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邦科技(A20709.SZ)于2021年6月3日发布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伟邦有限2015-2016年间购进货物时取得销货单位名称为“茂名市鸿淼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共计502,863.25元,税额共计85,486.75元,价税合计588,350.00元。2018年5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伟邦有限补缴增值税8.5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77万元,加收滞纳金共5.27万元,未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伟邦科技(A20709.SZ) 于2021年7月7日发布问询函回复意见公告,披露此次虚开的原委,系塑料制品供应商利利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不便于开具专票,故按该供应商要求,由利利通委托的第三方(茂名市三家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再由利利通加工为塑料制品,第三方收取货款并向公司开具了该等发票。公司称,对虚开并不知情,主观上也不具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由于生产电梯电子配件等产品需要配置喇叭壳、变压器壳、探头、保护板等塑料制品,发行人自2015年3月起开始向佛山市禅城区利利通塑料五金制品厂(简称“利利通”)定制采购该等塑料制品。利利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利利通的要求,发行人委托其向供应商茂名市鸿淼商贸有限公司、茂名市盈宇商贸有限公司、茂名市众燃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塑料由利利通负责加工为塑料制品。采购过程中,发行人直接向茂名市鸿淼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支付货款并取得了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对其相关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对该等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知情,主观上也不具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

大力税手注:2018年5月30日足额补缴了增值税85,486.75元及缴纳滞纳金35,254.9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7,673.09元及缴纳滞纳金17,436.20 元

《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1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更新版)》【2021-07-07】详细披露如下:

14.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因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于2018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责令补缴增值税85,486.75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7,673.09元。

(2)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于2020年3月6日出具《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说明》,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伟邦有限上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背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类似情形,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是否为发行人相关事项有权主管部门。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说明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是否充分。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前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背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类似情形,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是否为发行人相关事项有权主管部门

(一)发行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背景,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类似情形

由于生产电梯电子配件等产品需要配置喇叭壳、变压器壳、探头、保护板等塑料制品,发行人自2015年3月起开始向佛山市禅城区利利通塑料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利利通”)定制采购该等塑料制品。利利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利利通的要求,发行人委托其向供应商茂名市鸿淼商贸有限公司、茂名市盈宇商贸有限公司、茂名市众燃物流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塑料,由利利通负责加工为塑料制品。采购过程中,发行人直接向茂名市鸿淼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支付货款并取得了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发行人合计取得的茂名市鸿淼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共502,863.25元,税额共计85,486.75元,价税合计588,350.00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对其相关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对该等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知情,主观上也不具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2018年5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南国税稽处[2018]29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经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责令发行人补缴增值税85,486.75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7,673.09元,并对发行人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发行人于2018年5月30日足额补缴了增值税85,486.75元及缴纳滞纳金35,254.9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7,673.09元及缴纳滞纳金17,436.20元。

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2016年期间,发生时间较早且不在报告期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征信情况》,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除前述被税务机关决定补税(税务处理决定书文号:南国税稽处[2018]291号)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报告期内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类似情形而被税务主管机关进行税务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

因此,发行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依据充分。

三、核查过程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利利通业务往来的记账凭证、发票,向茂名市鸿淼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采购塑料的出入库单、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网站查询茂名市鸿淼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的登记信息,对利利通负责人何社及发行人当时的业务人员潘强、财务人员曾翠微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取得发票的背景情况。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核实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类似情形。登录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查询机构改革情况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是否为发行人相关事项有权主管部门。

2、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查阅南国税稽处[2018]29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发行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记账凭证、完税证明,查阅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征信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出具的《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说明》,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检索,对前述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5-2016年期间,不存在报告期内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类似情形而被税务主管机关进行税务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为本次税务处理事项的有权主管部门,发行人已取得有权主管部门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依据充分。

......

《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广东伟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06-03】详细披露如下:

七、发行人报告期内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事项

……

公司已取得工商、税务、社保及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关于补缴2015年和2016年期间税款情况的说明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伟邦有限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凭证和纳税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伟邦有限购进货物时取得销货单位名称为“茂名市鸿淼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共计502,863.25元,税额共计85,486.75元,价税合计588,350.00元。

2018年5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南国税稽处[2018]29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伟邦有限补缴增值税85,486.75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7,673.09元,并对伟邦有限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仅责令伟邦有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伟邦有限已于2018年6月足额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且报告期内公司未再次发生该等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出具《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说明》:“该企业已足额缴纳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该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且该企业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后果”。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伟邦有限上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