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热点问题(20215月)

发布时间:2021-06-04 14: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服务适用于差额征税,那么财税〔201612号文件中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月销售额,是指差额前的还是差额后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明确规定:“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保持一致。

2.北京市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减半征收的政策吗?

答:有减半征收的政策。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196)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