有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是王某1;财政部出现审计错漏,误将硅谷动力工业园的装机规模7281.4KW错看成72.814KW,得出审核补助量为5102KW。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片面,忽略了新电力公司在补贴款划拨至平安银行后,有积极寻找新的屋顶资源,并且将观澜项目纳入了宝龙项目的事实,该事实证明新电力公司与白宁娜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宝龙项目最终认定是5102KW,该数字存在计算错误的可能性;不能因为新电力公司有夸大项目进度,就认定其存在以虚构事实方法实施诈骗行为,不能因为最终财政资金出现缺口,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无法归还补贴款,就认定白宁娜具有非法占用目的;白宁娜是家庭主妇,不了解项目建设,更没有参与过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以及项目的管理,一审法院认定白宁娜有共同犯罪故意证据不足;本案属于民营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因国家扶持的太阳能光伏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综上,请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上诉人李剑群通过魏某得知王某1、赵某以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太所)的名义,申请将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30兆瓦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宝龙项目)列入国家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双方经商谈后达成协议,北太所以l500万元的价格转让此项目给李剑群、魏某合作经营的无锡沙漠太阳能电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沙漠公司)。

2012年初,宝龙项目被核准进入2012年金太阳工程名录。上诉人李剑群主动要求魏某将项目全部转让给他,并口头承诺给魏某1000万元(至今未兑付)。之后,在李剑群的安排下,魏某以无锡沙漠公司和北太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李剑群的妻子上诉人白宁娜担任宝龙项目公司股东。同年5月31日,李剑群安排白宁娜成立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电力公司)。尔后,北太所提交相关资料将宝龙项目核准至新电力公司名下,由新电力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及运营。

2012年11月,与新电力公司签订总包协议的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水利水电设计院对宝龙项目进行设计,发现宝龙项目实际能建规模在6.5兆瓦左右,遂将此情况函告上诉人李剑群。2013年1月,新电力公司向相关部门递交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同年6月,宝龙项目获批财政部预拨财政资金补贴款l.158亿元。同年9月,李剑群安排新电力公司员工卢某再次递交资金申请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中摘要一栏填写“本光伏电站项目装机规模30.084兆瓦,项目进度已完成60%以上”。同年10月12日,补贴款1.158亿元划拨至新电力公司平安银行监管账户。同月17日,在明知补贴款须专款专用的情况下,李剑群为非法套出财政补贴款,伙同白宁娜向平安银行递交新电力公司与李剑群控制的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未来公司)签订的6000万元采购合同,将财政补贴款6000万元转至常州未来公司账上。2013年10月31日、2014年5月4日,李剑群、白宁娜同样以购买设备为由向平安银行申请用款,提交新电力公司与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分别将财政补贴款1980万元、3000万元转至上述两家公司。

经审计,宝龙项目建成装机容量为5.102兆瓦,按照4元/瓦的补贴标准清算,项目建设补助资金2040.8万元,在规定期限内未建设完成,应归还预拨中央资金9541.54万元。2014年7月3日,从新电力公司账户内退还预拨中央资金611.1779万元;至案发,尚有8930.3629万元中央预拨资金未退还。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综合书证

(1)报案材料证实: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7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于2013年以实施光伏发电项目为名骗取财政补贴资金8930.3629万元,涉嫌合同诈骗财政补贴资金,请求依法立案调查。

(2)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9年1月23日,公安人员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抓获上诉人李剑群、白宁娜。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1月24日,公安机关扣押李剑群、白宁娜苹果手机各一部;同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对常州湖畔春秋花园V169进行搜查,查获2015年至2018年账册18本,资料若干。

(4)工商登记资料证实:

①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白宁娜,白宁娜100%出资3000万元,成立时间2012年5月31日;同年6月21日,股东由白宁娜(100%)变更为白宁娜(83.33%)、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16.67%);2013年2月27日,股东再次变更为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100%)。

②深圳古瑞瓦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马永波,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时间2013年4月21日;2015年4月,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100%股权的深圳古瑞瓦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③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李剑群,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时间2010年1月11日。

(5)涉案相关公司及相关人员银行流水明细,包括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深圳凯龙恒业科技有限公司、惠生源投资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白宁娜、李剑群、叶某、周某1、高灿烜名下银行账户。

(6)上诉人李剑群、白宁娜户籍资料证实李剑群、白宁娜的身份情况。

2.申报前期相关材料

(1)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证实:双方合作意向确定利用宝龙园区屋顶建设规模为30MWP分布式光伏电站,地址位于深圳;本项目的建设期自2012年1月30日始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甲方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有限公司与乙方无锡沙漠太阳能电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议(2011.11.10)证实:深圳宝龙园区30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甲方为业主单位申报2012年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列入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目录后,甲方将项目整体转让给乙方,转让费用一千五百万元。落款签字为王某1、魏某。

补充协议(2012.5.24)证实:甲方委托中能桑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负责履行宝龙项目合作协议内容,乙方委托股东白宁娜担任深圳宝龙示范项目公司股东。

(3)《关于深圳比亚迪金太阳项目30兆瓦光伏电站电气总承包合同书》证实:甲方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乙方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甲方选择乙方为金太阳项目30兆瓦光伏电站系统总承包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金一千万元,代甲方转付于中能桑普科技有限公司。

(4)《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2年6月11日,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能桑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汇款一千万元。

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代付款说明》证实:我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支付给中能桑普公司一千万元,系代替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白宁娜付款。

(5)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证实该合同的内容与北太所和比亚迪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3.申报、审批过程的相关材料

(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申报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及有关项目申请调整的函》(2012年3月23日)证实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30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申请列入国家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

金太阳示范项目汇总表证实:比亚迪项目的业主北京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装机规模30084KW,项目所在地区深圳市龙岗区,项目建设地址深圳市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区。

(2)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年4月28日)证实:目录中第1项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装机容量,30084千瓦,项目业主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3)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30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2012年7月。

(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2012年8月17日)证实核准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屋顶建设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

(5)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30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接入系统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复函》(2012年11月7日)证实,同意该项目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厂房负荷较大的9个配电室10千伏母线。

(6)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对我公司所属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的说明》(2012年11月22日)证实,于2012年5月在深圳注册成立的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

(7)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证实:

①《工作协调通知函》、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屋顶光伏电站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会议签到表》(2012年11月23日),收件单位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所,收件人李剑群总经理、卢某经理,内容为,李总、卢总,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6.5MW光伏屋顶电站项目,我司委托中南电力设计院已经完成初步设计,定于2012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中南电力设计院进行初步设计评审。评审单位初步确定为五家,湖北追日电气有限公司、常州未来新能源、比亚迪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新能源分院。

②卢某的来函内容为,各位领导,上周五在武汉中南电力设计院召开了宝龙光伏电站初步设计评审会;目前,宝龙初步可安装容量是6.4兆瓦左右。

(8)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证实,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递交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在报告中“建设条件及分析”中只提及宝龙工业园,未提及观澜。

(9)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汇报》(2013年3月25日),内容为,申请将项目剩余25MW建设地址变更为比亚迪坪山工业园,项目完工时间延期到2013年6月底完工。

(10)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申报深圳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资金和调整有关项目的请示》(2013年6月3日)证实: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因屋顶落石等原因,该项目申请延期;计划建成时间为2013年6月底;目前,该项目已开始施工建设。

《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证实:项目所在地区深圳市龙岗区,项目建设地址深圳市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宝龙工业园区。

(11)《转拨财政部、省财政厅资金申请审批表》证实:资金名称“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预拨资金”,项目名称“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拨款经费总额1.158234亿元;摘要为,本光伏电站项目装机规模30.084兆瓦,安装面积30万平方米,年发电4200万KWH左右,年节煤13392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4800吨,电站使用寿命25年,目前项目进度已完成60%以上;收款单位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申请单位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盖有公章,有白宁娜的签名),经办人卢某签名,2013年9月25日。

(12)预算拨款凭证证实:2013年10月11日,深圳财政将115823400元转入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账户。

(13)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受资助单位拨款办理人及账户确认函(确认由卢某前去办理拨款事宜)。

(14)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30兆瓦发电示范项目变更、延期的请示》(2013年10月18日)证实:申请将项目剩余25MW建设地址变更为比亚迪坪山工业园,项目完工时间延期到2013年12月30日。

(15)平安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证实:2013年10月17日,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向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转账六千万元。备注白宁娜,210106198310292723。刘某2签字确认“以上结算业务委托书是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提交至柜面。办理六千万元转账业务。当时是白宁娜本人来办理业务的”;白宁娜签字确认“这个支票不是我办理的”。

(16)《支架组件及电线电缆购销合同》(2013年9月16日)证实:甲方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乙方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内容为,产品名称太阳能多晶组件、水泥屋顶太阳能支架、彩钢屋面太阳能支架、电线电缆,合计六千万元。

(17)平安银行三张支票证实:①2013年10月31日,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向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980万元设备款。背面有“白宁娜210106198310292723”。白宁娜签字确认“这个支票是我办理的”。

②2014年5月4日,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万元货款。背面有“白宁娜210106198310292723”“同意支付周某1”。白宁娜签字确认“这张支票不是我办理的”。

③2014年7月3日,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归还财委6111779元。

(18)深圳市致深圳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意见的复函》(2014.04.02)。

(19)深圳市致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退还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2014.04.14)证实: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将原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30MWP光伏发电项目调整建设规模为21.735MW,其余9,35MW申请取消示范,并申请退回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3600万元,同意该公司先行退回3600万元。

(20)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提供的《关于对“未来新电力”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管的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附件(2018年7月4日)。

附件:未来新电力开户申请书、平安银行系统中未来新电力账户信息、未来新电力账户交易流水、未来新电力账户转账凭证、市财委要求平安银行垫付资金的函、市财委提供的汇款账户的函、平安银行垫付资金的会计凭证。

4.与各相关公司的业务往来资料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①组件销售合同、发票、平安银行国内保理预支价金凭证、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内部工作签报、平安银行授信业务放款申请/审批表(贷款)、拓日新能源出具的情况说明、购销合同执行情况明细表等。

上述材料证实: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3、2014年与未来新电力公司及其相关联公司先后签订了购销业务合同3份,以及与购销合同业务相关的保理及咨询服务合同一份。具体为,2013年6月27日,签订35兆瓦组件(240瓦)《组件购销合同》,合同总价15050.0688万元。此合同是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办理授信业务使用,后因没有找到更多的屋顶,深圳未来的李剑群与拓日新能源沟通后决定此合同需要分拆执行,实际执行以下两个分拆重签的合同:2013年7月26日,拓日新能源与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组件购销合同》,常州未来采购组件2.78兆瓦,合同总价1195.5万元,2013年10月29日常州未来从建行江苏省分行账户一次性付款1195.5万元;2013年8月8日,拓日新能源与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组件购销合同》,未来新电力购组件14.5兆瓦,合同总价6249.5万元,该合同未执行完,是因平安银行实际批核并开放的保理金额为3000万元,故拓日新能源按其付款金额执行相应交货,同时未来新电力因拓日新能源供货速度慢,后续部分再无执行,2013年10月25日未来新电力从建行深圳分行账户支付10%合同预付款624.95万元。2014年8月1日,拓日新能源与未来新电力签订《深拓平板集热器购销合同》,购一套太阳能热水器,合同总价5000元,实际未付款,在组件预付款624.95万元中抵消。

