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002164.SZ)于2021年1月20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披露2017年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之全资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巨额财务造假事项——包括虚增2014-2018年营业收入34.82亿元、虚增营业利润4.36亿元等;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财务造假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李文国作为年富供应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战武、刘斌分别作为年富供应链总经理、财务总监,被证监会责令各处罚30万元。同时,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后的财务造假行为,处罚宁波东力(未尽到监管职责)30万元、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作为年富供应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各罚30万,并被中国证监会终身市场禁入,另外八名高管均受处罚。此外,根据(2019)浙02刑初138号(附后),李文国已被判处合同诈骗罪、处以无期徒刑。

主要财务造假事项梳理如下:

1)、虚增2014-2018年营业收入34.82亿元。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虚增营业收入348,217.8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43,613.43万元。

2)、2017年年报及2018年第一季报存在虚假应收款项3.17亿元。年富供应链因经营不善,形成对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PSONS公司共计31,653.62万元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年富供应链未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上述坏账转为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收款项,由此在2016年9月30日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在2017年和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导致宁波东力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宁波东力此前于2020年9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法院裁决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名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富裕控股”,系年富供应链原股东)、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就该案“赃款、赃物的追缴、处理问题”裁判认定,追缴富裕控股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128,541,423股及其孳息、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简称“易维长和”)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25,204,200股及其孳息,母刚代持及非法获得宁波东力股票合计13,427,970股及其孳息(上述股票以并购时8.57元/股折算价值),返还被害单位宁波东力。本次注销完成后,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决需追缴的公司股票167,173,593股已全部追缴完成,公司总股本由追缴前的699,347,282股变更为532,173,689股,公司将办理减资及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大力税手附:

根据宁波证监局2021年4月13日发布的公告,宁波东力重组涉及的一券三师均被宁波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1)、财务顾问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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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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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师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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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估师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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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税手注:2017年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年富供应链背景

1)、发布重组方案。2016年6月30日,宁波东力曾发布收购预案修订稿,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作价21.60亿元,购买深圳年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2016年12月12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12月13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草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等12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年富供应链100%股权。

2)、重组完成、工商变更完成。2017年7月15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同时披露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7月17日,交易双方完成了年富供应链100%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资产重组完成。宁波东力于2017年8月将年富供应链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宁波东力: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01-20】详细披露如下:

宁波东力: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重要提示:2021年1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公司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8039号),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0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1年1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八路31号深业泰然大厦7B01之一。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1号。

李文国,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年富供应链董事长,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任宁波东力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o

杨战武,男,1974年4月出生,时任年富供应链总裁,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任宁波东力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刘斌,男,1966年6月出生,时任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任宁波东力董事,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徐莘栋,男,1979年1月出生,时任年富供应链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o秦理,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年富供应链金融总监,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林文胜,男,1967年11月出生,时任年富供应链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宋济隆,男,1963年8月出生,时任宁波东力董事长,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宋和涛,男,1989年8月出生,时任宁波东力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罗岳芳,男,1965年4月出生,时任宁波东力董事,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陈一红,女,1969年11月出生,时任宁波东力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陈晓忠,男,1975年2月出生,时任宁波东力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宁波东力、李文国、刘斌、徐莘栋、林文胜要求举行听证会,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陈一红申请参加听证会。我会于2020年11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宁波东力、徐莘栋、林文胜、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陈一红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李文国、刘斌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到场参加听证,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年富供应链、杨战武、秦理、陈晓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如下:

一、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5年12月17日,宁波东力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初定重组标的为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实业)。因年富实业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子公司牵涉诉讼等问题,经交易各方商定,将年富实业相关业务整合至年富供应链,并通过引入投资方补足资金占用,年富实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完整纳入年富供应链合并报表,重组标的更换为年富供应链。2016年12月12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12月13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草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等12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年富供应链100%股权。

宁波东力2015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为107,921.90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16,000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净额占宁波东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7月15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同时披露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7月17日,交易双方完成了年富供应链100%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资产重组完成。宁波东力于2017年8月将年富供应链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年富供应链及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的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一)年富供应链虚增收入、利润的情况

1.年富供应链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年富供应链的出口业务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内贸环节,境内客户将货物以出口委托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二是出口环节,年富供应链将前述货物以报关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的香港子公司升达(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或香港孙公司联富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富);三是外贸环节,升达或联富再将前述货物以境外销售价销售给客户的境外子公司或关联方。正常的业务模式下,报关价和境外销售价均等于出口委托价,代理服务费按照出口委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经查,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嘉科)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虚构《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在出口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货物(仅整机,不含物料)的价格在出口委托价的基础上虚增1%、3%或5%,形成报关价,在外贸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全部货物的价格在报关价的基础上虚增1.95%,形成境外销售价。境外销售金额与出口委托金额(含正常代理服务费)之差为虚增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2015年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3,181.41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1,352.71万元,2018年1月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04.59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与贵州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财富)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其中2017年9月至11月还在出口环节虚增报关价格,由此虚增对贵州财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5,468.21万元,2018年1月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599.86万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遵义市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世界)的出口代理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由此虚增对水世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2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1,745.52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3,236.17万元,2018年1月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928.57万元。

2.年富供应链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构与财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财富)的境外代釆业务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香港财富配合年富供应链进行无实际业务的购销。其中,2017年虚构收入200,682.96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528.42万元;2018年1月至3月虚构收入117,175.9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726.14万元。

综上,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虚增营业收入348,217.8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43,613.43万元。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3,627.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84.50%;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9,114.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1.96%;2016年1月至9月虚增营业收入3,678.45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78.45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5.64%;2017年虚增收入107,040.43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10,121.87万元,占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6.54%;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收入119,80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6,359.16万元,占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108.72%。

(二)年富供应链虚增应收款项的情况

宁波东力在2018年8月29日公布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根据年富供应链高管等人员的交代以及公安机关对客户的调查取证,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其他应收账款的情形”。

根据《刑事判决书》(〔2019〕浙02刑初138号)、《刑事裁定书》(〔2020〕浙刑终70号)和宁波容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年富供应链因经营不善,形成对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PSONS公司共计31,653.62万元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年富供应链未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上述坏账转为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收款项,由此在2016年9月30日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在2017年和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导致宁波东力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年富供应链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宁波东力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与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远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毅)、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隆)、天逸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逸通)、云路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路泰)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并称“以上关联方系上市公司质疑其为关联方,案发后,经李文国和年富供应链高管团队交代,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属实”。

经查,世博、威隆、远毅、天逸通、云路泰均为香港注册公司,由时任宁波东力副董事长李文国实际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公司系宁波东力的关联法人,上述公司与宁波东力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发生的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2017年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威隆、天逸通、云路泰发生的销售、采购商品交易总额分别为157,313.76万元、61,626.76万元、90,323.13万元、18,709.93万元,均占宁波东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年富供应链隐瞒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宁波东力2017年年度报告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李文国作为年富供应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上述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并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杨战武作为年富供应链总经理,全面负责年富供应链业务工作;刘斌作为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签字;杨战武、刘斌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徐莘栋、秦理、林文胜作为年富供应链髙级管理人员,与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共同组成执行委员会作为决策执行机构,其中徐莘栋、秦理知悉并参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林文胜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财务造假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年富供应链的财务造假行为仍在继续。2018年4月24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宋济隆、宋和涛、李文国、罗岳芳、刘斌、杨战武、陈一红等人在董事会决议和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陈晓忠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中保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以上事实,有宁波东力相关公告,年富供应链提供的财务资料、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相关客户提供的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司法裁判文书,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作为重组标的,系《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

关各方”,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存在虚假记载。年富供应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年富供应链各期财务报表虚增利润均达到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0%以上,涉案数额巨大,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李文国作为年富供应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决策、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杨战武、刘斌分别作为年富供应链总经理、财务总监,积极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是年富供应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勤勉尽责且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徐莘栋、秦理作为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并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年富供应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勤勉尽责且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林文胜作为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是年富供应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任年富供应链董事长、宁波东力副董事长李文国全面负责决策、组织、实施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时任年富供应链总经理、宁波东力董事杨战武和时任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宁波东力董事刘斌积极组织、参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李文国、杨战武、刘斌是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宁波东力时任董事长宋济隆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时任总经理宋和涛兼任年富供应链董事,主管包括年富供应链在内的相关事务,时任董事罗岳芳、独立董事陈一红分别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忠兼任年富供应链董事,上述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宁波东力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富供应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徐莘栋、秦理知悉并参与实施上述财务造假行为,与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李文国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相关客户、宁波东力均与年富供应链存在利害关系,对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证监会未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全面审计,对虚增收入、利润的认定不够客观、全面、公正,程序违法。第二,应收款项客观存在,尚在追索,且不影响年富供应链估值水平,不应当认定为虚增。第三,不认可关联交易的金额,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全面审计。第四,年富供应链的财务造假行为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应拆分为重组前和重组后两个行为分别处罚。第五,处罚不够公平公正,忽略了宁波东力及其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综上,李文国请求撤销重复处罚。

刘斌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作为非公众公司无信息披露义务,不应受到2005年《证券法》相关条款约束。第二,年富供应链已主动在2018年半年报中修正了虚假财务数据。第三,同一案件不应拆分为并购前、并购后处罚。第四,同类案件应保持相同处罚标准。第五,其并非最高决策者,只是履行职务的执行者,且积极配合调查,无力负担高额罚款。综上,刘斌请求从轻处罚。

徐莘栋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其不属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是其未参与上市并购洽谈,未参与隐瞒坏账、虚假函调、制作阴阳合同虚增业绩和利润等事项;二是年富供应链财报数据由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三人形成并确认,其作为执委会成员无知晓财报数据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其被动、消极响应李文国、杨战武、刘斌提出有关要求,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是单纯受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一定行为的人员。第二,其受上级指使、参与程度极低,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综上,徐莘栋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林文胜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其未参与实施年富供应链虚增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证监会的相关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支持。第二,其不是宁波东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11〕225号)第四条第三款所述行为,重组阶段和定期报告披露阶段均不应被认定为责任人员。第三,即使认定其为责任人员,应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宁波东力、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陈一红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宁波东力作为年富供应链、李文国、刘斌、杨战武合同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对年富供应链的财务造假行为不知情,没有任何过错及责任;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因年富供应链、李文国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以下简称《认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引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第二,客观上,重组后年富供应链仍由李文国等人实际控制日常经营管理;主观上,由于并表时间短,宁波东力没有能力直接发现财务造假行为,且中介机构也未发现,宁波东力不存在主观故意和过失。第三,宁波东力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符合《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综上,宁波东力请求免予处罚。

