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A20636.SZ)于2021年6月15日发布招股书,披露控股股东联盛集团股权转让涉及税务筹划事项,即2000年俞小欧将其持有的50%的股权转让给其胞兄俞清秀,由俞清秀代持,2015年由俞清秀将代持的6%股份转让给其父俞阿忠,再由俞阿忠转让给直系孙女俞快(实控人之一,系俞小欧之独女)。 公司称,2015年的股权代持还原至俞快的原因系俞快为俞小欧之独女,且在公司任职,基于税务筹划及公司管理的角度,由俞清秀转让给其父俞阿忠,再由俞阿忠转让给直系孙女俞快。

序号

时间

控股股东联盛集团股权转让事项

背景

税务考虑

1

2000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因俞小欧计划转回事业单位任职,不方便持有股权,俞小欧将其持有的50%的股权转让给其胞兄俞清秀,由俞清秀代持

代持

2000年俞小欧将其持有的50%的股权转让给其胞兄俞清秀,由俞清秀代持,2015年由俞清秀将代持的6%股份转让给其父俞阿忠,再由俞阿忠转让给直系孙女俞快(实控人之一,系俞小欧之独女)。 公司称,系基于税务筹划考虑。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

2001年5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联盛集团的发展与浙江联化集团主业不匹配,浙江联化集团将其持有的50%的股权转让给牟建宇  


3

2015年8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出于税务筹划考虑,俞清秀将其持有的公司6%股权先转让给其父亲俞阿忠  

代持还原

4

2015年11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出于税务筹划考虑,俞阿忠将其持有的公司6%股权再转让给其孙女俞快  

代持还原

 资料来源:招股书、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注:公司的控股东联盛集团, 实际控制人为牟建宇、 俞快和俞小欧。公司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和俞小欧,牟建宇与俞小欧系夫妻关系,俞快系牟建宇与俞小欧之女。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牟建宇和俞快二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95.80%的股权,牟建宇配偶俞小欧未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06-15】详细披露如下:

(二)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联盛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700.00万股,联盛集团所持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70.3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联盛集团成立于1999年2月5日,成立时企业名称为“台州市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名称变更为“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名称变更为“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联盛集团目前持有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2148274497G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台州市椒江区葭沚三山村,法定代表人为牟建宇,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盛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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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集团股东间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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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权代持还原至俞快的原因系俞快为俞小欧之独女,且在公司任职,基于税务筹划及公司管理的角度,由俞清秀转让给其父俞阿忠,再由俞阿忠转让给直系孙女俞快。

联盛集团及其全体股东均已出具《关于股权合法合规性的承诺函》,确认历次股权变动出资来源系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股权变动履行的备案、审批等程序合法合规,股权代持已还原,不存在法律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联盛集团作为椒江区辖区内医化企业,为响应政府号召,依照《台州市椒江区医化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和相关扶持办法,将原有厂区搬迁至临海杜桥医化产业园即联盛化学所在地,并逐步将联盛集团相关客户、业务、人员和部分资产交由控股子公司联盛化学承接,全力在新厂区集中力量发展联盛化学。

2017年7月起,联盛集团已停止化工产品的销售业务。

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联盛化学在企业知名度、主营业务、资本市场熟悉度上较联盛集团更适合作为上市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