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慕股份(603511.SH)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2017年爱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改制前后股本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需计征个税的情形,因此,全体发起人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全体发起人股东不涉及缴纳所得税。
《爱慕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21-04-15】详细披露如下:
2、发行人股东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涉及的纳税情况
2017年4月23日,爱慕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爱慕有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1,748,065,885.56元进行折股,其中225,400,000元折成股份公司实收股本22,54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5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752号),经审验,截止2017年5月5日,爱慕股份(筹)已将爱慕有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1,748,065,885.56元中的22,540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22,540万股,其余净资产转增资本公积。
截止2017年5月5日止,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的实收资本情况如下:
201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爱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各股东的股本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以爱慕有限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因此,全体发起人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全体发起人股东不涉及缴纳所得税。
针对上述事项,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已出具《承诺函》:“如税务部门要求本企业/本人就爱慕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事项缴纳相应所得税款或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本企业/本人将及时全额缴纳应缴税款、滞纳金(如有)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如有)。若爱慕股份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权比例足额补偿爱慕股份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