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盛电气(A20317.SZ) 于2021年6月4日发布招股书,披露历史上久盛有限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自设立起至变更为内资企业期间,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因其于2008年变更为内资企业,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1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06-04】详细披露如下:

4、关于发行人历史上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补缴情况

久盛有限自设立起至变更为内资企业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因其于2008年变更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久盛有限于2009年向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15年3月,发行人原主管税务机关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久盛电气在2008年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过程中,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纳税,并已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存在偷、漏、逃、欠税行为,不存在被本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年4月7日,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出具证明,确认“久盛有限自设立之日起至变更为内资企业之日期间,其就历次股东出资、增资、减资、股权转让以及变更企业类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出资方式等事项均已经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并经其他相关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均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处罚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历史上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发行人在变更为内资企业前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