拓日新能源因2013年8月8日与未来新电力签订《组件购销合同》总价6249.5万元,未来新电力因财政补贴款未到位,要求拓日新能源先送货,拓日新能源担心债权收回有风险,于2013年10月24日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国内保理合同业务》(卖方信贷),申请授信5000万元,银行实际批核3000万元,因未来新电力仅支付10%预付款,要货比较急,拓日新能源要求由北京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为《组件购销合同》出具《担保书》约定将应收款3750万元转让给平安银行,融资成数八成,折算3000万元支付拓日新能源3000万元。拓日新能源于2014年5月6日还清平安银行此笔融资本金3000万元。

②拓日公司《送货单》18张(只写明客户为深圳未来新电力、无具体送货地址)。薛某签字确认“以上6页经我确认是宝龙项目组件送货单”、“以上12页经我确认是观澜项目组件送货单”。

(2)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①古瑞瓦特与未来新电力、未来新电力与瑞海、古瑞瓦特与常州电力、与古电公司的购销合同、发票、付款明细、送货单、银行水单等材料证实:2013年10月28日,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新电力公司向古瑞瓦特公司购买GrowattPT500KW型号并网太阳能逆变器20台,单价55万元,总价1100万元,购买GrowattPT1MW型号并网太阳能逆变器20台,单价110万元,总价2200万元,合同金额总计3300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买方新电力公司支付卖家古瑞瓦特公司总价款60%预付款,即人民币1980万元,卖方收到货款后15个工作日开出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990万元在新电力公司收到全部货签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33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1年后支付。

深圳市航辉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函证实:该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30日接受古瑞瓦特委托送集中式太阳能发电逆变器三台、四台于深圳市龙岗区宝坪路1号比亚迪宝龙工业园;于2013年12月26日接受古瑞瓦特委托送集中式太阳能发电逆变器一台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常宝集团普莱森钢管厂。所有货物全部送达并交付于指定收件人。

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对逆变器作出的签收报告,报告称以上所有设备调试完成,运行正常。

深圳市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开具的1980万元发票明细。

②组件收货确认函(2014年1月20日)证实:深圳古瑞瓦特公司从2013年10月份至今共计收到拓日品牌组件共计20685块。其中332块是用该公司逆变器置换。另外的419块组件是未来新电力借于该公司,则实际收到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组件共计19934块(即4.88MW)。

(3)江阴永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永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业务往来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财务凭证、销售发票、送货单、收货单等证实:2012年12月25日,江阴永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屋顶光伏电站电池组件支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2013年11月22日,江阴永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常州未来购买水泥屋顶光伏支架4W个,总价259.2万元。

(4)比亚迪公司

①《光伏组件销售合同》(2012年12月),甲方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乙方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内容为乙方向甲方采购太阳能光伏多晶组件。采购总量应不低于30WMP。

②《太阳能电池片供货协议》(2013年11月20日),买方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卖方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内容为乙方向甲方采购太阳能电池片25WM,总价6375万元。

(5)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甲方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内容为乙方向甲方采购太阳能光伏多晶组件。采购总量应不低于30WMP。

5.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情况

(1)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验报告》(2016年3月24日)内容为,项目名称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申请单位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项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硅谷动力低碳园C2栋2楼,系统描述,该项目总装机容量12340.6W,位于深圳市。

(2)审计署《审计取证单》证实:①2016年6月16日,财政部财建【2016】388号文确认宝龙示范项目建成5.102MW,对深圳市上报硅谷动力项目未予确认,该项目仅完成国家建设任务16.9%,按4元每瓦,资金补助金额2040.8万元,需退还未建项目24.982MW容量预拨中央补助资金8930.3629万元。

②硅谷动力项目所建7.2814MW容量是常州未来发明研究院有限公司违反国能新能【2011】109号第九条规定于2014年1月22日违规收购原业主古瑞瓦特国家金太阳项目示范项目—雁盟酒店项目后,用宝龙项目资金建设。该做法与相关规定不符。

③2015年4月2日至今,硅谷动力项目100%产权属于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且该项目在深圳市兆瓦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已于2012年获批列入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第二批。财政部分别下达了中央补助金3850万元,深圳市未将此款拨付项目单位。

④常州未来将转入其建行6000万元财政资金中有2868.3万元被挪用,887.29万元转入李剑群等个人账户和提现。具体情况如下:用于宝龙、硅谷动力文化产业园项目2200万元;挪用到其他项目或其他用途2868.3万元;转入李剑群等个人账户和提现887.29万元;常州未来在6000万元到账前实际垫付宝龙项目资金151万元。

常州未来将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设备及资金2953.48万元用于其余用途,将887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及现金支付的做法与《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的规定不符,深圳市财政委等部门应向深圳未来电力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3)《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建[2016]388号)(2016年6月16日)证实: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光伏发电示范项目2012年度审核补助容量5102KW。

(4)深圳市致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平安银行深圳总行营业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归还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贴资金的函》证实:截止2017年5月21日,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缴回资金611.1779万元。你行应对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比亚迪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未来新电力公司提出想在我公司坪山园区用加固彩钢板屋顶的方法建光伏电站,之后运了一些实验材料放在坪山园区,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安装。公司后勤王部长认为对厂房损害大没有通过。我公司也从来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坪山园区屋顶合同。

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给比亚迪公司的《比亚迪坪山园区光伏发电站实验建设的申请》。

(6)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致平安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审计工作资料清单》,含附件2审计取证单-平安银行-关于为监管户未来新电力公司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情况2017.07.07、附件3审计取证单-平安银行-关于监管未来新电力财政补助资金10980万元监管情况2017.07.19。

(7)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致深圳市会《关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归还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贴资金的复函>》(2017年6月8日)。

(8)平安银行致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工作资料清单>的回复》2017.06.21;《关于“违规将未来新电力监管账户中3000万元财政资金做保理业务”的审计回复及情况说明》2017.07.24;《关于“对未来新电力财政资金10980万元支付监管不当”的审计回复及情况说明》2017.07.24;关于审计署关于监管工作说明的几点补充。

(9)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致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方振兴,关于敦促落实审计署及财政命令尽快退还财政补贴款的函,2017.08.15。

(10)深圳市《关于收回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财政补贴金的行政决定》(2017年12月)。内容为,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成装机容量为5102KW,按照4元/瓦的补贴标准清算,项目建设补助资金2040.8万元,在规定期限内未建设完成,应归还预拨中央资金9541.54万元,2014年7月3日,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退还预拨中央资金611.1779万元,尚有8930.3629万元中央预拨资金未退还。决定收回该项目中央补助资金8930.3629万元。

(11)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对审计署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关于未来新电力公司相关问题的审计回复及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证实:比亚迪宝龙工业园30MWP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内建设单位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一般结算账户(账号11×××03),作为财政补贴监督专户。2013年10月12日,未来新电力收到财政拨款11583.34万元,期间陆续提出用款申请,分3笔,累计使用10980万元,直至2014年7月3日,根据深圳市财政委要求,未来新电力将监管账户剩余611.1779万元原路退回市财政委。

关于10980万元财政资金的监管情况:①2013年10月17日,未来新电力用款6000万元,收款方为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并提供《支架、组件及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原件。②2013年10月31日,未来新电力用款1980万元,收款方为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提供供应逆变器40台的《产品购销合同》原件。③2014年5月4日,未来新电力用款3000万元,收款方为拓日新能源,并提供《组件购销合同》以及累计金额375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共33张)原件。

(12)审计署驻深办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财政委)开出的关于金太阳示范工程的审计取证单(2018年3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向审计署驻深办出具的《关于近期追收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应还未还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13)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证实:2018年4月11日,平安银行将8930.3621万元转入国家金库深圳分库。

6、本案涉及的民事判决

(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深圳市中航三鑫光伏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

(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深圳市鸿润九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被告白宁娜、被告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公告、通知书,债权申请书等,深圳市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证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受理申请人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8年3月8日指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于2018年4月28日申报债权8930.3621万元。

(二)证人证言

1.王某1的证言:2011年,深圳比亚迪的刘某1、何龙还有一个人到北京出差打电话我(当时我还没有正式从中广核离职,但中广核已经同意我离开,就是办手续),我请他们吃饭,吃饭过程中,我主动问刘某1他们比亚迪公司有没屋顶资源,想着以后可以合作。当时他说有的,饭局上没有谈具体情况。之后,北太所的董事长王某2通过北太所的员工于远找到我,想招我到北太所做光伏工程,于是2012年我就进入北太所,任北太所下属中能桑普公司总经理,那时我也带了赵某一同进入中能桑普。那次饭局谈了大概意向后,在决定要去北太所还没有正式去之前,王某2安排我代表北太所去跟比亚迪谈宝龙项目合作情况,我就和赵某到深圳与刘某1去谈北太所和比亚迪的屋顶租赁合同并实地查看,刘某1提出使用屋顶的条件及后续申报金太阳项目成功后使用比亚迪生产的组件,同时比亚迪作为项目施工单位。

2011年底,经洽谈,我代表北太所和比亚迪签订了屋顶租赁合同。在与比亚迪签订合同前,无锡沙漠公司的魏某从行业里要到我的电话,主动到北京找我想谈光伏项目合作,我就跟她说了我们跟比亚迪有合作意向,魏某提出把项目给她做,当时我跟她说我做不了主,需要向领导请示,我对王某2说如果宝龙项目申报成功无锡沙漠想拿去做,王某2同意转让,具体转让的价格是我和魏某谈的,最后谈妥以每瓦5毛的价格总价1500万元把项目转让给无锡沙漠,这个转让价格我是请示了王某2同意的。与无锡沙漠签订转让协议(协议是我代表北太所签的,魏某代表无锡沙漠签的)后,就等着国家财政部下发金太阳项目的通知。2012年1月,财政部下发金太阳项目通知后,我安排赵某准备资料,之后我和赵某到深圳能源处提交资料,也见了发改委当时的能源处长和一个工作人员,我对他说我是北太所的,想在深圳申报金太阳项目,过后的工作就是赵某去对接了。赵某具体对接申报资料的情况我不太清楚,然后就等着项目进名录。