宋济隆、宋和涛及其代理人同时提出:第一,其未组织、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第二,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已勤勉尽责。第三,其并无法律、会计背景,依赖专业机构的核查结论。第四,其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符合《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免予处罚。宋和涛还提出,其兼任年富供应链董事时间短,未召开过董事会,对年富供应链的财务数据无法核查。

罗岳芳、陈一红及其代理人同时提出:第一,其未组织、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第二,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已勤勉尽责。第三,其在发现年富供应链可能存在财务问题时,及时向公司汇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符合《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免予处罚。综上,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陈一红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针对李文国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关于年富供应链虚增收入、利润的事实,有虚假协议,年富供应链向客户提供的承诺书,年富供应链员工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工作邮件,年富供应链员工关于虚增价格的证言,客户关于配合走账、隐瞒虚假业绩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虚增数额计算准确。第二,关于虚增应收款项,将实际可收回性很低的应收款项长期挂账,属于虚增的情形。根据在案证据,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均承认存在历史坏账虚挂,我会依据刑事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虚增数额并无不当。李文国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应收款项可收回。第三,关联交易金额取自年富供应链账套,经复核,数额准确。第四,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履行“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对涉案事项的调查程序合法,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五,关于分别处罚两个行为,

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违法主体、违法内容、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均不相同,应当分别认定处罚。第六,我会已综合考虑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违法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和相关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专业背景、职务职责及履职等情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区分责任认定和责任大小,不存在对李文国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综上,我会对李文国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刘斌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年富供应链作为重组标的,系《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二,财务数据系由宁波东力在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纠正,而非年富供应链主动调整,且纠正时间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间隔较长,不属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第三,关于两阶段分别处罚的意见同上。第四,根据在案证据,涉案财务造假行为由年富供应链财务部门主导,大量虚假文件、指令由刘斌经手、作出,刘斌直接组织、参与其中,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第五,不同案件的案情有所区别,我会已综合考虑刘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综上,我会对刘斌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徐莘栋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根据在案证据,徐莘栋直接参与、实施年富供应链财务造假行为,涉及多个事项,参与程度较高,主要包括:与财务部门配合形成大量虚假财务数据;协调客户配合制造、隐瞒虚假业绩;参与实施虚增应收款项;在重组洽谈过程中与李文国等人一同夸大经营规模、虚增公司资产。故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第二,徐莘栋系年富供应链副总裁、执行委员会成员,参与公司业务决策,其涉案行为不属于简单接受指令的履职行为,而是具有管理性质的组织实施行为,且在其中获取个人利益,在年富供应链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主要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综上,我会对徐莘栋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林文胜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重组阶段,林文胜应当被认定为年富供应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是公司商务部是年富供应链财务造假的重要环节之一,锐嘉科业务中,商务部员工制作并发出外贸阴阳合同、知悉外贸环节加价情况,林文胜作为主管商务部的副总裁,知悉或应当知悉锐嘉科相关财务造假行为,但疏忽大意或放任违法行为发生,显属未勤勉尽责。二是李文国、张某民等人的笔录证实林文胜作为执委会成员之一,知悉或应当知悉年富供应链的相关财务问题。第二,对于林文胜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不再认定其为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同时不再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综上,我会部分采纳林文胜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相关事实认定和罚款金额进行调整。

针对宁波东力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对于重组阶段的信息披露违法,尽管相关文件通过宁波东力披露,但我会充分考虑宁波东力的主客观情况,没有认定其违法责任,而是将年富供应链作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而追究其责任,达到了有效惩处违法行为的作用。重组完成后,年富供应链成为宁波东力全资子公司,不再有信息披露义务,宁波东力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年富供应链财务进行并表管理和披露,虽然相关财务数据由年富供应链提供,但宁波东力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会对资本市场参与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该阶段信息披露违法不能因“其他违法行为引起”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年富供应链作为宁波东力全资子公司,其经营和财务情况已经是宁波东力的一部分,相关违法行为也不属于《认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引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第二,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宁波东力缺乏对年富供应链的有效管控和监督,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知情、无违法违规故意、信赖中介机构等不是法定免责事由。第三,宁波东力作为法人主体,不适用《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关于责任人员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会已充分考虑主客观情况,对宁波东力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了最低金额罚款,量罚适当。我会对宁波东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陈一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不知情、未参与、任职时间短、无相关职业背景、未召开董事会、信赖中介机构等不是法定免责事由。第二,宋济隆、宋和涛在宁波东力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两个月后才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属于《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及时报告情形,事先告知阶段已根据《认定规则》第二十条第二项对二人从轻处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岳芳、陈一红曾向公司汇报、向监管部门报告,即使存在,我会也已在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对其处以了最低金额罚款。第三,宋济隆作为宁波东力董事长,宋和涛作为宁波东力总经理、年富供应链董事,对宁波东力及其子公司年富供应链负有全面管理和领导职责;罗岳芳作为宁波东力资深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陈一红作为宁波东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财务工作负有独立、直接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上述人员陈述申辩意见中列举的行为属于一般履职行为,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此外,陈一红所述实地了解情况与其笔录内容矛盾。第四,我会已充分考虑主客观情况,对上述责任人员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了最低金额罚款,量罚适当。综上,我会对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陈一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徐莘栋、秦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徐莘栋、秦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 对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陈一红、陈晓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宁波东力002164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7.15】详细披露如下: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803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详见公司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0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李文国先生、杨战武先生、刘斌先生、徐梓栋先生、秦理先生、林文胜先生、宋济隆先生、宋和涛先生、罗岳芳先生、陈一红女士、陈晓忠先生: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宁波东力、年富供应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5年12月17日,宁波东力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初定重组标的为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实业)因年富实业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子公司牵涉诉讼等问题,经交易各方商定,将年富实业相关业务整合至年富供应链,并通过引入投资方补足资金占用,年富实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完整纳入年富供应链合并报表,重组标的更换为年富供应链。2016年12月12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12月13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草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等12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年富供应链100%股权。

宁波东力2015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为107,921.90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16,000万元。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净额占宁波东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7月15日,宁波东力披露《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同时披露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7月17日,交易双方完成了年富供应链100%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资产重组完成。宁波东力于2017年8月将年富供应链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年富供应链及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年富供应链的主要财务造假行为如下:

(一)年富供应链虚增收入、利润的情况

1.年富供应链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收入和利润

年富供应链总额法计价的出口业务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内贸环节,境内客户将货物以出口委托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二是出口环节,年富供应链将前述货物以报关价出售给年富供应链的香港子公司升达(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或香港孙公司联富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富);三是外贸环节,升达或联富再将前述货物以境外销售价销售给客户的境外子公司或关联方。正常的业务模式下,报关价和境外销售价均等于出口委托价,代理服务费按照出口报关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经查,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嘉科)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虚构《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在出口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货物(仅整机,不含物料)的价格在出口委托价的基础上虚增1%、3%或5%,形成报关价。在外贸环节以服务费的名义,将全部货物的价格在报关价的基础上虚增1.95%,形成境外销售价。境外销售价与出口委托价之差为虚增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2015年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3,181.41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1,352.71万元,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04.59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与贵州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财富)的出口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其中2017年9月至11月还在出口环节虚增报关价格,由此虚增对贵州财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5,468.21万元,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1,599.86万元。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在与遵义市水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世界)的出口代理业务中,年富供应链在外贸环节虚增境外销售价格,由此虚增对水世界的出口代理服务收入,虚增收入等于虚增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利润1,745.52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3,236.17万元,2018年1至3月虚增营业利润928.57万元。

2.年富供应链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构与财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财富)的境外代采业务虚增境外代釆业务收入。香港财富配合年富供应链进行无实际业务的购销。其中,2017年虚构收入200,682.96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528.42万元;2018年1至3月虚构收入117,175.9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726.14万元。

综上,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虚增营业收入348,217.8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43,613.43万元。其中,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3,627.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27.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84.50%,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9,114.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1.96%,2016年1至9月虚增营业收入3,678.45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78.45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5.64%;2017年虚增收入107,040.43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10,121.87万元,占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6.54%;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收入119,80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6,359.16万元,占宁波东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108.72%。

(二)年富供应链虚增应收款项的情况

宁波东力在2018年8月29日公布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根据年富供应链高管等人员的交代以及公安机关对客户的调查取证,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其他应收账款的情形”。

根据《刑事判决书》(〔2019〕浙02刑初138号)、《刑事裁定书》(〔2020)浙刑终70号)和宁波容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年富供应链因经营不善,形成对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PSONS公司共计31,653.62万元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年富供应链未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将上述坏账转为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收款项,由此在2016年9月30日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在2017年和2018年第一季度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导致宁波东力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年富供应链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宁波东力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与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远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毅)、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隆)、天逸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逸通)、云路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路泰)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并称"以上关联方系上市公司质疑其为关联方,案发后,经李文国和年富供应链高管团队交代,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属实”。

经查,世博、威隆、远毅、天逸通、云路泰均为香港注册公司,由时任宁波东力副董事长李文国实际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公司系宁波东力的关联法人,上述公司与宁波东力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发生的购销业务属于关联交易。2017年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威隆、天逸通、云路泰发生的销售、釆购商品交易总额分别为157,313.76万元、61,626.76万元、90,323.13万元、18,709.93万元,均占宁波东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年富供应链隐瞒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宁波东力2017年年度报告未按照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李文国作为年富供应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决策者,并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杨战武作为年富供应链总经理,全面负责年富供应链业务工作;刘斌作为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在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签字;杨战武、刘斌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徐梓栋、秦理、林文胜作为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与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共同组成执行委员会作为决策执行机构,知悉并参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年富供应链的财务造假行为仍在继续。2018年4月24日,宁波东力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宋济隆、宋和涛、李文国、罗岳芳、刘斌、杨战武、陈一红等人在董事会决议和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陈晓忠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中保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以上事实,有宁波东力相关公告,年富供应链提供的财务资料、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相关客户提供的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司法裁判文书,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作为重组标的系《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存在虚假记载。年富供应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年富供应链各期财务报表虚增利润均达到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70%以上,涉案数额巨大,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李文国作为年富供应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决策、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杨战武、刘斌分别作为年富供应链总经理、财务总监,积极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是年富供应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徐梓栋、秦理、林文胜作为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并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年富供应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任年富供应链董事长、宁波东力董事李文国全面负责决策、组织、实施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时任年富供应链总经理、宁波东力董事杨战武和时任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宁波东力董事刘斌积极组织、参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李文国、杨战武、刘斌是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宁波东力时任董事长宋济隆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时任总经理宋和涛兼任年富供应链董事,主管包括年富供应链在内的相关事务,时任董事罗岳芳、独立董事陈一红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忠兼任年富供应链董事,上述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宁波东力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富供应链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徐梓栋、秦理、林文胜知悉并参与实施上述财务造假行为,与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该三人是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年富供应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年富供应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年富供应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梓栋、秦理、林文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宁波东力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徐梓栋、秦理、林文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宋济隆、宋和涛、罗岳芳、陈一红、陈晓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分别釆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徐梓栋、秦理、林文胜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徐梓栋、秦理、林文胜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宁波东力、年富供应链、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徐梓栋、秦理、林文胜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上述各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中国证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本次《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七月十四日

