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税务局于2021年4月27日发布文书送达公告,披露咨询公司利用代理记账的便利,2016年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专用发票119份(价税合计118.05万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局认为,鉴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已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就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作出判决和处罚(大力税手注:根据《(2018)粤0703刑初193号》李某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此不再对咨询公司公司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此外,该公司隐瞒应税服务收入造成少缴税款844,501.45元的行为属于偷税,稽查局决定处以0.5倍罚款422,250.78元。

大力税手注:判例参照《(2018)粤0703刑初193号》

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江税一稽公告〔2021〕9006号

发布时间:2021-04-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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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决定书》(江税一稽罚〔20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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