2012年4月,宝龙项目进入名录,我不记得是我找魏某还是魏某找我,当时我担心无锡沙漠做不了,于是在5月与无锡沙漠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无锡沙漠委派白宁娜担任宝龙项目公司股东,项目转让中的10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支付,剩余500万占项目公司16.67%股份,北太所退出项目公司时支付。为确保无锡沙漠能按期建设,在财政补贴款到位后因无锡沙漠原因导致项目没有如期开工建设,无锡沙漠必须无条件退还财政补助,并赔偿北太所1600万。签订补充协议后,后续的工作就由赵某与魏某对接,赵某配合魏某那边,以白宁娜的名义成立了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成立新电力公司的日期是2012年5月,过后没多久,中能桑普收到了湖北追日转来的1000万转让款。后来新电力公司宝龙项目的核准、立项、财政资金申请都是由赵某配合白宁娜去跑的。收到的1000万元是湖北追日公司代无锡沙漠付的款,这是无锡沙漠那边的安排,我不知道原因。1000万转让款到中能桑普账上之后留在中能桑普账上使用,用于发工资、跑项目。

2012年8月,深圳将宝龙项目核准到新电力公司名下,由新电力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这个工作当时由新电力公司那边申请,北太所这边还是赵某配合。因为项目是北太所申报下来的,必须以北太所名义申请财政补贴款。当时赵某对我说,新电力公司申请财政补贴款时,由于新电力公司不是北太所全资子公司所以无法顺利申请款项。经请示北太所领导王某2,同意办理了新电力公司股权变更,变为北太所100%持有新电力公司(当时与白宁娜签了股权代持协议),变更后新电力公司再次申请补贴款后就通过了。新电力公司那边具体是卢某与发改委和财委对接的,需要北太所配合的话就是他直接和赵某联系。

宝龙项目是2012年12月开始建设的。财政补贴款什么时候到账的我不知道,后来魏某打电话告诉我,李剑群、白宁娜挪用财政补贴款时我才知道款项已经到账了,赵某那时告诉我宝龙园只建设了5兆瓦工程。之后我和赵某、魏某到深圳召集李剑群、卢某开会,要求李剑群说明财政补贴款用途,同时要求李剑群提供新电力公司的合同资料和财务资料,并接收新电力公司。经清理,发现新电力公司将6000万补贴款转到了常州未来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李剑群的公司),签订了6000万的采购合同;另外1980万转到了古瑞瓦特公司采购30兆瓦逆变器。我和赵某召集李剑群他们开会时担心的是李剑群他们项目没做成,把钱转走了,问清为何只建设5兆瓦却花了7980万,由于项目是北太所转让的,最后出问题北太所是要承担责任的。我和魏某谈转让项目过程中,白宁娜、李剑群都没有参与。

中能桑普有甘肃阿克塞20兆瓦地面电站项目,总造价为1.8亿元,当时花了500多万(就是转让宝龙项目收到的1000万中)投入,其他资金都是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垫的,建成后以800多万价格卖给了王某2的朋友包括项目的债务一同转让;另外还有国务院管理局的屋顶项目,规模是100千瓦,花了100多万,现在电站还是中能桑普的。

宝龙项目转让时我意识到违反国家规定,由于行内这种违规转让情况是普遍行为,就跟风转让了。这个转让行为最后还是由北太所决定的。当时我没有真正认真考察后就上报这个规模到北太所批准,然后就和比亚迪签了《30兆瓦的能源管理合同》,至于当时能否建那么大我自己心里是没有数的。到后来李剑群、白宁娜建了5兆瓦我才清楚那里实际能建的就是5兆瓦。当时上报30兆瓦进入国家名录,除了递交能源管理合同外,还提交了什么资料我不清楚,都是安排赵某去办的。我和赵某这边没请相关设计院对宝龙项目实际可建规模作勘察,后来项目立项就是李剑群他们安排做的可行性报告,具体报告情况我不清楚。

2.赵某的证言:比亚迪宝龙园项目申请金太阳工程是我牵头办理的手续,还有中能桑普公司工程部、技术部、合同部、财务部配合。资料是报到深圳市新能源处或电力处了,就是负责金太阳工程的具体对接部门。提交的资料有一份总的申请报告,包括实施方案,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含电价合同和屋顶使用合同),气象资料,资金证明、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和逆变器采购合同。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和逆变器采购合同采购方都是北太所,光伏组件采购合同销售方我记不清了,逆变器采购合同销售方是阳光电源公司,是安徽合肥市的一家上市公司。电价合同和屋顶使用合同双方是北太所和比亚迪公司。上述四份合同都是真实的,都是有相关公司盖章的。比亚迪公司是我和王某1去谈的。

2011年11月,我、王某1、于元(后中能桑普副总)和无锡沙漠公司负责人魏某洽谈并签订了转让的框架合作协议,约定如果宝龙园项目获批进入金太阳名录,便以1500万元转让给无锡沙漠公司。严格说,申请的主体是北太所,国家验收发补贴款也只认北太所,应该是不能转让的。在和无锡沙漠签订转让合同时我认识比较模糊,我们当时所了解的情况是项目投产验收后是没有具体的管理要求的。

宝龙园项目开工建设直到验收我没有全程参与,项目立项核准批复后,我们北太所就退出来了,只是要求李剑群这边向我们通报进度,因为项目主体还是北太所,所以我们还会协助李剑群开展项目实施包括递交申请资金文件。基础文件是我们准备的,但附件包括资金证明、采购合同等都是深圳未来新电力准备的。项目进度是李剑群这边把控的。

北太所申请下来项目后,我们和无锡沙漠魏某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指派李剑群的妻子白宁娜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在深圳注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无锡沙漠公司支付北太所1000万元转让费以及150万元前期办理项目核准经费;500万元作为项目公司干股占有项目公司16.67%股份,项目完成验收后北太所退出;无锡沙漠如果不建设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北太所1000多万损失;由中能桑普公司代理北太所履行转让合同。

当时在和比亚迪谈的时候,比亚迪希望把项目规模做得大一点,因为需要向他们购买设备,而且按照前面做过项目的经验,可以在申报时预估一个安装量,最终是以项目验收实际规模为准,补贴款多退少补,但如果规模要调整需要给市发改委提交申请。我记得当时30兆瓦的规模是王某1和比亚迪商量确定的。当时是把比亚迪宝龙园内所有的屋顶面积算了进去,而且考虑进了比亚迪坪山、坑梓工业园区一并利用起来,所以预估了30兆瓦的规模。2012年底左右开工建设,到2013年就知道宝龙园只能建设5兆瓦,之后李剑群就一直和比亚迪在谈利用坪山的彩钢屋顶建设,比亚迪提出的条件是李剑群需要买他们25兆瓦电池片,但后来在建设过程中比亚迪认为李剑群野蛮施工,出现了高空坠物的情况,就叫停了。当时知道后没有立即递交,因为李剑群还在努力找屋顶。期间李剑群曾给发改委递交过一份变更厂址的申请,发改委批复了同意,之后是否递交过变更规模的通知给发改委我不清楚,因为我没有参与项目具体建设和管理。

2013年底查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账时,除了补贴款外,新电力公司账上基本没有其他资金进入,所以,当时我判断李剑群及其控制的公司没有投入自有资金。北太所在整个宝龙项目中实际获得1150万元,都是新电力公司补贴款没有到账前李剑群转过来的。其中1000万是李剑群安排湖北追日公司转来的,另外,150万是李剑群安排无锡沙漠转过来的。这1150万元都是由中能桑普公司收款。

卢某曾跟我说过,白宁娜在管新电力公司的财务,到2013年11月,我们查新电力公司账时,平安银行要求是白宁娜在场才可以办理。

3.王某2的证言:宝龙项目是王某1到北太所成立的中能桑普公司时带来的项目。2013年底,北太所向国家申报的所有资料都是王某1经办,北太所当时都不知道他申报的事情。北太所向无锡沙漠转让宝龙项目的事我不清楚,王某1从来没对我说过。有北太所盖章,都是他到北太所的办公室偷盖的。

4.郑某的证言:2012年中,我到北京出差与王某1吃饭时,王某1对我说中能桑普因发奖金、工资需要现金,问我能不能帮他提点现金。我对他说公对公转账的话只能以合同方式才能提现,后来他以中能桑普与图门新能源的技术咨询合同方式(购方为中能桑普),于2012年7月24日、2012年6月21日、2012年6月29日,通过中能桑普分别将8万、20万、40万共计68万转至图门新能源,我扣除税点、财务费用后先从我自己个人账户提现,然后一次性给了王某1或是赵某。

5.刘某1的证言:王某1和赵某之前是在中广核新能源公司工作,是做太阳能项目投资的。当时比亚迪的工业园区有大片屋顶可以建设太阳能电站,符合“金太阳”工程的要求。我与王某1、赵某接触后,他们就以坪山工业园项目向国家进行了申报,审批下来了20兆瓦,之后因为在后期建设细节我们与中广核存在分歧,最终我们坪山工业园项目没有与中广核合作,而是与中兴新能源合作的。

宝龙工业园项目也是王某1和赵某负责申报的,但是申报这个项目时他们两人已不在中广核工作了,是北京太阳能研究所的员工了。当时申报下来的是30兆瓦。王某1、赵某在去北太所之前肯定知道宝龙工业园具备申请“金太阳”项目的条件,因为在之前坪山项目时他们就来比亚迪实地查看过,了解比亚迪厂区的情况,也知道宝龙工业园具备建设太阳能电站的条件。宝龙工业园30兆瓦的规模应该是王某1和赵某根据个人经验申报的。

比亚迪将屋顶资源与北太所合作是有要求的,我们的条件就是我们提供屋顶资源,但是后期建设的时候需要用我们生产的多晶硅组件,还需要在并网发电后给我们电费打折以及缴纳屋顶租赁费。

“宝龙工业园”项目北太所在申报成功以后,是由北太所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负责建设的,我们主要是跟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打交道。日常普通事务都是卢某和我们公司谈,遇到大事或者难解决的事情是李剑群出面和我们接触。

比亚迪当时确定能够使用的面积就是水泥屋顶,能用来建设的规模也就是最多6兆瓦,但李剑群一再跟我方游说,要求我们同意在彩钢屋顶建设电站。截至目前,比亚迪一直没有同意在彩钢屋顶建设电站,因为这涉及到钢结构屋顶的承重问题,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另外就是钢结构厂房的使用寿命在行业内一般都是15年左右,用来建设电站的话使用寿命也是个问题。比亚迪高层就钢结构厂房屋顶能否建设太阳能电站的问题开了很多次研讨会,到现在也没有同意建设。坪山工业园的屋顶电站建设在宝龙工业园项目之前就已经建设完成了,可用的屋顶已经全用完了,不可能再提供给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建设电站。

我们出售的电池片组件是发货之前付预付款,我们在宝龙工业园项目销售的组件总值是3800多万元,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一共支付了一半的货款,剩下的1925万元一直没有支付。

