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1年2月)

发布时间 : 2021- 04- 06   09 : 36  来源 : 安徽税务

一、企业股东控股非上市公司取得分红,该企业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不需要。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二、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部分,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不能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员工应承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应包含在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内。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企业2020年取得社保部门的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纳税人取得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四、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五、非居民个人申报工资薪金是否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扣除。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六、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解答: 不可以。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七、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答: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八、2019年没有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对2020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否有影响?

解答: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

九、个人所得税APP中查询的收入是税前收入还是税后收入?

解答: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指的是在预扣预缴环节,《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收入”。通俗来讲,即为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十、社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答: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十一、建筑企业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因此,建筑企业工作人员省内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工资薪金的,需要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十二、2021年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单独计税?

解答:可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

十三、员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文件所述情形,但其本人想按照原来的预扣预缴方法缴税,是否可以按照原扣缴方法办理?

解答:可以。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十四、纳税人2020年度全年收入为8万元,预扣预缴时预扣了100多元,还需要补税100多元,但系统提示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是否符合规定?

解答: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纳税人的情形符合文件规定,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十五、个人使用银行积分兑换宣传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消费者通过消费积分兑换的礼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十六、A企业名下有全资子公司B和全资子公司C,C名下又有全资子公司D。B和D之间的资产划转是否免征契税?

解答: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十七、军品业务是否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

解答: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

十八、部分技术合同、租赁合同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如何贴花?

解答: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十九、如何办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解答: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由区(县)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纳税人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作抵减欠税的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12号)

二十、一般纳税人2021年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纳税人?

解答:不能。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