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矿业(870466.NQ)于2019年4月22日发布2018年年报,披露2018年4月,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4至2017年的税收进行了检查,并于2018年10月31日出具了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书(川税稽税处[2018]33号、川税稽税罚[2018]16号),追缴公司税款共计689.91万元,其中补缴企业所得税4,989,522.70元,个人所得税751,619.80元,资源税569,063.17元,耕地占用税625,376.46元,印花税53,617.80元,公司对补缴税款进行了追溯调整。

《金鑫矿业:2018年年度报告》【2019-04-22】详细披露如下:

3.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1)追溯重述法

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4至2017年的税收进行了检查,并于2018年10月31日向公司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川税稽税处[2018]33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税稽税罚[2018]16号),其中补缴企业所得税4,989,522.70元,个人所得税751,619.80元,资源税569,063.17元,耕地占用税625,376.46元,印花税53,617.80元,公司根据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相关补缴的税款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影响数据如下:

……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要求格式编制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本公司2017、2018年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2017、2018年度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2018年4月,国家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2018年10月31日向公司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川税稽税处【2018】33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税稽税罚【2018】16号),税务机关认定金鑫公司以前年度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事项,导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披露的相关数据存在差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议案,同意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