6.魏某的证言:2009年,李剑群主动跟我说成立一家公司做太阳能工程,这方面工程有国家补贴,我觉得他说的前景不错,于是成立了无锡沙漠公司,我占60%,他占40%。后来,李剑群把股权变更给白宁娜。2011年底,徐淼联系我说北太所有个项目想合作还是转让,问我有没有兴趣。通过徐淼的牵线我去北京与北太所的王某1谈这个项目,他们说在北太所有个30兆瓦的光伏项目在深圳比亚迪。谈的过程中,我和李剑群通了电话。经与王某1协商后项目总转让价降到了1500万,这样与北太所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后来签订《深圳宝龙30兆瓦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合作协议》。确定签这个协议时,我问了李剑群,他说他会解决先期1000万元转让款,我才敢以无锡沙漠公司的名义去签的。2012年初,李剑群电话对我说让我不要再参与这个项目,把项目转让给他,给我1000万元转让费。李剑群说他那边已经融资了7000万去做这个项目,我就同意给他,最后钱没有兑付。2012年5月的补充协议关于委派白宁娜担任宝龙项目股东以及1500万转让款的支付都是李剑群的意思。

7.卢某的证言:2012年4月下旬,李剑群对我说金太阳工程第二批项目批下来了,有一个深圳比亚迪30兆瓦的项目由我们承建,具体地点是在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5月初,李剑群叫我到深圳做前期准备工作,然后我就来到深圳配合白宁娜注册了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7、8月,北太所赵某过来深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因为当时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注册时是以白宁娜名义,但按照金太阳工程要求必须是北太所全资子公司才可以申请建设和补贴款,所以北太所派赵某过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将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股权全部转让至北太所名下。转让之后就在这边等开工建设。

注册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我感觉是李剑群的意思,因为是他叫我来深圳配合白宁娜办的,至于是不是北太所叫李剑群这么做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不清楚比亚迪宝龙园项目是如何申请到金太阳工程的,好像从2011年就开始运作,那时我还没加入李剑群公司。比亚迪宝龙园项目按照国家公开文件要求应该是以北太所名义申请的,北太所负责对接比亚迪宝龙园项目的是王某1和赵某,主要办事的是赵某。

2012年9、10月,比亚迪宝龙园项目总包方湖北追日公司找了一家好像叫武汉水利水电设计院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发现宝龙园区只能建5到6兆瓦工程。项目在2012年底开工建设,一开始比较顺利。2013年1月,李剑群开始找比亚迪方商谈能否在其他地方建设。到5、6月,武汉设计院把工程设计到了7兆瓦,整个建设过程中我们在比亚迪坪山工业园等其他园区做过各种实验,甚至有一批建筑材料也拉到了现场并安装到了屋顶,但由于比亚迪内部问题被他们叫停了,导致一直到2014年2、3月也没成功在比亚迪其他园区找到合适的屋顶。期间在2013年6、7月,李剑群说他在硅谷动力产业园找到了建设场地,但那边的工程不是我负责,具体情况不太清楚。比亚迪宝龙园项目在2014年2、3月建成时只有5.17兆瓦左右。

2013年11月左右,北太所赵某向市发改委提交了一份关于将比亚迪宝龙园项目规模降低至20兆瓦的报告,这个情况是李剑群在2013年12月告诉我的,我不清楚市发改委是怎么回复的。在赵某提交降低建设规模报告之后一两个月,可能是2014年初,我向市发改委递交了变更建设地址的申请,材料不是赵某就是李剑群弄的,是个红头文件,好像北太所和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都有落款盖章。市发改委没有书面回复,就是口头告诉我收到文件了,关于如何处理没有下文,后续我也没有再问。

我记得在2012年9、10月向市发改委提交了立项、环评、电力接入报告,这些材料都是北太所赵某在北京弄好以后邮寄原件给我,由我去交资料。过了一个月左右收到市发改委批复说可以开工建设了。2013年2、3月,向市发改委提交了补贴款申请资料,这份资料也是赵某在北京弄好后邮寄原件给我递交。4、5月,市发改委、财委要求联合到比亚迪宝龙园项目现场考察开工建设和进度情况,我们这边参与现场考察的有比亚迪的常凯、我和现场施工工作人员(李剑群当时没在),市发改委去现场的是沙敏和一名黄姓男子,财委去现场的是司徒伟勇。市发改委、财委工作人员去现场看的时候没有发现什么问题,看完之后我们就继续建设。

有一份2013年9月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递交给市发改委的《转拨财政部、省财政厅资金申请审批表》,上面有白宁娜和我的签字。该表里面表述项目装机规模是30.084兆瓦,目前项目进度已完成60%。这是2013年9月的一天(李剑群、白宁娜当时已经在深圳居住),李剑群把我叫到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在凤凰大厦的办公室,让我签这张申请表,当时我提出来项目根本没有建成这么多,递交这张申请表不合适,李剑群说他已经找好地方可以继续建,叫我不用担心,因为建设过程中确实也看过很多屋顶,有些也在谈,另外考虑他是我的同学不会害我,我就签了。这张申请表是我去递交的。申请表上60%完成进度应该是李剑群定的,我到公司签字时这张表已经打印好了。因为我是负责宝龙园项目现场施工的,所以我基本清楚进度情况,如果按照30兆瓦计算,当时应该只完成六分之一也就是5兆瓦。市发改委工作人员如果只是现场用肉眼看的话很难核算进度,必须清点太阳能电池板数量以及用专业的仪器测量功率。市发改委等职能部门现场核验一般都是直观看,如果需要精确测算的话需要请专业的评估公司。在提交这张审批表后,市发改委没有聘请专业的评估公司测算进度。

2013年5、6月,有一家叫北京鉴衡的评估公司到比亚迪宝龙园项目进行并网测试,这是第一次验收,只是针对有没有并网发电,没有做具体项目进度的测算。2014年3、4月,这家评估公司过来第二次验收,先去了硅谷动力产业园,具体验收结果我不清楚,之后到了宝龙园项目验收,验收结果是完成了5.17兆瓦建设。北京鉴衡评估公司是金太阳工程指定的评估验收公司,具体是谁聘请的我不清楚。

我一共代表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向市发改委、财委递交过至少四次资料。第一次2012年9、10月,向市发改委提交了立项、环评、电力接入报告;第二次是2013年2、3月,向市发改委提交了补贴款申请资料;第三次是2013年9月,向市发改委提交那张60%进度申请表;第四次是2014年初递交申请变更建设地址的材料。上述这些材料都是交给市发改委沙敏,他是市发改委对接金太阳项目的工作人员。

比亚迪宝龙园项目财政补贴款一共1个多亿,当时补贴款到位后,是我签的收条,是财委司徒伟勇叫我去签收的。我不清楚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一共向平安银行申请了几次款项,也不清楚是谁去申请的。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我知道有两个会计,记不清名字了,经费管理和使用应该是李剑群负责。补贴款的具体使用进度等情况不清楚。李剑群对我说过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收到过财委发出的止付通知,不知道怎么处理,不知道是谁签收这份通知,我印象中没有签过。如果签的话,可能是李剑群叫我去财委拿,在那边签收的,回来后把文件交给李剑群。涉及到钱的事情我不想参与,也参与不了,都是李剑群说了算。补贴款好像说有退还了几百万,具体不清楚。

比亚迪宝龙园项目现场承包方一开始是湖北追日公司,后来好像出现纠纷换了私人的施工队,这些都是李剑群定的。好像是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欠湖北追日公司工程款,听说是湖北追日公司起诉了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结果不清楚。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在现场的有我,陆陆续续还雇过6个人,主要在现场负责签收材料,并监督施工进度,另外李剑群还聘请了常州一家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施工质量。

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光伏板是向比亚迪商洛太阳能公司和拓日新能源公司采购,逆变器是向古瑞瓦特新能源公司采购,其他还有一些水泥、支架、电缆、电线我就不清楚是向谁采购的了。采购量和金额都是李剑群定的,我不太清楚,涉及到钱的问题都是李剑群自己去弄,李剑群说是按照30兆瓦采购的。李剑群购买的设备材料不是完全都用在比亚迪宝龙园项目上,我听李剑群说有一台逆变器发到了常州金坛项目上,还有硅谷动力项目上也用了一些设备,具体数量我不清楚,应该是李剑群让古瑞瓦特新能源等销售商直接把设备发过去的。

8.付某的证言:拓日新能源公司做太阳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硅片、电池片,以及太阳能电站的投资和运营管理,公司是2008年在深交所的中小板上市的。

2013年中旬的一天,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剑群给我打电话,表示他们公司在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区有一个“金太阳”工程的项目,规模是30兆瓦,想从我公司采购相关组件,这是我第一次跟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及李剑群接触。李剑群应该是从行业内部了解到我的电话,因为我们公司在华南地区行业内很有影响力,通过公开渠道也可以联系到我。第一次跟李剑群沟通完以后,我们很快就约定到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位于福田区凤凰大厦的办公室见面,主要是我们需要对该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当时李剑群将该项目的相关批文拿给我们看了。从批文上看宝龙工业园项目是北京太阳能研究所申请下来的,后面经过股权变更,申报和建设主体变成了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但是北太所控股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宝龙工业园项目落在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名下,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是白宁娜。我主要是接触了李剑群和白宁娜,李剑群是实际控制人,他说了算。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和我司第一个合同是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35兆瓦的组件合同,合同总价是1.5亿元,因为他们没有找到足够的屋顶资源这个合同一直没有履行,而我司要求对方付款合同才能生效,所以这个合同也就没有生效执行过。第二个合同是2013年8月8日,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的李剑群又与我司签订了一份14.5兆瓦的组件供应合同,合同总价6249.5万元,这个合同生效了。李剑群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在深圳建设银行的公司账号支付了624.95万元的预付款给我司,这个合同我们实际供货了8.5237兆瓦的材料,平安银行后来通过保理业务支付了3000万元的货款,这个合同我司一共收到了3624.95万元,后面他们没有继续付款我司就没有再发货。第三个合同是2013年7月26日,李剑群通过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跟我司签订了规模为2.78兆瓦,合同总价1195.5万元的合同。这个合同对方全部付款了,是2013年10月29日通过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的对公账号支付给我司的。我司自2013年7月26日至9月10日分21个批次发货给李剑群指定的地址,其中江苏金坛经济开发区1.5兆瓦,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1.28兆瓦。以上三个合同就是我司与李剑群的全部业务往来。

第二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要求是款到发货,但是李剑群说当时国家补贴款还没下来,就跟我司商谈能否提供赊货的账期,但是我司考虑到应收账款的风险就没有同意,后来李剑群就提出他的这个“宝龙工业园”项目是国家“金太阳工程”示范项目,是个优质项目,可以通过保理融资业务解决货款问题,我们研究以后就同意了。当时李剑群说我们分头去找可以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这期间我司没有主动去找金融机构,都是李剑群跟金融机构联系,我们配合,我记得接触的银行有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最后在平安银行落地实施的。保理的流程就是我司以对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的应收货款做担保向平安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融资。2013年10月24日,平安银行就放了3000万元的资金给我司,保理期限是从2013年10月22日到2014年10月23日,年化利率是7.28%,因开展保理业务产生的费用由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承担,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作为第一债务人,我司作为第二债务人。我们考虑到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有偿债风险,在2013年7月又要求北太所对14.5兆瓦的购销合同提供担保。2014年5月6日,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提前归还了平安银行的3000万元的保理贷款。这项业务就算结束了。

