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A20714.SZ)于2021年6月4日发布招股书,披露子公司华荣化工因作为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取得后在开票当月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并通过营业费用科目在该年度进行了税前扣除,2019年3月14日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虚开,追缴增值税46,981.15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490.58元的行政处罚。

《1-1【豁免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06-04】详细披露如下:

(七)华荣化工税收违法行政处罚

根据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3月14日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苏保税稽罚[2019]11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苏保税稽处[2019]16号),华荣化工存在如下违规行为:部分属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取得后在开票当月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并通过营业费用科目在该年度进行了税前扣除,合计应补缴增值税46,981.15元。华荣化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对华荣化工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490.58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少缴税款限期追缴入库。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华荣化工已足额及时缴纳罚款并已补缴少缴税款。

2020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五条所列举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范围,亦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苏税函[2018]18号)中所确定的“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