《宁波东力002164关于公司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2020.9.26】详细披露如下:

特别提示:

本次司法机关执行注销的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或“公司”)股票共计32,541,423股,占公司注销前总股本的5.76%,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64,715,112股变更为532,173,689股。

截止2020年9月25日,上述公司股票注销事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注销的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刑终70号】《刑事裁定书》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名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裕控股”)、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就该案“赃款、赃物的追缴、处理问题”裁判认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单位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追缴被告单位富裕控股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128,541,423股及其孳息,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易维长和”)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25,204,200股及其孳息,母刚代持及非法获得宁波东力股票合计13,427,970股及其孳息(上述股票以并购时8.57元/股折算价值),返还被害单位宁波东力。详见2020年1月23日《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号:2020-004)及2020年4月24日《关于收到刑事裁决书的公告》(公告号:2020-013)。

2020年6月1日,易维长和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25,204,200股,母刚代持及非法获得宁波东力股票13,427,970股,富裕控股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59,000,000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完成。详见《关于公司部分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号:2020-033)。

2020年6月15日,富裕控股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37,000,000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完成。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部分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号:2020-038)。

二、本次注销完成情况

2020年9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经与司法机关确定,富裕控股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32,541,423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完成。

三、本次注销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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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64,715,112股变更为532,173,689股。

2、公司控股股东东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38,500,000股,持股比例由24.53%变更为26.03%;实际控制人宋济隆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8,364,628股,持股比例由12.11%变更为12.85%;一致行动人许丽萍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0,250,300股,持股比例由3.59%变更为3.81%。

3、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由32,541,423股变更为0股,已全部注销完毕。

4、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决,追缴的上述32,541,423股公司股票以并购时人民币8.57元/股折算价值,本次追缴将增加公司净利润278,879,995.11元,减少资本公积246,338,572.11元。

五、本次注销后续事项

本次注销完成后,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决需追缴的公司股票167,173,593股已全部追缴完成,公司总股本由追缴前的699,347,282股变更为532,173,689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将由699,347,282元变更为532,173,689元,公司将办理减资及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2019)浙02刑初138号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国。

诉讼代表人李文军,男,1964年8月2日出生,系富裕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辩护人马强,广东荷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八路31号深业泰然大厦7B01之一,法定代表人李文国。

诉讼代表人林琳,男,1985年4月8日出生,系年富供应链副总监。

被告人李文国,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湖北省枣阳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系富裕公司、年富供应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剑,广东广大(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战武,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陕西省渭南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系年富供应链总裁,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甘宏,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琛,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斌,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湖北省枣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系年富供应链财务总监,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予以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乐琳妮,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单位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某1。

诉讼代理人杨续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姚振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鹿林、代理检察员战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文军、辩护人马强、被告单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林琳、被告人李文国及其辩护人李文剑、田暐、被告人杨战武及其辩护人甘宏、夏琛、被告人刘斌及其辩护人乐琳妮;被害单位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杨续丰、姚振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文国先后于2000年和2008年成立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实业)和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2010年,李文国收购被告单位富裕公司。李文国实际控制上述三家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经过李文国多次股权调整,富裕公司持有年富实业100%股份,年富实业持有年富供应链100%股份。

公司成立以来,年富实业主要从事供应链业务,被告人李文国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被告人杨战武任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被告人刘斌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事宜;徐某2(另案处理)担任副总裁,秦某(另案处理)担任金融总监、副总裁,张某(已殁)担任风控总监,林某担任运营总监。上述七人组成年富实业执行委员会作为该公司决策执行机构。经营期间,年富实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巨额垫付资金无法收回,形成巨额坏账。为不影响银行授信,并为公司上市作准备,经李文国决定,年富实业通过与其关联公司进行虚假贸易,将上述巨额坏账转成年富实业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收账款,又通过制造对相关客户虚假应收账款等方式虚增公司业绩。

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文国通过钟某介绍,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某1、董事会秘书陈某1洽谈宁波东力并购年富实业事宜。洽谈过程中,李文国隐瞒年富实业存在巨额虚假应收账款,虚假承诺未来三年创造8-9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利润,骗取宁波东力于当月与其签订交易价格为20亿元至23亿元的《购买资产意向书》。之后,宁波东力委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某律师(上海)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进驻年富实业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期间,因年富实业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子公司牵涉诉讼等方面问题,经并购方、被并购方及中介机构三方合议,决定将年富实业所有资金、人员、业务下沉至其全资子公司暨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由被告单位富裕公司直接持有年富供应链100%股份,然后再对年富供应链进行股改、并购。经过多轮股改,截至2016年5月,年富供应链股权结构发生相应变化:富裕公司持有年富供应链51%股份;李文国实际控制的九江某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某柏”)持有年富供应链16%股份,以便获取宁波东力为并购支付的现金;被告人杨战武、刘斌等其他六名公司高管人员实际控制的九江易某2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易某2和”)持有年富供应链10%股份,以便获取宁波东力为并购支付的一部分股票;母某、刘某3以及钟某所属亚商集团旗下4家公司等其他个人和单位合计持有年富供应链23%股份。

为完成并购,年富实业及其下沉后的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成立以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为核心的并购三人小组,负责具体并购事宜。为尽可能提高公司估值,李文国要求年富供应链相关部门隐瞒对关联公司的巨额虚假应收账款,制造、掩盖公司与相关客户的虚假业绩。期间,杨战武指使多人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向中介机构隐瞒前述巨额虚假应收账款。杨战武等人又要求客户配合其公司制造、隐瞒虚假业绩,刘斌主管的财务部门形成大量虚假财务数据,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上述财务数据作出错误评估,出具错误报告。2016年6月,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股改后的股东富裕公司、九江某柏、易某2和、母某、刘某3等单位和个人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同时,宁波东力又与富裕公司、九江某柏、易某2和等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补偿协议书》。同年12月,双方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对前述并购协议予以进一步补充确认。上述协议约定,宁波东力以21.6亿元价格收购年富供应链100%股份,李文国等人承诺并购完成后继续经营管理年富供应链,并在三年内创造利润合计9.4亿元。2017年8月,双方完成本次交易。

并购完成后,宁波东力取得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100%股份,被告人李文国实际控制的九江某柏获得3.456亿元现金,被告单位富裕公司分得宁波东力股票12854万股,易某2和分得宁波东力股票2520万股,年富供应链其他股东分得剩余股票5796万股。另外,并购完成后,李文国从获得的3.456亿元现金中拿出1050万元,分给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和徐某2、秦某、张某、林某六名公司高管人员,其中刘斌获得300万元,其余五人各自获得150万元。

根据上述协议,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在并购完成后继续经营管理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并履行约定义务。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继续隐瞒实际业绩,加大造假行为,要求相关客户配合年富供应链制造并隐瞒虚假业绩,骗取宁波东力的信任,诱骗宁波东力于2017年10月对年富供应链增资2亿元,以及为年富供应链向招商银行等五家银行合计13.57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其中,招商银行5亿元,平安银行4.41亿元,广发银行1.94亿元,杭州银行0.98亿元,兴业银行1.24亿元)。

综上,被告单位富裕公司、年富供应链和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宁波东力并购年富供应链,导致宁波东力并购资金及对年富供应链经营投入、提供担保等巨大损失。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战武、刘斌经宁波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为证明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并购协议、中介机构相关调查材料、业务合同、资金交易记录、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宋某1、钟某、母某、陈某1、周某、童某、王某1、赵某1、邓某1、赵某2、赵某3、余某等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富裕公司、年富供应链,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文国系上述两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战武、刘斌系年富供应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杨战武、刘斌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刘斌积极协助调查,查清重要账目,对案件侦破有实质性作用;建议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害单位宁波东力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单位富裕公司、年富供应链与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并购合同及业绩补偿协议过程中,大量虚增目标公司应收款和利润,掩盖目标公司资不抵债的真相,诱使宁波东力对并购标的年富供应链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盈利能力产生错误认识,与其签订并购合同并向其支付高达21.6亿元的并购款及骗取宁波东力的增资款2亿元;同时为降低李文国本人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诱骗宁波东力为年富供应链提供担保13.57亿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富裕控股、年富供应链及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犯合同诈骗罪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富裕控股、年富供应链及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富裕控股、年富供应链及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的合同诈骗行为造成被害单位损失包括并购对价款21.6亿元、增资款2亿元以及被害单位为年富供应链提供的担保13.57亿元所可能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追缴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包括依法追缴其实施犯罪所获得的股票及现金共计23.6亿元;对于追缴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予以退赔。

被告单位富裕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对指控其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提出异议,认为东力公司收购年富供应链,其收购价是基于事先双方协商约定的《框架协定》,与公司资产及经营没有关系,也不存在诈骗行为,本案应属于经济纠纷;宁波容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数据及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指控证据;公诉机关当庭指控本案诈骗金额为37亿余元,但没有评估年富供应链的商誉价值,不能确定诈骗金额;东力公司在为期三年的对赌协议未满一年,未经业绩审计就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违约;认为其公司并无诈骗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对指控该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提出异议,认为指控所依据的《专项审计报告》没有反映客观事实,审计结论存在错误;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能明确犯罪数额,该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的诉讼代表人对指控其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李文国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提出异议,辩解其没有诈骗东力公司的行为;其虽有隐瞒不良应收款、虚增公司业绩的行为,但目的是为了银行授信和企业合作发展,其也为年富供应链提供了巨额资金及担保;其没有非法占有东力公司财物的故意,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其辩护人李文剑提出,本案并购标的公司年富供应链具有相当经营能力和商业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价值21.8亿余元,指控在未对年富供应链股权权益价值做出合理评判并认定诈骗数额37.17亿元是不能成立的;并购后宁波东力为其全资子公司的年富供应链担保及注资,指控计入非法所得没有依据;并购对价中的4.9亿元由富裕仓储、九江某柏、易某2和之外的股东获取,亦不能认定本案犯罪所得;被告人李文国虽有虚增利润等行为,但其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宁波东力股权对价为目的,并购后李文国还投入资金到年富供应链并为之提供银行授信担保,且在明知宁波东力报案的情况下,主动前来宁波协商解决方案等事实,说明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可能存在民事欺诈行为,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法庭认为李文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在案事实,李文国有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情节,应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辩护人田暐提出关于双方确认以21.6亿元并购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经过第三方评估及审计就在短时间内达成框架协议,说明在并购核心问题上,李文国并没有欺骗;并购后2亿元增资及13.57亿元银行贷款担保,都在宁波东力全资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内,宁波东力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增资、贷款的理由、用途真实,也没有核心欺骗行为,不属于诈骗犯罪数额;在案《专项审计报告》结论不客观、不科学,请求法庭予以全面客观审计。