我司没有参与施工建设,当时宝龙工业园的交货地点分好几个地方,分别送过宝安区松岗大田洋工业区、宝安石岩同方工业区、坪山新区大工业区青兰二路6号、宝安区石岩镇石龙仔水田村裕同工业园、宝安观澜的一个工业区,上述接货人全部都是一个叫薛某的人。这些组件不需要二次加工,到现场以后可以直接安装使用。关于送货地址我们也跟李剑群沟通过,是因为宝龙工业园区的屋顶面积不够,建设不了30兆瓦这么多。这个情况我们在签订第一份合同的时候就知道了,因为当时李剑群提出过缩减规模。分散送货的原因李剑群说是在深圳范围内尽可能多的寻找可以建设的屋顶,当时“金太阳”项目也是允许在一个行政区范围内变更项目施工地点的,只要是按规定建设就可以了。

9.吕某的证言:2012年底或2013年初,古瑞瓦特公司申请获批了两个10兆瓦的金太阳项目工程,由于古瑞瓦特没有实力承建两个项目,李剑群和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就希望古瑞瓦特转让其中一个项目,我印象中应该是李剑群主动来找,因为金太阳项目审批成功后会在互联网上公示。我记得双方主要是围绕这个转让在商谈,还没有涉及采购逆变器的合作。关于项目转让古瑞瓦特公司提出的条件是转让的项目建设必须使用古瑞瓦特公司的逆变器。大概在2013年上半年,双方就签署了转让协议,古瑞瓦特把其中一个项目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项目公司是古瑞瓦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应该是深圳古瑞瓦特科技电力有限公司,转让费我记得应该是没有的,只要采购古瑞瓦特公司设备就可以了,涉及将来补贴款发放都是给到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

古瑞瓦特公司申请获批的两个金太阳项目都有财政补贴,转让给李剑群的项目当时还没有拿到补贴款,因为还没有建设。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10兆瓦能拿到大概5500万元的补贴款。转让项目建成后申请发放补贴款还是要走标准化流程申请补贴款分步拨放,比如说筹建阶段到了什么程度国家会先拨付第一笔款,项目建成经由相关部门验收后,才会拨放补贴款尾款。转让给李剑群的项目地址就是李剑群和深圳未来新电力自己去找了,谁承建谁来找。我知道李剑群大概有几个地址,包括比亚迪工厂、硅谷动力,具体这个转让项目他放在哪个地址建设、有没有建设、建成什么样我都不清楚。之后李剑群和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采购了一批古瑞瓦特公司的逆变器,具体数量和金额要看合同。这些采购的逆变器是定制的。我不清楚李剑群按照哪个项目定制的,我只知道设备比较大,把变压器都集成在里面了。这些设备后来好像没有全部交付完毕,原因不清楚,2013年底我离开公司后偶尔回去过古瑞瓦特公司,看到那些大型设备集装箱还在公司。李剑群或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对这些设备数量、质量和价款没有提出过异议。

10.王某3的证言:古瑞瓦特公司是2010年5月成立的,2011年公司从浙江迁到了深圳,主营业务是光伏逆变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一条龙服务。我公司申报的是2012年第二批“金太阳工程”的示范项目,申报单位是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时进入目录的项目名称加域工业园区规模10兆瓦,雁盟工业园10兆瓦。这两个项目都是深圳区域范围。为了建设两个工业园区的太阳能屋顶电站,在进入“金太阳”名录并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我司就上述两个园区分别成立了两个全资项目子公司,加域工业园对应的是深圳瑞海新能源有限公司、雁盟工业园对应的是深圳古瑞瓦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瑞海公司项目的建设情况如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因为建设条件的变化,瑞海公司变更了建设地址,名下的10兆瓦建设任务分别在深圳的6个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并于2014年6月23日通过国家验收。按照当时“金太阳”工程的政策规定,国家应该补贴瑞海公司项目5000万元建设经费,但实际到账仅3658.7万元,目前财政还欠我司1341.3万元。我们在跟深圳市沟通过程中对方告诉我们“金太阳”项目的经费已经用完了,我们现在还在跟财政部门沟通协商要这笔补贴款,但目前还没有结果。

古瑞瓦特电力公司项目的建设情况如下:古电公司对应的是雁盟工业园,规模是10兆瓦太阳能屋顶,瑞海公司项目早于古瑞瓦特电力公司项目,因我司都是垫资建设,导致我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建设古瑞瓦特电力公司,这个阶段在跟李剑群接触的过程中就跟李剑群达成了项目公司转让的协议,我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古电公司项目转让给李剑群控制的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这1000万元转让费包含的就是古瑞瓦特电力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时的条件是前期申报文件已经全部完成了,李剑群接手以后开工建设就可以了。这个项目后来也变更了地址,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只听说这个项目最后建成了7兆瓦。

按照国家文件政策是可以变更项目建设地点的,但是需要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后主管部门一般都会批准,但有个大的前提条件,就是变更范围仅限于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

据我了解,我司最早跟李剑群接触是因为李剑群的公司找我们公司购买太阳能电站的逆变器,我司在行业内是比较有名的,当年做这个产品的公司很少,同时我司也向李剑群的公司购买太阳能面板组件,李剑群卖给我司的组件是深圳拓日新能源公司生产的。我接触李剑群是因为我司要与李剑群控制的企业结算货款,包括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深圳古瑞瓦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当时国家的“金太阳”项目建设规模很大,市场上配套的产品很少,各个公司都在抢货,我们直接买的话拓日新能源可能未必有货,当时李剑群说他能提供组件,我们就向他们购买了。

李剑群的公司向我司采购货物的详细情况如下: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同标的是3300万元,我司实际销售总功率18兆瓦共19台逆变器给深圳未来新电力,价值1980万元,已结算完成,实际交割了19台(能满足18兆瓦的装机容量),但实际上交割完之后李剑群并没有全部提货,到现在还有11台逆变器李剑群要求放在我司库房代为保管,实际提货8台。8台送货地点分别是2013年12月20日送3台到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区;2013年12月26日送1台到江苏省常州市的常宝集团普莱森钢管厂;2013年12月30日送货4台到比亚迪宝龙工业园,我们的逆变器都是按照客户要求定制的。

2014年2月18日,我司与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所签订了204万元的供货合同,约定是150台(20KW规格,功率较小),已全部供货,分两次于2014年4月25日和2014年5月5日交货。送货地址是深圳市龙华观澜硅谷动力园区。这个合同李剑群只支付了61.2万元给我司,目前尚拖欠142.8万元货款。我司已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10月20日我司跟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所签订了340万元的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是250台(20KW规格,功率较小),已全部供货,2014年10月25日至11月10日分4批交货。送货地址是深圳市龙华观澜硅谷动力园区。这个合同李剑群只支付了102万元给我司,目前尚拖欠238万元货款。我司已提起民事诉讼。

在上述销售合同履行中,李剑群从来没有对逆变器的数量、质量提出过异议。我们公司卖给李剑群的货绝大部分都是逆变器,2014年2月18日的合同里有一套电站监控系统,但这个没有收取费用,实际上是免费赠送的,起到一个推广的作用。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3300万元的合同标的货物是定制的,其他的都是通用的设备。当时签订合同以后,古瑞瓦特公司是按照3300万元备的原材料,按照李剑群实际交付的1980万元生产的成品设备,余下的1320万元对应的原材料能通用的部分如果有别的订单就消耗掉了,目前应该还剩好几百万元的原材料,具体数额要统计一下。剩余原材料目前还在古瑞瓦特公司存放,我们已就相关问题起诉了李剑群及其公司。通常情况下,我们公司卖货都是按照客户的指令直接发货到项目地点,当时李剑群说有一些项目施工地点还没有确定,让我们先不要发剩余的货。

我司与李剑群及其公司一共有5个诉讼案件,都是我司起诉的李剑群及其公司,具体情况:2015年,我司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具体诉求是终止合同;将寄放在我司的成品设备提走;将1320万元对应的原材料剩余未使用部分提走并支付924万元及仓储费15.4万元。2017年市中院二审判决我司胜诉,支持我们所有诉求。

2015年,我司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2014年10月20日签订合同的剩余货款238万元及违约金。2016年市中院二审判决我司胜诉,支持我们所有诉求。2017年3月29日,我司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

2015年,我司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古电公司、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2014年2月18日签订合同的剩余款项142.8万元及违约金,2017年市中院二审判决我司胜诉,支持我们所有诉求,有没有申请强制执行要查一下。

2016年,我司子公司深圳瑞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北太所,因为货物质量问题以及无故停止供货、无法联系,要求终止2013年8月、10月两份采购电池板合同,支付违约金162万元和赔偿损失、退换货物。2017年市中院二审判决瑞海公司胜诉,但由于2018年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申请破产,所以没有执行。

2016年,我司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古电公司和李剑群,古电公司卖给李剑群后他一直不配合变更工商登记,但李剑群控制下的古电公司拖欠了深圳市鸿润九州货款1236万元,鸿润九州就将我司一并起诉了,我司败诉,并支付了1640万元的赔偿款给鸿润九州,现在我司在起诉古电公司和常州未来要求对方赔偿我司1640万元。因为这个事情,我司就将古电公司在硅谷动力园区的电站查封了一部分,我司已经胜诉。经过拍卖流拍以后,法院判决将我司查封的那部分电站抵给我司。抵给我司的电站只值400万元市值,因为古电公司不配合所以现在还未完成交割。

所有诉讼李剑群都没有出过面,都是委托律师出庭。

11.周某1的证言:2013年3月左右,李剑群到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柜台开立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然后我团队的客户经理曾文柯将李剑群带到我办公室,李剑群介绍他是北太所下属子公司新电力公司的,给我递了他的名片。交谈过程中,他介绍了新电力公司的国企背景以及他们有个项目在深圳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并说了该项目是国家金太阳工程,有国家补贴,还说了一些该项目技术层面的东西,比如他是光伏发电方面的技术专家以及设计项目寿命、发电效率等。当时李剑群来谈的主要意思就是该项目的补贴款已经批了,问我们银行能不能落地补贴款,平安银行当时已经在深圳市资金监管银行名录中,涵盖金太阳、科三等项目范围,但由于我这个部门新成立,能不能做这块业务我还不清楚,我就和他说要提交一些项目背景相关资料比如发改委审批资料等,走审批流程确定能接后再回复他。过了几天,李剑群就把相关资料交了过来,我就走内部审批流程报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内部审批意见是可以做这个业务,我就把信息反馈给李剑群,并告知他之前开的一般结算账户不要用,先和市财委确定补贴款落地在平安银行行不行。之后的流程是李剑群去市财委打报告申请将补贴款监管账户落地在平安银行;财委经审核确认平安银行在他们合作的监管银行名录内;财委给李剑群一张金太阳项目补贴款监管账户审批表填写基本信息;李剑群填完之后到我这里走平安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盖章(在审批流程中会将监管账户信息填到这张表里),盖章的同时将李剑群之前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设置为补贴款监管账户;将平安银行盖好章的表让李剑群拿到市财委备案。之后就是李剑群去财委请求划拨款项,这一步我就不清楚了,我们能做的就是等待款项到账后行使监管职责。

