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 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更便捷!!!

2020-11-11 18:47:52 来源: 合肥时刻

为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会发展,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操作规程》,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不再通过先在迁出地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再至迁入地办理开业登记的方式,便捷程度大大提高!现在,就让税小皖带你一起去看看具体如何迁移吧!

热点问答

01问:我是来自江苏的一家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是B级,我可以享受该便捷政策吗?

答: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区域内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变动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都属于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的适用范围呢!

02问:我想办理跨省迁移手续,除了要符合上述适用范围,还有其他的条件吗?

答:您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结变更登记手续;(二)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三)已结清税款(滞纳金、出口退税款)及罚款;(四)已缴销发票和税款设备;(五)税务信息系统内无在办事项。

03问:我条件都符合,具体该怎么办理呢?

答:首先,您需要向迁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实体办税服务厅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上传或提交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04问: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迁出手续都办好了,至迁入地需要注意什么呢?

答:您企业的信息在迁出税务机关和迁入税务机关之间是完全共享的。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管户信息后,您就可以直接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啦!还有一点要注意哦,纳税人应自迁移当期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于迁入地办理纳税申报。

05问:我的基础登记信息、纳税信用等级、实名办税信息可以自动带到迁入税务机关吗?

答:您放心!基础登记信息、纳税信用等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核定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实名办税信息是可予继承的。

06问:我迁移前还有一笔不小的增值税进项税留抵税额未抵扣,这怎么办?

答:不用担心。纳税人迁移前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留抵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抵扣。另外,纳税人尚未弥补的企业所得税累计亏损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扣除;税收管理系统内载明的纳税人迁移前税(费)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

blob.png

操作指南

01步骤一: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点击长三角业务专区

blob.png

02步骤二:点击长三角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blob.png

03步骤三:在弹出的窗口中填写长三角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即可

blob.png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