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税务局官网于2021年4月16日发布送达公告,要求吉林省春城软件有限公司2021年4月6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2017年度吉林省春城软件有限公司从吉林市瑞迈经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不含税金额303274.92元,税额51556.74元,价税合计金额354831.66元,能够证明上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真实发生的相关资料

附:

关于吉林省春城软件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6 1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吉林省春城软件有限公司(91220202316738220A):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我局检查人员已根据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因《税务事项通知书》(吉市税稽通〔2021〕10号)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2021年4月16日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1号

联系电话:0432-65136299

联系人:刘志强、吴振铎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吉市税稽通〔2021〕10号).doc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吉市税稽 通 〔2021〕 10 号

吉林省春城软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02316738220A):

事由:根据税务检查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规定

通知内容:要求吉林省春城软件有限公司2021年4月6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2017年度吉林省春城软件有限公司从吉林市瑞迈经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不含税金额303274.92元,税额51556.74元,价税合计金额354831.66元,能够证明上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真实发生的相关资料。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