补贴款到位好像是1.158亿元。对于李剑群这笔补贴款,财委或者行里没有单独的具体要求,我是参照之前做过的科三项目来行使补贴款监管责任。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和市财委有签署过一个框架性的监管协议,按照协议的要求,每一笔财政补贴款发放都需要审核采购合同、发票、送货单,只要请款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就可以。合同、发票、送货单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合同、发票和送货单真实性没法审核,监管协议里也没有约定。合同、发票和送货单具体划拨款项时就不需要经过市财委或发改委审核,因为在补贴款划拨到银行账户前,市财委和发改委已经审核过涵盖项目工程量、进度的监理报告,等到银行实际拨付款项时就是具体用途了,市财委和发改委就不需要再审核了。

这笔1.158亿元补贴款李剑群一共请款三次,第一笔6000万元,第二笔1800多万元,第三笔3000万元。补贴款到账后不到一周,李剑群就直接到平安银行总行的柜台要求付款,当时他只有自己填的6000万元电汇单,没有相应合同、发票等资料,没法走银行内部审核流程,当时就没有给他拨款。然后李剑群就在柜台闹,说项目是国家项目,如果款项不及时付到位我们要承担责任,柜台就通知我们做解释工作,我把他带到我办公室详细解释拨款需要提供的资料,逐渐平复了他的激动情绪,第二天他就拿着合同等相关资料过来再次请款,但当时他手里只有一部分大概2000万元左右的发票,他说增值税发票必须付完款才能全部开出来,我们就让他写了后补发票的承诺并把6000万元拨付出去了。一般要求20个工作日补齐。后来李剑群补了绝大部分,还差1000万元左右的发票没有补。一直催他,补了两三次,但有一些重复的都剔出去了,始终没有补齐。由于第一次发票不齐,所以后面两次李剑群都提供了相应足额的发票,放款没出现什么问题。虽然第一次发票没补齐,但他还是有补发票,并答应的很好一定能补齐,而且他这个金太阳项目是国家审批的最后一批,他们在赶国家验收的工期,我也怕不放款耽误工程进度出现什么问题。此外,行内各个部门对这笔款的使用也没有提出什么风险提示或是用款异议。按照行内通常的做法,像李剑群这样第一次发票没有补齐,我们硬卡不给他拨付后面两笔款也是说得过去的,但李剑群要是把事情闹到财委去,那就会很难看,毕竟我们银行是做服务的,财委和客户都不能得罪。

最后一笔3000万元款项涉及到一笔保理业务是2013年在1.158亿元补贴款没到位前,拓日新能源一名姓付的女性总监找到我,和我谈平安银行合作能不能给他们这样的上市公司授信,我们又谈过几次合作融资的事,我也到拓日新能源公司的工厂考察过,这样持续沟通了几个月,但当时我们行里没有对上市公司的信用授信政策,而拓日新能源又没有深圳本地的资产抵押,所以始终没有做成,只是保持着联系。后来,付总又找到我说拓日新能源公司有大批光伏组件销售业务,问我这笔业务能不能做保理,大概的意思就是平安银行先把资金贷给拓日新能源公司,拓日新能源公司把销售货物应收账款转让给平安银行,并同时承诺如果购买方到期不支付货款,拓日新能源公司就把应收账款再买回去。关于这种业务模式,我向分行信审部门同事请教过,可以做有追索权的明保理,前提是借款主体一定要是上市公司,我就回复拓日新能源公司付总可以尝试向平安银行申报一下。之后拓日新能源公司就提供了公司的基本资料以及和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的销售合同,我就按照上市公司有追索权的明保理申报流程做授信审批,之后就批下来了5000万元的额度。拓日新能源公司的付总是李剑群介绍的,当时她找到我也说是他们一个采购商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介绍的,但在和我谈合作时并没有或是针对和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合作的销售业务。这个授信额度不是根据拓日新能源公司和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的销售合同金额,主要还是根据拓日新能源公司这个主体进行审查,认为这家上市资产净值还是不错的,贸易融资结构也符合平安银行的要求。批下来之后,我就和拓日新能源说可以在行里开户先做结算,但拓日新能源公司认为授信额度太低了,一开始还不太想用,这个事情就搁置了一两个月。过了一段时间后,拓日新能源公司又说要用,我就让他们走上市公司公告流程,行里同步出授信额度合同。后面就按照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业务流程做成了,贷了3000万元给拓日新能源公司。剩下的2000万元额度就一直没用,放在那里。授信期限6个月。这3000万元后来还上了,款项是从拓日新能源公司的对公账户上扣的,这笔款是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补贴款里付给拓日新能源公司的。并不是把财政补贴款牵扯到保理业务中,主要还是看拓日新能源公司有没有能力回购这一笔应收账款。

在批给拓日新能源公司5000万元授信额度时,1.158亿元补贴款还没到位。在拓日新能源归还3000万元款项时,也就是保理到期日前10天左右,最后一笔3000万元补贴款按照李剑群提交的资料拨付给拓日新能源公司。在拨付完3000万元款项后两三周时间,行里才接到市财委电话通知说要停止支付剩余补贴款,当时账上还有6、7百万元。后来,新电力公司拿了一张市财委关于退回补贴款的红头文件,到行里办理退还补贴款的手续,后来剩余的6、7百万元退到了红头文件上指定的账户。这份红头文件是市财委直接发给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的。

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在办理请款事项时,我印象中见过最多的是李剑群,还有卢某,但见过卢某的次数很少。卢某是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的总经理。见过白宁娜两三次,第一次是一起吃饭的时候,是补贴款已经用了一两笔之后,也就是认识李剑群几个月后,李剑群到行里来坐,快到中午饭点时,我们就一起在银行楼下吃了个便饭,在场的有我、我们部门几个同事和李剑群、白宁娜,当时只知道白宁娜是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不知道她是李剑群的老婆。后面和白宁娜见面是在他们凤凰大厦的办公室,是银行做客户回访,当时有个小孩管李剑群、白宁娜叫爸爸、妈妈,这就不需要介绍就知道他们是两口子了。

高灿烜是我的潮州老乡和好朋友,是做民间拆借的,经常会到行里来找我坐坐。有一次高灿烜来我行里喝茶(大概2013年我和李剑群认识一两个月后),正好李剑群在,我就把他俩互相介绍认识了,他们双方互留了名片。后来李剑群直接找到高灿烜公司向他拆借资金,高灿烜有问我借他200万元行不行,我和高灿烜说你自己看着办,如果觉得行就借。之后高灿烜就通过他本人账户向他公司财务叶某(当时我和叶某在谈恋爱但还没有结婚,叶某刚从平安银行辞职在高灿烜公司帮忙)转了200万元,因为当时高灿烜和李剑群签的合同是借200万元利息10万元,只需出190万元,所以叶某就转给李剑群190万元,当时也不知道为什么叶某把剩下的10万元转给我,据叶某说是经过我的账户转一手,具体原因我不清楚,我当天就把这10万元转回给高灿烜了。这笔借款是在补贴款到位前。高灿烜和我说李剑群要借款时,我问过李剑群借这200万元做什么,他说是公司周转用的,以他个人名义借的,再后来李剑群就把钱还给高灿烜了。借款期限好像是一个月还是两个月,我不太清楚是在补贴款到位前还是后还上的,应该是在借款期限内还的。

12.叶某的证言:我从平安银行离职后到南粤银行工作至今,中间没有在其他地方工作过,没有在高灿烜的公司工作过,我跟他只是朋友关系。我和李剑群不熟,只是陪我丈夫周某1见过李剑群两三次面。高灿烜是我和周某1的朋友,当时高灿烜为什么转账给我,我记不起来了,但收到款后转了190万给李剑群,10万转给周某1。我记不清是高灿烜还是周某1让我转的。

13.周某2的证言:我是2013年8月开始在未来新电力公司工作过一年,白宁娜偶尔在公司上班,她不用坐班。财务人员有一个叫陈凡(女),卢某是负责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屋顶电站建设的现场负责人,我和张佳是业务员负责寻找可建设的屋顶资源,李芳梅是文员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办公地点在深圳福田区。

我入职前不清楚我哥哥周某1和李剑群是认识的。入职以后两个月左右,有一天周某1带着银行的同事到未来新电力谈业务的时候我们遇见了,这个时候我才知道。我去未来新电力面试和入职周某1知道,我当时在网上找到这家公司以后有跟周某1说我找到了这家公司,并且要去面试了,以及面试通过后这几个情况我都有跟周某1说过,他也没有说什么,就说那就去试试看吧,也没有跟我说他和李剑群认识的事情。

当时面试时,说我的年薪是10万元,包吃包住。平时跑业务的所有费用全部报销,包括生活用品也可以报销,李剑群说我们平时没有需要花钱的地方,平时就不发工资了,到年底一次性发10万元给我。所以在这个公司我没有规律的领过工资,但是平时的开销可以报销,李剑群安排我接待客户也是都拿到公司报账的。我报销的主要是招待费用,累计有二三十万元,报销的时候都有发票的,是李剑群安排我接待客户产生的费用。接待的客户有来自北京的,深圳监理部门的,还有一个叫蓝玻绿公司的客户,主要就是这些人,接待的方式主要是机场接送,安排深圳食宿,过程中我需要开着租来的商务车陪同。这种接待比较频繁,接待的标准也比较高,经常一餐饭算上酒水就要上万元。

我听李剑群说过他是北京太阳能研究所的专家,然后还跟我说让我对外宣传的时候就说自己是北京太阳能研究所的员工就可以,但是这个单位我没有真的接触过。李剑群跟我说找到合适的屋顶以后就将信息报给他,后续的工作由李剑群亲自去谈,我找到的几个屋顶都是李剑群负责跟进的,但是都没有什么结果。

14.刘某2的证言:2013年10月,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的人到柜台申请转账,将填好的《结算业务委托书》提交,当时我在总行营业部柜台给该公司的人办理。《结算业务委托书》备注的是白宁娜的名字及其身份证号码,根据我们一般操作的流程,备注上留的名字是白宁娜,就是她本人来柜台办理这单六千万元的转账业务。