被告人杨战武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能举报他人犯罪,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杨战武犯合同诈骗罪定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犯意并非杨战武提出,杨战武虽然参与找人冒充有关公司负责人以应对尽调,但该环节在本案整体犯罪构成中并非起关键作用,其没有参与编制财务假账的行为,违法所得相对较少,应认定其系从犯;杨战武有自首情节,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斌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其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还留守公司处理善后,尽力帮助追款及挽回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刘斌犯合同诈骗罪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刘斌受指示负责公司财务事宜,在并购中并非决定性环节,在本案中参与程度有限,也没有参与并购后宁波东力为年富供应链担保事宜,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刘斌对公司历年亏损坏账等实际情况并不清楚,在发现其参与财务造假风险之后,曾两次提出辞职而未成;并购后刘斌获得300万元中包含降薪补偿、部分年终工资及加班费,还因其他人因工作失误被扣款,其所得高于其他人员有合理原因,并非证明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大于其他人员;刘斌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及挽回损失工作,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刘斌愿意退缴赃款和其他利益,并留守公司协助追讨欠款、退税款,能自愿认罪和积极悔罪,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文国先后于2000年和2008年成立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实业)和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2010年,李文国收购了被告单位富裕公司,李文国实际控制上述三家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经过李文国多次股权调整,富裕公司持有年富实业100%股份,年富实业持有年富供应链100%股份。

年富实业公司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供应链业务,被告人李文国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被告人杨战武任总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被告人刘斌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事宜;徐某2(另案处理)担任副总裁,秦某(另案处理)担任金融总监、副总裁,张某(已殁)担任风控总监,林某担任运营总监。上述七人组成年富实业执行委员会作为该公司决策执行机构。至2015年,年富实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巨额垫付资金无法收回,形成巨额亏空,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其时,李文国以其个人信用及其名下财产和由其实际控制的富裕公司为年富实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已达30多亿元。为了避免公司资金链断裂及承担银行贷款的担保责任,李文国考虑通过直接上市融资或被并购间接上市的方式解决资金和担保问题。后经被告人李文国决定,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及徐某2、秦某等人的具体实施,年富实业通过与由李文国等人实际控制的在香港的关联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林某妻子施羊名义注册,注册资本为10000元港币)、远毅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杨战武的亲戚许娟名义持有,注册资本为10000元港币)、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由李文国等人通过香港的中介公司注册并实际控制,注册资本为10000元港币)等进行虚假贸易,将上述巨额亏空转成年富实业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收账款,又通过制造对相关客户虚假应收账款等方式虚增公司业绩,以制造公司实力雄厚、利润丰厚的假象。

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文国通过钟某介绍,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某1、董事会秘书陈某1(另案处理)洽谈宁波东力并购年富实业事宜。洽谈过程中,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及徐某2、秦某等人向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某1夸大经营规模,虚构公司净资产,并虚假承诺年富实业未来三年可创造8-9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利润,骗取宁波东力于当月与其签订交易价格为20亿元至23亿元的《购买资产意向书》。之后,宁波东力委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某律师(上海)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进驻年富实业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期间,因发现年富实业存在大量资金被大股东李文国占用及其子公司存在诉讼等方面问题,经并购方、被并购方及中介机构三方合议,决定将年富实业所有资金、人员、业务等下沉至其全资子公司即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由被告人李文国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富裕公司直接持有年富供应链100%股份。后为了获取赃款及分配股份,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与徐某2、秦某、张某、林某等人商量,对年富供应链进行了多轮股改。截至2016年5月,富裕公司持有年富供应链51%股份;李文国实际控制的九江某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某柏”)持有年富供应链16%股份,以便获取宁波东力为并购支付的现金;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及徐某2、秦某、张某、林某六名公司高管人员实际控制的九江易某2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易某2和”)持有年富供应链10%股份,以便获取宁波东力为并购支付的一部分股票;母某持有年富供应链3%股份;刘某3以及钟某所属亚商集团旗下4家公司等其他个人和单位合计持有年富供应链20%股份。

为非法获取高额并购款,年富实业及其下沉后的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成立以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为核心的并购三人小组,负责具体并购事宜。为尽可能提高公司估值,李文国要求年富供应链相关部门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事先伪造的虚假的对关联公司的巨额应收账款等财务数据,并继续制造公司与相关客户的虚假业绩。期间,被告人杨战武及徐某2等人指使多人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向中介机构掩盖前述巨额应收账款虚假的事实。被告人杨战武及徐某2等人又要求客户配合其公司制造、隐瞒虚假业绩,被告人刘斌主管的财务部门与徐某2、秦某配合形成大量虚假财务数据,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及杨战武、秦某、徐某2等人找来冒充的关联公司负责人的虚假陈述作出了年富供应链按收益法估值为21.8亿元的错误评估报告。2016年6月,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股改后的股东富裕公司、九江某柏、易某2和、母某、刘某3等单位和个人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同时,宁波东力又与富裕公司、九江某柏、易某2和等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补偿协议书》。同年12月,双方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对前述并购协议予以进一步补充确认。上述协议约定,宁波东力以21.6亿元价格收购年富供应链100%股份,李文国等人承诺并购完成后继续经营管理年富供应链,并在三年内创造利润合计9.4亿元。2017年8月,双方完成本次交易。

并购完成后,宁波东力取得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100%股份,被告人李文国实际控制的九江某柏获得3.456亿元现金(被告人李文国将其中的1.15亿元打入年富供应链,6000万元通过陈俊畅打给母某以每股8.57元的价格为其购买宁波东力股份7001167股;2000万元给了其兄弟李文林;5300万元用于购买惠东县吉隆镇土地;600万元购买了富裕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龙华区产;1050万元分给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和徐某2、秦某、张某、林某六名公司高管人员,其中刘斌获得300万元,其余五人各自获得150万元);被告人李文国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富裕公司获得宁波东力股票128541423股,价值110160万元;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及徐某2、秦某、张某、林某合伙的易某2和获得宁波东力股票25204200股,价值21600万元;母某获得股份7561260股,价值6480万元;年富供应链其他股东获得剩余股票50408399股,价值43200万元。

根据上述并购协议,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在并购完成后继续经营管理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并履行约定义务。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隐瞒实际业绩,加大造假行为,虚增公司利润,并要求相关客户单位配合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骗取宁波东力的信任,同时以公司经营需要及加快退税进度为由,诱骗宁波东力于2017年10月对年富供应链增资2亿元。

另查明,因经营不善,年富供应链无力偿还银行贷款。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文国与杨战武、刘斌及秦某、徐某2等人商议将年富供应链的银行贷款担保转移至宁波东力。截止并购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年富供应链的银行贷款总额达31.82亿元,全部由李文国个人信用及名下财产和其实际控制的富裕公司提供担保。后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及秦某等人以增加业务量、增加利润为由,通过有关银行违规增加银行授信等方法,骗取宁波东力为年富供应链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为22.7亿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年富供应链的银行贷款总额为31.77亿元,其中有13.57亿元贷款担保被转移至宁波东力(其中,招商银行5亿元,平安银行4.41亿元,广发银行1.94亿元,杭州银行0.98亿元,兴业银行1.24亿元)。李文国个人信用及名下资产和实际控制公司的担保下降了18.25亿元。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文国等人再次提出要宁波东力为年富供应链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后宋某1发现年富供应链存在财务问题,于2018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被告人李文国被宁波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杨战武、刘斌经宁波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1(宁波东力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经钟某介绍认识了李文国,洽谈收购年富实业事宜,当时李文国称公司净资产有2亿多元,2015年利润有7000多万元,同时承诺后三年可以分别产生利润1.6亿元、2.5亿元、3.6亿元,并提出以收购价格为20亿至23亿,当时认为年富实业净资产状况不错,也是盈利企业,利润也不错,就有了收购意向,但是,具体收购价格要看审计评估结果来定。2016年初,券商、评估机构等开始进场尽职调查,发现年富实业下属子公司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经双方商议决定,将年富实业的资产、债务、业务等都下沉到年富供应链,再由宁波东力收购年富供应链的所有股权,并把并购基准日调整到了2016年9月30日。2016年6月15日,双方根据预评估结论签订了并购协议及对赌协议,2016年12月,中介机构出具年富供应链按收益法评估的估值为21.8亿元,就没有对并购协议进行修改。直到2018年6月,才知道李文国等人一直在隐瞒年富供应链亏空,虚增利润,并且提供给评估机构的财务数据都是虚假的,年富供应链实际上就是一个亏损的企业。如果当时知道实际情况,根本不可能会去收购,更不会增资及为年富供应链提供担保的事实;

2.证人宋某2(宁波东力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公司发现年富供应链公司对香港几家公司应收账款4-5个月没有发生变化,觉得不正常。2018年6月28日下午李文国向宋某1承认并购前已经亏损5亿余元,并以挂关联公司应收账款的形式隐瞒虚假财务数据。

3.证人刘某1(宁波东力财务总监)的证言,证实其2017年11月起任宁波东力财务总监。宁波东力在2018年6月底内部审计时发现年富供应链公司存在诸多疑点后,知道财务报表造假。

4.证人傅某(宁波东力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年富供应链财务部在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并将虚假财务报表提供给宁波东力。

5.证人周某(银信资产评估公司)的证言,证实宁波东力聘请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作为并购评估单位,银信资产评估公司受北京中天华委托一起参与宁波东力合并年富供应链公司期间尽调工作的资产评估。根据年富供应链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使用资产基础法得出年富供应链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0172.11万元,使用收益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18100万元。评估时所有财务报表及经营数据都是年富供应链公司编制并提供的,最终评估报告于2016年12月形成,但在2016年6月进行预评估,未形成评估报告。双方签订合同时估计参考了预评估的结果。

