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时光(838798.NQ)于2021年4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联营模式下的财税处理。

1)、支付租金的财务处理。2018年-2019年在联营模式下、将支付给商场的租金和相关费用作为冲减营业收入,系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公司于2020年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该业务模式下,支付给商场的租金和相关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列支。

2)、商场扣率财税处理。商场扣率2020年已按总额法确认收入、按扣除商场扣率后的金额与联营商场办理结算,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称,主管税务局口头指导,公司在业务模式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原来的模式进行纳税。“针对上述会计核算变更导致公司收入和费用增加的情况,公司协同中介机构与宁波市税务局进行沟通,税务局口头指导公司在业务模式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原来的模式进行纳税,如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产生差异,可由公司按实际情况进行说明。未来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该业务模式出具相关指导性文件,公司将按照最新规定依法纳税。公司根据与联营商场签订联营合同,按扣除商场扣率后的金额与联营商场办理结算,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对2020年的收入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根据终端消费者支付价款的总额确认为收入,将联营商场的扣率确认为费用。因此,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中对收入的金额存在差异。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尚未对此变化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后续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需按总额法申报、缴纳税款,公司可能因未取得商场扣率的发票而存在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瑞星时光:瑞星时光及安信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2021-04-28]详细披露如下:

二、商场是否可作为公司客户。在联营模式下,终端个人客户通过向商场支付货款,再由商场与公司统一结算,因此商场为公司的客户。请发行人:①结合交易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与商场的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及结合权利义务关系,说明公司与商场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另一项交易,商场在该类业务中处于销售主体还是代理人地位。②结合上述分析,说明联营模式下商场作为公司客户的原因,以及该业务模式下支付给商场的租金和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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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上述分析,说明联营模式下商场作为公司客户的原因,以及该业务模式下支付给商场的租金和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规定,公司于2020年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该业务模式下,支付给商场的租金和相关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列支。

2018年-2019年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支付给商场的租金和相关费用作为冲减营业收入,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0):“企业在评估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即客户认为哪一方承担了主要责任。例如,客户认为谁对商品的质量或性能负责、谁负责提供售后服务、谁负责解决客户投诉等。”站在顾客的角度,其与商场通过在商场交付商品、商场开具发票的相应凭据、商场收取货款等确立的合同关系,因此对顾客而言,其主要责任由商场承担;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所以商场在向顾客开具增值税发票前应已获得商品。

综上所述,在联营模式下,公司与商场签订合同,因此将商场认定为客户。公司将商场认定为客户的判断与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曼卡龙、莱绅通灵、博士眼镜、周大生)一致,也与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迪阿股份(已申报)一致。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应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在该业务模式下,支付给商场的扣率不是为了获取一项新的商品与服务,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营业收入;支付给商场的相关费用如水电费、pos机刷卡费用、物业管理费、活动费用均是为了获取特定服务,应当计入“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中。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针对上述会计核算变更导致公司收入和费用增加的情况,公司协同中介机构与宁波市税务局进行沟通,税务局口头指导公司在业务模式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原来的模式进行纳税,如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产生差异,可由公司按实际情况进行说明。未来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该业务模式出具相关指导性文件,公司将按照最新规定依法纳税。公司根据与联营商场签订联营合同,按扣除商场扣率后的金额与联营商场办理结算,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对2020年的收入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根据终端消费者支付价款的总额确认为收入,将联营商场的扣率确认为费用。因此,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中对收入的金额存在差异。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尚未对此变化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后续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需按总额法申报、缴纳税款,公司可能因未取得商场扣率的发票而存在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已在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之“三、财务风险”之“(四)税收风险”中补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