15.郭某的证言:2013年上半年,周某1找到我,说他有一个客户李剑群的未来新电力公司,是从事太阳能光伏的,要在深圳平安银行开国家财政资金补助监管账户,问我有没有关系帮找找深圳市财政委的领导打招呼。我当时想到了国家审计署深圳特派员段大波,就给段大波打电话,段大波在电话里答应了。后来我将段大波的联系电话给了周某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1、李剑群到北京找我,说李剑群电力公司的公章给北京太阳能研究所抢了,问我认不认识北京太阳能研究所的,将公章要回来。我当时答复不认识北京太阳能研究所的人,也找不到这方面的人,让他们自己去报警处理。这件事我没帮他们的忙,也没收过他们的钱。

在周某1、李剑群找帮忙要公章这事后的不久,周某1、李剑群又跑到北京来找我,我当时请他们吃饭。饭后,周某1、李剑群将一包东西放在我的商务车上就离开了。离开后,周某1给我打电话,说放在车上的是1公斤黄金,让我帮李剑群找国家电网的中国电力公司给李剑群公司挂靠。我当时说先找找说吧。后来我考虑到李剑群这个人不靠谱,我就打电话给李剑群,让他过来把钱拿回去,总共打了十几个电话,李剑群都没来拿。我就给周某1打,让他来拿,周某1也没来拿。我就让司机将这1公斤黄金拿到工商银行将黄金换成现金人民币25万元,分5万元、20万元两笔,从我本人的建设银行账户转给周某1,让周某1将钱还给李剑群。

周某1、李剑群没有在我公司买过红木家私。福建省仙游县聚仙堂艺术家具有限公司和福建省聚仙堂古典家具艺术研发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老板是林友华,当时林友华通过我找周某1能不能帮他的公司贷款,后来贷款没办成,但周某1父亲打电话给我说林友华借他儿子的钱没还(没说具体数额),林友华找不到了。

16.薛某的证言:2012年至2013年1月,我在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李剑群的司机。2013年1月至6月,在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的宝龙比亚迪光伏项目工作,李剑群安排我看现场。2013年9月至2018年1月,在深圳市古瑞瓦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观澜硅谷动力光伏项目工作,李剑群安排我看现场。宝龙项目和观澜项目的组件、逆变器主要都是我在接收。

李剑群是我舅舅。卢某是我舅舅的同学兼校友,在宝龙项目他负责的工作是跟园区主管沟通协调园区内部事宜,协助李剑群采购组件、逆变器、支架、线槽等设备配件,很多涉及到钱的东西都是他经手的。

宝龙项目最终建成规模根据鉴恒的验收报告是5.06兆瓦。该项目上所装的组件是拓日公司、中盛光电品牌的,型号是240w(—块组件的功率就是240w),中盛光电的组件占大部分,拓日公司的组件占小部分;逆变器是深圳市古瑞瓦特新能源公司供应的,型号是500kw。现场支架的供应商是江阴永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安装组件支架是周永建,周永建跟永嘉公司什么关系我不太清楚。总包方湖北追日电气公司我2013年1月到宝龙的时候他们就已经进场了,2013年8月才离场。我在的时候,湖北追日公司就是做了水泥墩,电缆铺设还有桥架都是后来的中航三鑫做的。徐州监理公司在现场负责每天统计工作量。

2013年9月,张佳(负责观澜硅谷动力项目的)对我说他和卢某、李剑群把古电公司的光伏项目盘下来变成了李剑群的项目,让我过去观澜那边帮忙,在之前李剑群也对我说过这事,于是我就过去了。当时项目的现状是他们已经和园区的能源管理合同都已经签好了,工人都到位了,还没有建。我到了之后几天,项目就开始动工了。古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李剑群,古电公司原来是古瑞瓦特新能源公司的,被李剑群买了过来,先是我和李剑群占有股份,后来我帮他当了深圳未来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他实际控制的。

2013年11月29日和12月25日,有一笔15万到我6210817200004536288的账户上,这钱是李剑群叫公司转到我账上的,要我到观澜硅谷动力科技产业园交古电公司租用硅谷动力屋顶的月租金(每月15万),当时我是在观澜福民电子城建行取现交到产业园管理处或者是转给尹天刚。2013年12月9日和2014年1月8日,有一笔13212.06元和一笔13627.15元到我6210817200004536288的账户上,这是公司转给我后我再转给一家给观澜项目测屋顶压力的公司,是支付测试的费用。

17.张飞提供的《关于资金使用的情况说明》:2013年10月21日,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我的账户转账155338.06元,是作为公司备用金支取的。22日我接到公司通知,让我分两笔将这些钱支付给深圳市硅谷动力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经过银行流水查得记录,一笔汇款150000元,备注为代古瑞瓦特支付屋顶租金150000元整;另外一笔汇款5338.06元,备注为代古瑞瓦特支付房屋租金。

18.武强提供的情况说明:2013年11月29日,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我的账户43×××50转账20万元整用途为,本批款项是李剑群的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普莱生钢管有限公司于2012年合作光伏项目的安装工程款。

(三)被告人供述

1.李剑群供述:宝龙工业园光伏项目一开始是2011年北太所向深圳、深圳财委申报项目进入国家金太阳项目名录,之后通过白宁娜无锡沙漠公司的股东魏某接触了这个项目,然后魏某介绍了北太所的王某1给我们认识,随后我们这边就跟北太所那边谈项目合作。

项目合作是无锡沙漠公司和北太所谈的,先是由魏某和北太所谈好后签订合作协议后,魏某拿到项目找到我来施工,按照北太所赵某的要求,我妻子白宁娜到深圳来成立了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

我不认同新电力公司是白宁娜的。第一、工商登记上显示新电力公司是北太所的子公司。第二、光伏项目的规定是项目公司必须是北太所的。由白宁娜成立新电力公司,一开始是为了投资宝龙项目成立的,但后来深圳不同意白宁娜是股东,要求新电力公司必须显示是北太所的子公司,所以按照要求我们把股权转给北太所。

前期项目转让过程中,白宁娜没有参与,到无锡沙漠公司拿到项目后需要到深圳成立项目公司,魏某才安排白宁娜到深圳来成立项目公司新电力公司。白宁娜成立新电力公司之后,新电力公司到发改委、财委办理手续,都是北太所的赵某、王某1去办的。深圳、财委的工作人员,我一个都不认识,白宁娜那边我不太清楚。新电力公司跟政府部门人员接触的是王某1、赵某,王某1是中广核的经理,都是他认识政府部门的人。2013年9月25日,新电力公司经办人卢某到深圳递交《资金申请审批表》,这个事情是王某1、赵某安排的。白宁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签字就听赵某、王某1的安排去签。

宝龙园项目申报的程序是,北太所与比亚迪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签订合同后,在申报金太阳项目前由北太所去找武汉日新科技有限公司做项目的可研性报告(包含设计勘查、图纸、一些技术参数、如何安装施工、并网等);向深圳、财委提交申报进入金太阳项目资料,另外向南方电网递交并网许可申请;深圳发改、财政、科创委将申报资料上报国家三部委;国家三部委组织专家到现场和北京对项目评审;进入名录;深圳通知业主方北太所成立项目公司。

成立新电力公司的那段时间我在青海,记不起当时怎么约定的。2013年底,宝龙项目只能建5兆瓦,屋顶不够建,我通过新电力公司现场负责人卢某联系,找到了比亚迪的刘某1协商屋顶,问他为什么宝龙项目只能建5兆瓦。刘某1让我去问王某1,说王某1知道,我找了王某1,他说他被北太所开除了,叫我不要找他。大概2014年,王某1被北太所开除,因为他开发的两个项目都有虚报的问题,北太所发现了就把他开除了,这是我听北太所办公室一位姓朱的主任说的。

宝龙园项目进入名录后,国家按照申报的30兆瓦的规模按每瓦5.5元来补贴项目,先预拨70%1.15亿元,剩余补贴在工程结束后结算。宝龙园申报进入名录前,有深圳、财政委、科创委负责审核,审核工作,发改委会同财委、科创委到现场勘查,这个工作当时是王某1与赵某对接,政府参与的人我不清楚;进入名录后,项目核准由发改委负责,核准工作是王某1、赵某,只有他们才认识政府的人;核准后,还是王某1、赵某跑政府部门;新电力公司、北太所向深圳发改、财委申请财政资金,都是王某1、赵某两人去跑的。宝龙园项目进入名录后,新电力公司更改过项目地址和规模,但不是我提交的资料,我不知道是谁去向发改委、财委提交的申请,申请没有回复。

2013年,财政补贴款还没到新电力公司账上,拓日公司的付某主动到宝龙园项目找到卢某,卢某把她带到凤凰大厦新电力公司的办公室见面,付某想新电力公司购买他们公司的组件,并说他们拓日公司做过金太阳工程,对监管银行比较熟。付某介绍了周某1,周某1到凤凰大厦来,我们就见面认识了。项目进入名录后在网上可以公开查到,拓日公司是专门生产太阳能组件的,就主动找过来看看能不能合作。

新电力公司申请财政补贴款到账,宝龙项目建成规模是6兆瓦,这6兆瓦包含了消防通道的面积,后来比亚迪要求拆除,所以最后只有5兆瓦。宝龙项目我认为能建规模是30兆瓦。

补贴款一共划拨给新电力公司1.15亿元。6000万是我和新电力公司会计去银行现场办的;1980万不清楚是谁去办的;另外3000万转到拓日公司是银行自己转的。

6000万补贴款申请,提交新电力公司与常州未来的组件采购合同(新电力公司跟常州未来公司采购6000万组件和其他材料)、国家能源局现场验收报告、深圳、财委现场验收照片,都是我去提交的,提交给谁我记不起了。新电力公司与常州未来公司签6000万组件合同是因为常州未来公司垫资建了6000万工程量,所以6000万是常州未来拿回去后继续建项目。常州未来公司拿到了6000万,支付2000万给供应商拓日公司的组件款、支付808万中盛光电组件款、剩余3000万我记不起支付到哪了。

因为宝龙项目不够建,于是我将拓日采购用剩的部分货发到观澜项目;另外2000万组件卖给古瑞瓦特公司是因为古瑞瓦特需要组件主动找我。所得款项600万还给了财委,1400万中有几百万被追日公司执行扣走了,几百万支付给追日施工队。常州未来公司购买古瑞瓦特电力公司的股权是因为新电力公司租了古瑞瓦特公司观澜的屋顶,所以购买他们公司项目的股权。