6.证人唐某1(立信会计事务所审计十二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宁波东力并购年富供应链时其参与对年富供应链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所有财务资料都是年富供应链提供的,尽调过程中也向年富供应链客户发过函调,没有发现年富供应链存在重大财务问题。

7.证人童某(立信会计事务所)的证言,证实立信会计事务所系本案并购期间的审计单位,其参与了尽调工作的资产审计工作,主要是发函询证和大客户现场访谈。访谈了晨宇公司总经理徐某1、远毅公司总经理顾某2、世博公司总经理陈某2、威隆公司总经理邓某2,四人均表示与年富供应链公司只存在业务往来,没有其他关联关系。

8.证人王某1(国信证券经理)的证言,证实宁波东力并购年富供应链项目由国信证券任独立财务顾问,其系该项目负责人。业务尽调方面其公司负责为主,公司并购项目部经理刘某2在现场访谈中没有发现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威龙、远毅等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9.证人刘某2(国信证券公司)的证言,证实其辅助杨文祥做尽调工作,主要是对年富供应链披露的业务、财务、工商等进行了解、核实,其公司主要负责业务尽调,包括访谈(访谈对象为年富供应链公司高管)查询(网上公开查阅)、走访(年富公司供应商、客户)等流程。走访过世博、威隆、远毅、晨宇四家公司,留有走访记录,没有发现关联交易。

10.证人王某2【国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证实其律所受宁波东力委托协助并购。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其律所发现年富实业公司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在短期内解决,就在券商国信证券主导下,将年富实业所有资产、业务全部下沉到其全资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再由东力来并购。在之后尽调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

11.证人董某、袁某(年富实业前高管)的证言,证实董某于2011年10月-2013年11月担任年富实业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裁,袁某于2011年8月-2014年3月任年富实业公司总裁。当时公司业务经营由副总裁杨战武负责。期间,其公司与东莞康某公司、山东富某蓝某公司、三俊公司、印度PSONS铁矿石公司有业务往来。其公司为上述四家公司的垫资款分别有1.3亿元、7000万元、3000多万元、1.5亿元未收回。其在公司期间,年富实业公司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公司业务利润不高,二是大量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12.证人赵某4(年富供应链财务部副总监)的证言,证实:(1)2015年7月开始根据刘斌指示进行财务报表技术处理以粉饰公司业绩,主要是通过在深圳兴飞公司、上海锐嘉科公司、贵州财富之舟公司等单位虛增应收款来实现。2014年至2018年6月,虚增应收账款7.8亿元左右。立信会计事务所发询证函主要有两次,一次是宁波东力并购前,我主要跟业务部朱青对接;一次是2017年公司年审,其主要跟业务部易某1对接。(2)在上市并购尽调时,会计事务所发了200份左右的询证函,通过要求是90%以上,其会即时与事务所联系具体回函数,并把情况发给杨战武、徐某2、刘斌、赵某2等人,他们会去协调。一般当客户提出来账面数据存在差异等不愿意盖章回函时,公司会向客户发一份说明函,上面载明“若询证函上的数据与贵公司目前账面的实际数据存在差异,我司保证并确认本次询证函仅用于本次审计使用”。这样客户公司一般会盖章回面。(3)年富供应链财务部在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并将虚假财务报表提供给宁波东力。其详细陈述了三次虚假财务报表的差额,与邓某1陈述一致。

13.证人赵某2(原年富供应链业务管理部总监)的证言,证实并购期间,尽调机构会发询证函给一些客户企业,客户会按要求确认回复,业务管理部负责统计回复给财务部。其负责具体统筹,下属客户经理直接和客户对接。有时询证函上金额因为记账方式不同等原因会和实际金额有差异,并且也不作为对账使用,只是配合审计需求。遇到不配合时,其公司会再发说明函给予说明,再不配合的,只要将没有配合的公司名单报给财务部赵某4,之后就不负责。

14.证人易某1(业务2部客户经理)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进年富实业公司,曾任年富供应链公司商务主管,2017年9月起任客户部经理。2018年,其按其上级赵某2要求,根据赵某4的需求做好尽调征询函回复工作,主要是按赵某4提供的客户清单跟进回函进度,逐个联系客户。有时询证函上金额因为记账方式不同等原因会和实际金额有差异,遇到不肯回函的客户,公司会再发说明函给予说明询证函不作为对账使用,只是配合审计需求。

15.证人邓某1(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财务中心结算部高级经理)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斌指使其调高商品价格虚增利润的事实。其与客户财富之舟和锐嘉科的财务员对账发现升达和联富国际与财富之舟、锐嘉科之间存在阴阳合同;年富供应链实际出口报关价格,与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出口价格有差异,是刘斌指令其将销售合同的系数调高,抬高商品销售单价虚增利润。2017年5月份,年富供应链的执委会决议,升达和联富国际还制作过对财富之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虚假贸易合同,虚增盈利9400多万元的事实;

16.证人赵某1(年富供应链财务会计部经理)的证言材料,证实了年富供应链以挂香港关联公司威隆、远毅、世博等公司帐的方式做平亏损的事实。其陈述了年富实业对康某、PSONS、富某蓝某这三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是通过年富实业将信用证开至在香港的关联公司,香港关联公司贴现后填平亏损,年富实业以挂香港关联公司应收款的方式将帐做平的事实;

17.证人何某1(年富供应链资金部经理)的证言,证实了年富供应链与关联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关联公司的海外账户均由年富供应链资金部控制的事实。其证实威隆、远毅、世博、嘉裕、升达、联富国际、天逸通、云路泰、富裕国际,这些境外主体都是年富实业和年富供应链公司的关联企业,没有实际业务往来,设立这些境外主体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搭建个海外平台,开设一些海外账户。账户在2018年5月交给黄某之前,一直是年富供应链资金部的出纳在使用。与管理企业之间的虚假的合同、发票、收货单是资金部制作的事实;

18.证人何某2(年富供应链公司商务部职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开始,其负责对接与客户锐嘉科的商务事宜,其会按财务要求向锐嘉科郎寄两份合同,一份是“客户留存”合同,锐嘉科盖章后自己保存,合同上的价格与锐嘉科委托单上的价格一致;一份是“年富留存”合同,锐嘉科盖章后还给年富公司保存。“年富留存”合同比“客户留存”合同高,前期会高出3个点。后期高出1个点,这个是财务在系统上自动加成的。

19.证人唐某2(年富供应链公司商务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其商务部将客户委托单录入公司系统,自动生成订单合同。贵州财富之舟、上海税嘉科委托年富供应链出口货物时,出货计划出口价格与出口订单上价格有不一致的情况。正常情况应当是一致的,但年富供应链财务会不定期通知商务部对部分客户出口订单上价格进行调整,并给出相应的提高系数,商务部将客户委托单上单价按照系数计算出调高后单价再录入系统,生成订单上价格。

20.证人沈某(贵州财富之舟公司深圳分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其自2016年10月起任贵州财富之舟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收会计,主要职责是确认客户到款,申核销售出库。其公司自2014年起与年富系列公司有业务往来,目前年富公司尚欠其1亿元左右。其确认2018年初尽调机构国信证券向其公司发出的询证函,经其对账,询证函数据与真实数据都不一致。其或谢凤铃就按惯例在询证函上盖“相符”,当时对数据没核实过。

21.证人郑某(上海凡卓财务副总监)的证言,证实了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应收款的事实。其证实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发给其公司的询证函显示,截止2016年9月30日,凡卓公司尚欠深圳年富实业公司和深圳年富供应链公司及升达公司共计4516万人民币,但凡卓实际只欠2853万人民币。因年富供应链公司业务部总监王雁与其沟通让其配合盖章,说询证函只是给会计事务所复核账目用的,两个公司最终的账目结算以对账单为准,其遂指示经办人员在询证函上盖章寄给了会计事务所的事实;

22.证人苗某(上海云丞聚智能公司)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创办上海云丞聚智能公司并任董事长。其公司与年富供应链有进出口业务往来,年富供应链公司收取千分之五代理费。其公司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发送的关于年富供应链及其合资子公司询证函中盖章过,但与实际数据有差异。截止2016年9月30日,其公司实际欠年富供应链377万元(真实数据差异不会超过100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其公司实际欠年富供应链2127万元(真实数据差异不会超过3000万元),但立信公司询证函显示其公司欠2.54亿元。

23.证人赵某3(锐嘉科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的证言,证实年富供应链通过制作阴阳合同虚增利润的事实。其证实年富供应链公司商务部何某2会寄给锐嘉科一份邮件,其中有两份合同,一份是“客户留存”,一份是“年富留存”,两份合同金额不一致,“年富留存”合同中的金额比“客户留存”合同中的金额略高。其怀疑年富供应链公司是以这种阴阳合同的方式在虚增利润。截止2016年9月30日的对账情况,双方数据都有很大的差异,但锐嘉科的数据肯定是真实的。

24.证人朱某1(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务应收会计)的证言,证实年富供应链与财富之舟之间存在合同价格虚高的事实。其陈述财富之舟与年富供应链针对同一笔境外端业务存在两种不同的价格,境外端的合同分两种,价格虚高合同的章是年富供应链的人要求其配合作假,其是经公司财务总监雷某同意后敲的,真实合同的章是其他同事敲的。

25.证人雷某(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务总监)证言,证实了年富供应链要求财富之舟帮其在虚增价格的境外合同上盖章,其在请示董事长余某后指令财务人员予以配合,之后,财务人员一直按年富供应链的要求照做的事实;

26.证人余某(财富之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了徐某2要求其帮忙虚增利润的事实。其陈述财富之舟和年富的部分业务存在合同金额和记账金额的差异。针对同一笔业务,年富存档的合同上的货物金额比财富之舟存档的合同金额要高。价格较低的那份,是正常的业务合同,有真实的业务背景,走正常程序签订的;价格较高的合同跟价格较低的合同对应的是同一笔业务,就是货价是虚高的,对应的业务实际价格还是较低的那份合同价格。徐某2曾经给其打过电话希望财富之舟配合年富做些业务,希望财富之舟跟年富签订一些合同价格虚高的合同,实际业务的货价不变。其答应徐某2进行了配合的事实;

27.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战武指使其隐瞒晨宇公司与年富供应链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让其找人欺骗尽调人员的事实。其陈述2016年,年富实业公司的总裁杨战武叫其到年富实业公司,在他的办公室,杨战武说年富实业公司并购上市需要尽职调查,他们香港有家公司需要找一个懂芯片业务的人去见券商,杨战武让其约朋友陈某2,因为陈某2是做芯片业务的,有自己的公司,能够帮助年富实业公司完成尽调。在券商来尽调之前,在杨战武的办公室,杨战武、刘斌跟其交代过,不能把晨宇公司是年富实业公司、年富供应链管理公司的真实情况告诉尽调人员,让其根据券商的提问介绍下晨宇公司的经营模式、晨宇公司与年富实业、年富供应链、香港升达公司、联富国际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具体以券商的访谈笔录为准的事实;

2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战武指使其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欺骗尽调人员的事实。其陈述了2016年徐某1带其去年富公司见了年富公司的总裁杨战武,杨战武请其帮个忙,具体让跟年富公司的财务总监刘斌对接,刘斌让其看了年富供应链与世博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和营收情况的数据,并要求其代表世博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对券商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表示是真实的,并否认世博公司系年富体系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事实;

29.证人顾某1的证言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战武指使其冒充关联公司远毅有限公司负责人欺骗尽调人员的事实。其陈述,2016年,年富公司总裁杨战武让其帮个忙,具体年富公司的财务总监刘斌会跟其对接的。被告人刘斌让其到时候代表远毅有限公司按照年富公司一名女员工交给其事先准备的U盘里的文档内容回答尽调人员现场访谈问题,其按照刘斌的要求回答了尽调人员问题的事实;

30.证人朱某2(年富供应链人力资源总监)的证言,证实其2010年11月进入年富实业公司,现为年富供应链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其曾经按照秦某的要求,让米某给陈某2、邓某2、顾某2制作香港关联公司的名片。

31.证人米某(年富供应链行政部高级经理)的证言,证实其根据秦某的要求给陈某2、邓某2、顾某2制作香港关联公司的名片,根据刘斌要求给香港关联公司制作招牌的事实。其一并提供了名片、招牌相关资料。

32.证人黄某的证言材料,证实了年富供应链在香港成立关联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搭建海外平台,年富供应链与这些公司之间并无实际业务往来,这些关联公司的财务及资金均由被告人李文国、刘斌指示其实际控制和管理的事实。其陈述了威隆、远毅、世博、嘉裕、升达、联富国际、天逸通、云路泰、富裕国际,这些境外主体都是年富实业和年富供应链公司的关联企业,没有实际业务往来,设立这些境外主体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搭建个海外平台、开设一些海外账户,刘斌安排其和万某为威隆、世博、远毅、天逸通这四家公司做账和划拨资金,威隆、世博、远毅、天逸通四家公司共计27个账号、15个U盾在其手上掌握的事实;

33.证人母某的证言,证实了在宁波东力收购年富供应链过程中,其以极优惠价格取得年富供应链3%股权,并在之后的资产交易中取得7561260股宁波东力股票。在宁波东力配套募集资金过程中,李文国给了其6000万元现金购买了宁波东力7001167股票,同时有700万元实际来源于陈某1,相应购买了宁波东力股票816803股。其还表示愿意配合退赔违法所得;

34.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系其介绍李文国、宋某1谈并购事宜,在年富供应链股改过程中,李文国提出给其打折获取股份,后其通过朋友母某实际出资2000万获得了相当于出资6000万元年富实业3%的股份,从而在并购过程中获得了宁波东力股票7561260股。另外,李文国给其200万元,其中100万元通过陈某1表妹叶梦瑜的账户送给了陈某1的事实;

3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12月,钟某联系其提出有家供应链公司愿意被上市公司收购,其向董事长宋某1作了汇报,后双方进行了接洽,在李文国介绍了年富实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前景后,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由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因发现年富实业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经中介机构协商决定将年富实业业务下沉到年富实业全资子公司年富供应链,由宁波东力对年富供应链进行收购。当时,李文国等人向宁波东力陈述年富实业的净资产有2亿多。2016年6月份,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签订了并购协议,钟某提出给其100万元,其表示接受,后通过其表妹叶梦瑜的账户收取了钟某100万元。2017年8月,其个人筹资700万元转账给钟某,让母某帮忙代持宁波东力股票816803股的事实。

3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了杨战武让其找个有港澳通行证的人到香港去注册关联公司,其出于对杨战武的信任拿了妻子施羊的相关证件给了当时年富实业资金部的姜艳红,后其才知道妻子施羊成了威龙国际的挂名董事。该证言与其妻子施羊的证言相互印证。2016年年初的时候,年富实业为了被宁波东力收购进行了股改,其拿到了1.6%的年富实业股权。2018年初执委会开会时刘斌说2017年的年度利润已完成,当时其认为年富供应链要完成对赌协议上的年度利润且标是不可能的,肯定是刘斌在财务报表上做手脚了,后其拿到了李文国给的100万元。

(二)书证

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档案查询材料证明富裕公司、年富供应链以及年富实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系李文国的事实;

2.年富实业、富裕公司以及年富供应链股权变更情况的工商记录证实了经过多轮股改,截止2016年5月,年富供应链的股权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富裕公司持有年富供应链51%股份;李文国实际控制的九江某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某柏”)持有年富供应链16%股份,以便获取宁波东力为并购支付的现金;被告人杨战武、刘斌等其他六名公司高管人员实际控制的九江易某2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易某2和”)持有年富供应链10%股份,以便获取宁波东力为并购支付的一部分股票;母某、刘某3以及钟某所属亚商集团旗下4家公司等其他个人和单位合计持有年富供应链23%股份的事实;

3.2017年10月30日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3年4月1日年富实业与山东富某蓝某仲裁材料、2018年6月28日李文国手书《说明》,证实了并购前年富实业因经营不善形成5亿元亏空的事实;

4.缴获的陈某2、顾某2、邓某2等人的名片、《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货物供应商实地走访访谈纪要》等书证,印证了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徐某4等人指使他人冒充世博、威隆、远毅3家香港关联公司负责人应对尽调人员现场访谈,掩盖年富供应链伪造虚假的应收款、虚增利润的事实;

5.年富供应链内部修改系数后系统截图、《往来账项询证函》、《询证函汇总表》、《证明函》等书证,证实了年富供应链以虚增的应收款数额向客户发出《询证函》,又以《证明函》的形式协调客户配合其虚假询证,从而欺骗审计机构虚增利润的事实;

6.锐嘉科公司提供的《年富资料清单》项下的《财务说明函》、《申明函》、《合同》等书证,证实了年富供应链虚增对锐嘉科利润的情况,其中出口报关金额虚增比例在3%左右,升达(香港)/联富国际对外销售价格虚增比例为1.95%的事实;

7.北京中天华资产出具的《年富供应链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说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等书证,证实中介机构根据年富供应链提供的净资产为3.07亿元以及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48.3亿元、净利润达9287万元的虚假财务数据,按照收益法对年富供应链作出21.8亿元估值的错误报告的事实;

8.宁波东力与李文国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意向书》、《关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补偿协议书》、《股份认购协议》、《并购交易进程备忘录》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等书证,证实了宁波东力通过发行股票与支付现金的方式以总价21.6亿元的价格收购年富供应链100%股份,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承诺并购后三年内创造年富供应链合计9.4亿元利润的事实;

9.资金交易记录、九江某柏的银行流水以及年富供应链的银行流水等书证,证实了宁波东力已向年富供应链增资2亿元,已向李文国实际控制的九江某柏支付现金3.456亿元,被告人李文国将其中的1.15亿元打入年富供应链,6000万元通过陈俊畅打给母某以每股8.57元的价格为其购买宁波东力股份7001167股;2000万元给了其兄弟李文林;5300万元用于购买惠东县吉隆镇土地;600万元购买了富裕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龙华区产;1050万元分给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和徐某2、秦某、张某、林某六名公司高管人员,其中刘斌获得300万元,其余五人各自获得150万元的事实;

10.《关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等书证,证实了通过并购,被告人李文国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富裕公司分得宁波东力股票128541423股,价值110160万元;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及徐某2、秦某、张某、林某合伙的易某2和分得宁波东力股票25204200股,价值21600万元;母某获得股份7561260股,价值6480万元;年富供应链其他股东获得剩余股票50408399股,价值43200万元的事实;

11.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书证,证实并购前李文国以其个人信用及名下财产和其实际控制的富裕公司为年富供应链提供30多亿元贷款担保;并购后年富供应链向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杭州银行、广发银行五家银行5家银行的贷款中有13.57亿元担保被转移至宁波东力。(其中,招商银行5亿元,平安银行4.41亿元,广发银行1.94亿元,杭州银行0.98亿元,兴业银行1.24亿元);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深市)、宁波市公安局《协助查封通知书》等证明,证实由母某代李文国持有的股票、年富供应链建行账户资金、富裕公司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春华四季园24栋二单元513房产及李文国用赃款购买的广东胭脂红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惠东的房产、土地以及年富实业名下深业泰然大厦房产以及李文国实际持有的惠州市帝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澳头洗马湖的土地和郑州宏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郑州市汝河路北嵩山路东的土地及郑州市,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事实。

13.到案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明(1)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实杨战武、刘斌二人系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2)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刘斌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对案件侦破发挥重要作用;(3)各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4)宁波东力对刘斌在依法前提下予以谅解。

(三)鉴定意见

宁波容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并购前后实际盈亏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等人在并购前掩盖亏损达38530.74万元,年富供应链净资产为-7161.07万元;并购后掩盖亏损达24897.29万元;由于涉及境外交易和企业、资产负债核实困难、客户单位配合等条件限制,并购后的虚增利润中并未包含涉外公司虚增的利润,并购前掩盖亏损金额未包含替年富实业填补资金缺口的65587.58万元,并购前后的掩盖亏损中均未包含原应收嘉裕的虚假挂账2050.00万美元。

审计结论的内容说明:1、并购前截止2016年9月30日,累计掩盖亏损38530.74万元,其中:历史遗留坏账虚挂导致虚增利润31653.62万元;年富供应链单方面提高售价导致虚增利润6877.12万元。在原立信事务所报告基础上调整后资产总额为540633.57万元(已考虑立信原已计提的坏账582.9万元),负债总额为542102.45万元,净资产为-7161.07万元。2、并购后截止2018年6月30日期间,累计掩盖亏损24897.29万元,其中:虚假业务虚增利润9528.42万元,年富供应链单方面提高销售价格导致虚增利润15368.87万元。