宝龙园项目屋顶不够建,项目现场的卢某去找比亚迪的刘某1、常凯交涉屋顶的问题,他们说如果要到比亚迪坪山、坑梓的厂区建的话,要我这边付活动费100万左右,我这边没钱不同意给,后来由供应商鸿润九州付了100万活动费给比亚迪指定的银行账户。比亚迪的刘某1、常凯通过夸大宝龙项目30兆瓦申报,比亚迪卖了6000多万的货,比市场价贵了1250万元,这些货都是通过关联公司商洛比亚迪、中盛光电、上海比亚迪卖给常州未来和深圳未来。古瑞瓦特新能源公司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的保证书,虚假的提货单,虚假货物,骗了新电力公司1980万的货款。中能桑普拿去的1000万不是项目转让款,是工程款,王某1、赵某为了掩盖虚开发票的行为,所以才骗说是项目转让。平安银行和拓日新能源伪造支票,把3000万的财政补贴款私自转走。

2013年9月25日,新电力公司向深圳提交的《转拨财政部、省财政厅资金申请审批表》,申请表新电力书面说明宝龙项目进度已完成60%以上,这个材料王某1、赵某提交的,是他们对接政府。

我没有参与项目的申报环节,之前的项目申报是北京太阳能研究所集团的王某1和赵某两个人负责的,我介入的时候项目申报已经全部完成了,我参与进来主要是承担协调项目申报结束之后的建设工作。宝龙工业园项目从申报到后面建设完成我们离场各个环节都衔接不顺。首先,在项目申报阶段,北太所的王某1和赵某就是按照30兆瓦的规模来申报的,但是按照王某1个人在行业内的专业水平,不可能不知道比亚迪宝龙工业园区无法建设这么大规模的屋顶电站,这样就造成了我在参与之前所有准备都是按照30兆瓦来进行的,结果进场以后发现只能建设不到6兆瓦,这个前提条件就造成了我们后面施工和完成项目异常被动。其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下达的时间周期太长,给我造成了很大的资金压力,导致我前期建设过程中的设备组件都是靠赊货和银行融资解决的,这就造成我的现金流异常紧张,抬高了财务成本。再次,与主管部门协调都是北太所的王某1和赵某负责的,在后期项目出现问题的时候我没有渠道跟主管部门沟通,王某1、赵某的配合度也不够,我们还因此闹翻了,他们就更不配合我们了。

我当时就是认为能建设30兆瓦,因为有两个先决条件让我无法怀疑。一个是王某1作为中国第一个太阳能电站的项目经理,他的专业水平是毋庸置疑的,能建设多大规模他肯定清楚。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北太所是国内太阳能项目的龙头企业,是国内第一家光伏企业。这就是我当时没有怀疑建设规模的原因。

平安银行根据深圳未来新电力与拓日新能源的应收账款发放了3000万元保理贷款是这样的,新电力公司支付给拓日新能源公司的3000万组件款是平安银行要求做的保理,如果我这边不跟拓日新能源公司买组件,平安银行不会给新电力公司放3000万的组件款。我记不起来是平安银行的谁要求我跟拓日新能源买组件的,是拓日新能源将平安银行介绍给我们的。宝龙工业园建设完成之后,深圳财委和发改委要求我们必须在深圳范围内做满30兆瓦(后来变更为20兆瓦),在此前提下我们就只能在深圳范围内继续寻找可用于建设的屋顶资源。这个阶段我们在拓日新能源采购的组件就发给了古瑞瓦特的下属公司了,但是采购这些组件的资金来源最初就是用的平安银行的保理融资贷款了3000万元,产生的成本是深圳未来新电力承担的。平安银行通过做保理业务能赚到200多万元的利息收入,保理这个环节最受益的是平安银行。

中央财政经费到账以后,宝龙工业园的项目就由30兆瓦改为20兆瓦,财委据此要求退回10兆瓦的财政补贴款,当时监管账户上还有3000多万元,深圳市就要求止付了。财委的止付通知发出以后,平安银行还能将款项划出监管账户是因为当时3000万元的保理本金还没有偿还,肯定是平安银行的人看到财政部门要求将监管账户的3000多万元收回,这样平安银行的3000万元保理本金就没有了回款保障,所以平安银行的人就伪造了深圳未来新电力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等文件将资金划走了。

北太所在转让项目中拿了1150万,其中1000万是湖北追日以票据形式给到新电力公司,然后新电力公司背书给北太所下属公司中能桑普,150万是无锡的魏某支付给中能桑普的。

2013年9月,宝龙项目建设资金紧张,我通过周某1介绍认识了小贷公司的高灿烜,后来我以个人名义向高灿烜借款190万。10月财政补贴款下来后,我就还了200万给高灿烜。因为是周某1的介绍,高灿烜才会借给我。虽然190万借1个月后还200万,这么高的利息,但当时真的缺钱,没办法才借。周某1和高灿烜私下是合作伙伴,但周某1当时没跟我说过他跟高灿烜的实际关系,如果我知道的话,当时我不会跟高灿烜借这个钱。

2.白宁娜供述:2011年9月,我通过无锡沙漠公司魏某了解到北太所申报了深圳比亚迪30兆瓦光伏项目,她说这个项目是在深圳比亚迪,她没有告诉我无锡沙漠公司与北太所关于项目合作、转让的情况。她叫我跟北太所的赵某联系,当时我想做点事情,于是听了赵某的要求,在2012年到深圳注册了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25日,新电力公司向深圳申请拨付使用财政补贴款,都是赵某去办理的。我没有去过财委,不知道为何申请资料上新电力公司的签字是我,经办人是卢某。

我认为北太所跟无锡沙漠之间的事情跟新电力公司没有关系。新电力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的财务由中能桑普的财务直接负责。成立新电力公司后,我就没去公司上班,不是公司的财务。新电力公司在深圳凤凰大厦的办公场所是卢某负责租的,因为当时公司只有他有车,所以我授权他去办的。

新电力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使用财政补贴款,是赵某去办理,我只负责去银行签转账支票。因为湖北追日公司转了1000万给中能桑普,其中300万转到北太所另外700万转到北太所阿克塞20兆瓦项目上,这样已经造成新电力公司1000万的亏空,出于不让财政补贴款被赵某挪用到其他地方的目的,我要求转到常州未来公司那里去,这样才能保证资金用在宝龙项目上。转到常州未来公司的这个情况,财委、发改委、平安银行是知道的,他们知道常州未来公司是我丈夫李剑群的。

李剑群在宝龙项目投入了4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是比亚迪给李剑群的账期(钱没还后形成诉讼,最终龙岗区法院已结案),1300万元是古瑞瓦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从供应商获得的组件账期(钱没还后形成诉讼,由古瑞瓦特能源有限公司代还),290万是李剑群的自有资金、其他闲散资金。常州未来公司拿了6000万。但实际都履行了合同约定,提供货品的数量与价值都没问题。以上投入资金中的3500万元是李剑群赊账的。李剑群与深圳公司只是买卖合同关系,在货品的数量与价值正常提供后,李剑群有权使用公司收入的货款。

(四)鉴定意见

1.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专项审计报告》

该报告对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个账户、建设银行2个账户。李剑群名下建行常州分行账户1个,工行深圳分行账户1个,白宁娜名下建行深圳分行账户1个进行审计;还对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凯龙恒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拓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高灿恒、叶某、周某1账户进行审计。

意见为,经审计,深圳未来新电力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于2013年10月12日收取深圳市员会“国家金太阳示范项目”财政补贴资金115823400.00元,并于2014年7月3日退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6111779.00元,差额为109711621.00元。

去向为,2013年10月17日,转至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6000万元;2013年10月31日,转至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980万元;2014年5月4日,转至深圳市拓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000万元;2014年7月3日,退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6111779.00元。

2.笔迹鉴定

针对的检材是平安银行2013年10月17日深圳未来新电力公司的结算委托书,补贴款到帐后通过这份结算委托书转了6000万元至常州电力公司,这份委托书上有写白宁娜及白宁娜的身份证号码;侦查人员向白宁娜出示时,白宁娜在上面签字说这个支票不是她办理;为此,侦查人员调取了结算业务委托书的原件进行笔迹鉴定,经提取白宁娜笔迹样本后,得出结算业务委托书上白宁娜及白宁娜的身份证号码均系白宁娜所写。

对于上诉人李剑群、白宁娜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财政部认定的宝龙项目审核补助容量5102KW是否错误的问题。经查,《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建[2016]388号)明确认定,宝龙项目2012年度审核补助容量为5102KW。审计署《审计取证单》证实,财政部财建[2016]388号文确认宝龙示范项目建成5.102MW,对深圳市上报硅谷动力项目未予确认,宝龙项目仅完成国家建设任务16.9%,按4元每瓦,资金补助金额2040.8万元,需退还未建项目24.982MW容量预拨中央补助资金8930.3629万元;硅谷动力项目所建7.2814MW容量是常州未来发明研究院有限公司违反国能新能[2011]109号第九条规定,于2014年1月22日违规收购原业主古瑞瓦特国家金太阳示范项目—雁盟酒店项目后,用宝龙项目资金建设;该做法与相关规定不符。综上,足以确认硅谷动力项目不属于宝龙项目,其所建的容量不计入宝龙项目内。上诉人白宁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财政部出现审计错漏,误将硅谷动力工业园的装机规模7281.4KW看成72.814KW,得出审核补助量为5102KW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2.关于上诉人李剑群、白宁娜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经查:(1)根据证人王某1、赵某、刘某1、魏某、卢某、付某、王某3、周某1、刘某2、郭某、薛某等人的证言,专项审计报告,笔迹鉴定意见,相关的申报材料、申请报告、批复函件、确认函、审计署审计取证单、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以及上诉人李剑群、白宁娜的供述,足以证实新电力公司虽然已将股权100%转让给北太所,但实际控制人仍然是李剑群,并继续由白宁娜担任法定代表人。李剑群为非法套出财政补贴款,在白宁娜的协助下,采用隐瞒真相、虚构项目工程进度的手段,将财政补贴款挪作他用。李剑群、白宁娜的行为违反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的规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8930.3629万元中央预拨资金无法退还的后果,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而非白宁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民事纠纷。(2)白宁娜的辩护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片面,忽略了新电力公司在补贴款划拨至平安银行后,有积极寻找新的屋顶资源,并且将观澜项目纳入了宝龙项目的事实,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如前所述,审计署《审计取证单》已确认,硅谷动力项目是常州未来公司违反国能新能[2011]109号第九条规定,于2014年1月22日违规收购原业主古瑞瓦特国家金太阳示范项目—雁盟酒店项目后,用宝龙项目资金建设,该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观澜项目与新电力公司无关,新电力公司挪用宝龙项目的资金建设属于常州未来公司的观澜项目,又用观澜项目另行申请中央补助金,恰恰证明白宁娜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3)李剑群、白宁娜及白宁娜的辩护人提出的二上诉人无罪,犯罪事实系他人所为,白宁娜没有实际参与本案等意见,与前述查明的事实不符。(4)李剑群、白宁娜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原审判决在准确区分罪责的基础上,对二人判处相应刑罚,量刑适当。李剑群的辩护人要求对李剑群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剑群、白宁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剑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白宁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剑群、白宁娜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时 磊

审判员 李慧群

审判员 苏智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思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去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