其他特别事项说明:1、并购后年富供应链采用单方面提高售价方式虚增利润并不仅限于财富之舟、水世界和锐嘉科三家公司,与兴飞、TCL和科潮达等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存在单方面提高售价虚增利润的情况,由于均涉及境外公司,供应链服务协议和财务账册等资料取证困难,本次审计确认的并购后的虚增利润中并未包含涉外公司虚增的利润。2、截止2016年9月30日,对年富实业“供应链业务”下沉期间(2016年5月-2016年9月)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统计,年富实业账面与世博、威隆、远毅三家往来余额已全部结清。根据年富实业2016年5月-2016年9月账册以及核算会计所提供台账数据统计,世博、威隆、远毅三家已收到且代付汇177537.04万元,年富实业已经支付信用证给世博、威隆、远毅99295.12万元,年富实业对世博、威隆、远毅债务12654.34万元转让给年富供应链、升达(香港)和联富国际等,年富实业委托世博、威隆、远毅代付汇金额比年富实业实际付款及债权债务转让金额合计多65587.58万元。此部分系年富实业业务停止后实际的资金缺口,不包含已下沉至年富供应链的坏账虚挂和利润虚增部分。此资金缺口最终得以填平,系年富供应链以获取新的贷款偿付年富实业资金缺口的方式完成转移,由于受时间和取证困难等条件限制,本次审计未能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故审计结论中并购前掩盖亏损金额未包含替年富实业填补资金缺口的65587.58万元。3、2015年1月-2016年9月期间,以嘉裕代升达(香港)付锐嘉科货款的理由,升达(香港)将应收嘉裕的2550.00万美元转挂至应收锐嘉科名下,通过查询嘉裕账册和锐嘉科对升达的往来款项明细账,并未见相关的账务处理。升达(香港)于2017年12月收回500万美元冲减了应收锐嘉科债权,截止2018年6月30日,尚有2050.00万美元挂在锐嘉科名下。由于未能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原应收嘉裕属于虚假挂账,故并购前后的掩盖亏损中均未包含此笔挂账。

(四)同案参与人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同案参与人秦某(另案处理)的供述,证实了在李文国的指使下高管团队隐瞒亏损、虚增利润骗取宁波东力并购、增资和担保,其所在金融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制造整套虚假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虚假的采购合同、虚假发票、虚假境内收货单,向银行申请信用证,在境外贴现融资用于填补之前的亏损的事实。

年富实业因为经营和赔付李文国民事赔偿的钱加起来共亏损超过5亿,算上利息的话应该超过6亿。因为供应链公司的利润其实很薄,可以说从其到年富实业以来,年富实业一直是处于严重亏损的状况。在宁波宁波东力对年富实业公司进行收购期间,不可能真实告知的。年富实业公司的高管团队知道宁波宁波东力要收购年富实业公司是在2015年12月份,那时宁波宁波东力因为重大事项停牌,然后李文国就跟年富实业公司的高管团队说了宁波东力要收购的情况,也说了具体跟宁波东力达成了收购的意向,大概以20个亿的价格,并且年富实业公司要与对方签订一个对赌协议,承诺年富实业公司必须在宁波东力收购后的三年内创造第一年2.2亿、第二年,3.2亿、第三年4亿共9.4亿的利润,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年富实业公司高管团队鉴于之前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觉得根本不可能完成这个对赌协议所要求的利润要求。但当时李文国提出,要掩盖年富实业公司亏损的现状,并提高公司的估值,必须更加频繁以与关联公司交易开具银行信用证的方式,套取资金填补亏损,同时又可以增加公司业绩。所以根据李文国的指示,在2016年宁波东力正式对年富实业公司收购期间,包括后来将年富实业公司的所有资产、债务、业务等都下沉到子公司年富供应链,再由宁波东力收购年富供应链期间,年富实业公司和年富供应链公司都存在着与关联公司虚假贸易、虚造业绩、虚增利润的行为。所以即便2016年上半年,宁波东力委托了相关审计公司和资产评估公司对年富供应链进行了尽职调查,他们是不可能发现年富供应链的真实经营现状和进行真实的估值,因为年富实业公司及年富供应链的虚假贸易行为,利润和业绩被放大了。宁波东力对年富供应链完成收购后,年富供应链与关联公司虚假贸易虚增利润的行为没有停止过。因为年富供应链之前的亏损实在太严重了,资金压力太大,必须不断通过与关联公司虚假贸易开具信用证套取银行资金,否则年富供应链的资金链会马上断裂。另外,年富供应链与宁波东力之间存在对赌协议,必须达到规定的利润,但真实的利润是不可能达到的。但如果不达到规定的利润,李文国包括高管团队都是要赔偿的,所有只能继续进行业绩和利润的造假。

当时年富供应链为收购有个三人核心小组,由李文国、杨战武和刘斌组成,其作为公司金融中心的负责人,就是按照杨战武和刘斌的要求提供相关帮助。在尽调过程中,刘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的财务数据要求,需要资金走账,如果资量大他就会找杨战武来协调,杨战武会把其叫到办公室,叫其想办法解决。其就和团队商量如何挤出资金走账,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以虚构的贸易将资金打给客户的香港关联公司,然后这些客户的香港关联公司再以虚假的贸易将钱打给升达等我们的香港子公司,二是以虚假贸易形式把资金打出去,而账上就挂着应收款。

2015年底的一天,年富实业执委会在深圳西丽一家宾馆开会,开会期间李文国把其叫出会场,当时还有杨战武和刘斌在,李文国说现在有家上市公司要收购年富供应链,叫其估算一下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上市公司提供多少担保额度,因为当时年富供应链已经有30多亿的银行贷款,其估算后提出了未来三年上市公司需提供50亿的担保额度,并说了相关担保要求。在贷款过程中,年富供应链向招商银行等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数据,并向招商银行等工作人员赠送财物的事实。

2.同案参与人徐某2(另案处理)的供述,证实了在并购过程中和并购后其参与欺骗尽调人员、虚增利润的事实。

在尽调过程中,杨战武打其电话,跟其说尽调需要实地见晨宇、世博、远毅、威隆国际这四家香港关联公司的负责人,杨战武找来几个人冒充着几家公司的负责人来应付访谈,其中一个顾某1对业务不懂,需要其给他讲解下这几家公司的业务背景情况。尽调核心依据就是公司的财务报表,当时收购尽调需要对很多公司的客户进行函调,调查公司的业务和应收款是否真实,杨战武和刘斌跟其沟通过,要其协调客户配合做好函调工作。

因为存在对赌协议,对业务量和利润的要求越来越大,很多客户都不肯配合,杨战武和刘斌要其协调客户配合做虚假应收款,因为应收款确认需要客户签字盖章,由其出面做客户工作,许诺给他们加大垫资、加快退税款回款速度,让他们配合确认虚假的应收款。

要配合做账的客户必须是业务量大的客户,比如锐嘉科、财富之舟这样的大客户,因为财富之舟是其联系客户,于是其就联系财富之舟公司财务余某,让他配合年富供应链做账,具体方式是年富供应链向财富之舟国内公司买一批货物,再将这批货物的价格做高,然后以出口贸易的形式卖给年富供应链香港关联公司,香港关联公司再以原价卖给香港财富之舟的香港关联公司,在年富供应链账上就形成了利润和对其香港关联公司的应收款。

并购完成后,公司给了高管团队10%年富供应链的股份以及1050万元现金作为并购完成的奖励,其个人得到现金150万元以及高管团队6人以九江易某2和名义代持宁波东力3.6%的股份。

3.同案参与人张某(已殁)的供述,证实了其所在风控部门配合杨战武、刘斌虚增利润的事实。风控部对需要垫资的客户原则上都要出具风控报告,给予客户一定的垫资额度。但是李文国、杨战武为了虚增利润以完成尽职调查,对很多客户都虚增了应收款,为了配合大量的应收金额,必须同时在风控报告中增加对相应客户单位的垫资额度的事实。

2016年初,高管团队开会时提出根据公司情况无法完成对赌协议也无法填平亏损,李文国表示并购完成后,会将年富实业10%的股份奖励给6人管理团队,大家也就没说什么了。2016年6月,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签订了收购协议,因为李文国在并购前就已经跟宁波东力约定了大致的收购价格及三年对赌协议的利润目标,所以在审计、尽调前和过程中,都强调一定要求评估达到20多亿元。评估主要看两方面,一方面看净资产,另一方面看未来三年的收益,任何一条不满足,就实现不了20多亿元的评估。年富实业在之前经营中存在大量坏账,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实际情况,年富供应链执委会的7个高管,都是知道的,但是为了完成尽职调查,财务部的刘斌负责把公司坏账做平,将公司净资产提上去。大家也都必须向尽调机构隐瞒这个实际情况。并购完成后,6人管理团队以九江易某2和的名义代持了宁波东力3.6%的股份。同时,李文国拿出1050万元分给高管团队,其记得刘斌拿了300万元,其他5人每人拿了150万元。

4.被告人李文国的供述,证实了因为年富公司经营亏损,资金链即将断裂,其与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及同案参与人徐某2、秦某等人商量通过隐瞒公司巨额亏损、虚增应收款和利润等方式骗取宁波东力并购和增资及为年富供应链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事实。

李文国多次供述,在2011年至2015年并购前,其管理团队对年富实业公司经营不善,陆续导致了约5亿元的巨额亏空无法收回,管理团队提出通过增加应收款的方式将亏空填平,后通过与关联公司的虚假贸易将帐做平。虽然从账面上看,亏空被填平了,但实际上年富实业公司还是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另外,在宁波东力收购之前,其个人及名下的资产对年富供应链公司已有着30多亿的担保,管理层提出公司资金链即将断裂,必须要让上市公司收购,由上市公司担保向银行融资,如果完不成收购,公司的资金链就要断裂。

2015年12月,其通过钟某介绍,与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某1、董事会秘书陈某1洽谈宁波东力并购年富实业事宜。因无力弥补前期亏空,洽谈过程中,为了能促成并购事宜,其对宁波东力隐瞒了年富实业的真实亏损情况,并与宁波东力签订了收购的框架协议,同时明确由其、杨战武、刘斌三人组成上市核心小组,并要求执委会成员不得购买宁波东力股票,各部门要配合杨战武、刘斌做好尽调工作。

在尽调过程中,因为年富供应链的实际利润达不到并购的要求,其就让杨战武协调其它部门配合刘斌做好虚增利润的工作;并让杨战武和刘斌找好冒充的香港关联公司的负责人去应付尽调;同时让杨战武和刘斌协调客户单位做好函调工作。之后,公司财务总监刘斌隐瞒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的事实,将虚构的公司净资产达2亿多元的财务报表提供给宁波东力及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

并购过程中,年富供应链和宁波东力还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年富供应链必须在三年内完成9.4亿元的利润,从年富供应链财务账上来看,第一年的利润已经完成了。但实际上年富实业公司在并购前就已经是资不抵债,并购时年富实业公司将所有资产、负债、业务等都下沉到年富供应链,以完成并购。年富供应链在并购时实际上也是资不抵债的,所以之后要想完成对赌协议所规定的利润,实际是不可能的,如果不完成对赌,李文国和公司执委会成员的股份要被稀释掉,另外李文国个人对于未完成的利润以1:2.3的比例支付给宁波东力。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对赌,不得已实施了虚增利润的行为。

并购完成后,李文国通过九江某柏公司获取的宁波东力3.456亿元的现金,其中1.15亿元打入年富供应链用于填补公司之前的亏损;8600万元缴税了,但是其中2000多万是退税回来了;2000万元给了江西的一家中介机构做税筹,其中1700万左右是退回来的;奖励高管团队杨战武、刘斌、徐某2、秦某等人共计1050万元(其中刘斌获得300万元,杨战武等每人各获得150万元);6000万元借给母某;2000万给其五哥李文林让他帮忙买了宁波东力的股票,这些股票李文林找了2家公司代持;5300万元用于购买深圳布吉镇的金鹏大厦6楼和惠东县吉隆镇的26000平方的土地及地上建筑;600万用于购买深圳龙华区春华世纪园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在富裕控股名下。

从东力收购至今,年富供应链的亏损实际上在加剧的,为了掩饰坏账形成的资金缺口和完成对赌目标,公司的利润是虚增的。

5.被告人杨战武的供述,证实了并购时,向宁波东力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机构隐瞒了年富供应链的实际经营状况,并积极协调公司各部门以财务为中心,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找人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以应付尽调;为公司顺利被宁波东力收购及完成对赌协议的目标,在尽调前后通过财务造假的方法虚增利润;以及年富供应链在向招商银行等贷款过程中提供财务数据不真实,并存在向招商银行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杨战武是2014年任年富实业的总裁,任总裁前后公司出现的像康某公司、三俊电池、富某蓝某公司、Psons这几笔大的亏损,其中前三笔都是前任总裁任内出现的,Psons这笔亏损是在其任内出现的。这些坏账以应收款方式挂在晨宇公司、威隆国际公司、世博公司、远毅公司这四家香港公司的。

年富供应链在并购期间的财务造假分为基础财务数据造假与利润造假,基础财务数据体现的是公司的资产,把历史的亏损没有如实体现在财务数据里面;利润造假,就是在财务报表里面将公司的利润进行了虚增。

并购前管理团队造假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完成上市。因为李文国在并购前跟宋某1初谈的收购价是21.6亿,李文国交代这个价格不能变,并购必须按照这个价格原则推进。为此管理团队选择了财务造假这个错误的道路而不是对负债进行剥离,加上收购完成后严苛的对赌条件也势必造成为了完成对赌去铤而走险来虚增利润以期达到对赌要求。

另外公司真正全方位虚增利润是尽调机构进场之前,因为这不光光是财务报表上进行体现利润就可以了,还需要客户单位的配合。其召集刘斌和徐某2三个人开会,刘斌提出具体虚增的要求,徐某2找好相关单位配合刘斌完成虚增业务量、虚增利润、应付机构函调及访谈的工作。由于虚增利润是个持续性的行为,之后每个月的月初都会开会根据刘斌的要求查漏补缺。

年富供应链在贷款过程中,多次请银行工作人员吃饭、赠送财物等事实。

并购之前,李文国答应拿出20%奖励给高管团队,之后实际跟宁波东力谈的时候,这个20%就改成了10%,李文国说是先给他们10%,余下的10%等过几年有钱了再给他们兑现。并购完成后,他们高管团队(除李文国外)以九江易某2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名义代持了宁波东力3.6%的股份。九江易某2和只有高管团队六个人持股的,没有其他人,其占20%,另外5个人每个人占16%,这个公司是根据券商要求为了持股专门设立的,平时不开展业务,是纯粹的持股平台。

6.被告人刘斌的供述,证实了李文国指使管理团队隐瞒亏损、虚增利润骗取宁波东力并购,解除李文国担保的事实。其主要犯罪行为就是实施在东力收购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期间。2015年12月10日左右,李文国飞去宁波和宋继隆谈了收购价格,当时已经约定是21.6亿元,并且承诺三年业务对赌,依次实现1.1亿元、2.2亿元、3.2亿元的利润,如果没有实现,李文国及富裕仓储按照公式(当年承诺的利润减去实际的利润,除以三年的利润总和,再乘以21.6)赔偿东力现金或者股份。当时李文国就把这些条款跟对方锁定了,回到深圳之后,才跟管理团队讲,管理团队觉得这个数字太大了,完不成,他说一定要完成。所以在审计、尽调前和过程中,都强调一定要评估达到21.6亿元。评估主要看两方面,一方面看净资产,另一方面看未来三年的收益,任何一条不满足,就实现不了21.6亿元的评估。当时,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是3个多亿元,但前提是必须要隐瞒康某、富某蓝某、Psons公司这些亏损或者坏账,如果算上这些,净资产就是负数了。杭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国某律师事务所、国信证券三个机构进场审计和尽调过程中,其几乎每天都要跟李文国汇报审计进度的,并多次提出康某、富某蓝某、Psons公司这些亏损或者坏账应该真实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告知三家审计、尽调机构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真实亏损情况,要求李文国尽快把钱还上。但李文国为了提高宁波东力的收购价格,帮他填平亏损及解除李文国为年富供应链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谋取个人利益,每次都要求隐瞒年富实业、年富供应链的真实亏损情况,不能让三家机构审计出来,必须让评估值达到21.6亿元,其就按照李文国的意思做了。

2016年2月,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机构等尽调单位进场,2016年5月,年富实业业务下沉到年富供应链公司,嘉裕账上的虚增数就逐步转到了世博、威隆、远毅上,嘉裕就逐步退出了,截止到目前来看虚增的应收账款主要几个大客户有,分别是:1.上海凡卓2.7亿元;2.上海云承聚2亿元;3.上海锐嘉科1.3亿元;4.深圳兴飞0.6亿元;5.世博3.9亿元;6.财富国际和其他香港客户约5亿元;合计15.5亿元。

九江某柏收到宁波东力支付的3.456亿元现金股权转让款后,李文国拿出1000万元给高管团队,其拿到了300万元,另外李文国在2013年就承诺过并购或上市成功以后,分给6位前任核心管理层20%的股份,他们这6个人在股改的时候被李文国扣了10%作为管理团队对前期经营亏损的补偿。

综上,上述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及涉案人员的供述,分别供认上述本案相关犯罪事实,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关于控辩各方的有关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指控所依据的《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问题。经查,该审计报告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审计,所依据有关财务数据来源合法,该审计结论所反映的年富供应链并购前后虚增利润,掩盖亏损的事实也得到了在案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印证,并无不当。故对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本案的定性。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企业经营亏损,银行贷款高达30多亿元,资金链即将断裂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增应收款、虚增利润的方式,隐瞒公司巨额亏损,在目标公司年富供应链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制造公司实力雄厚、具有强大盈利能力的假象,并向宁波东力和尽调机构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找人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欺骗尽调机构,使得尽调机构作出错误的估值报告,诱骗被害单位宁波东力以21.6亿元的虚高估值与其签订收购协议。并购后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避免向被害单位返还现金和股票,继续隐瞒实际经营情况,虚增更多利润,以公司经营需要和加快退税速度为由,骗取被害单位宁波东力增资2亿元。为避免资金链断裂需承担的担保责任,被告人李文国与杨战武、刘斌等人合伙将13.57亿元的银行贷款担保转移至宁波东力名下,并不断要求宁波宁波东力提供担保,在宁波宁波东力进驻年富供应链对财务情况进行核查并报警后,才供述了年富供应链实际亏损,在并购过程中虚增利润,并购后无能力完成《业绩补偿协议》中的利润目标的事实。案发至今,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仍未退还被害单位宁波东力任何财物。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在不具有并购价值、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为了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的并购款、增资款、担保,使得被害单位遭受巨额损失,该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系列行为,致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进行并购、增资、担保,最终证明并购标的资不抵债,因此应当认定本案被害单位损失即犯罪金额包括并购对价款损失21.6亿元、增资款损失2亿元及担保所致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认定并无不当。至于辩护人提出年富供应链依据收益法评估价值21.8亿元,但根据在案证据,该评估是基于虚假的财务数据得出的错误报告,不足以证明其真实估值。相关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本案犯罪数额认定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

4.关于本案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问题。被告人杨战武的辩护人、被告人刘斌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该二被告人系从犯。经查,被告人杨战武、刘斌在本案中虽受李文国的领导、指使参与犯罪,但二人作为并购事项的核心参与者,积极实施有关财务造假、瞒骗行为,指使他人冒充关联公司负责人以应对尽调,在本案合同诈骗关键环节起了重要作用,且分得大额赃款,故不应认定其系从犯,上述有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别于被告人李文国,可在具体量刑以作适当区分。被告人刘斌在案发后能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并得到被害单位一定程度的谅解,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

5.关于自首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经过的证明材料,被告人李文国系被民警直接传唤到案,不存在自动投案情节,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战武、刘斌系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在其公司等候民警而归案,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6.关于检举立功问题。被告人杨战武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战武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经查,其所检举事项在其检举之前,有关人员已经向司法机关进行了控告检举并查证,故其检举不能构成立功。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7.本案赃款、赃物的追缴、处理问题。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单位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合同诈骗所得包括宁波东力并购对价21.6亿元、后续增资2亿元以及担保所致损失,依法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返还宁波东力。

经查,宁波东力被骗以发行股票和支付3.456亿元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年富供应链100%的股份,其中李文国通过实际控制的富裕公司获得宁波东力股票128541423股及通过九江某柏获得现金3.456亿元;杨战武、刘斌、徐某2等六名高管通过实际控制的九江易某2和获得宁波东力25204200股,母某代持及非法获得宁波东力股票合计13427970股。上述与宁波东力签订并购协议的年富供应链原股东的违法所得及孳息应予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对有证据证实是本案违法所得的其他财物,也应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违法所得财物作追缴或退赔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富裕公司、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文国作为上述两家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战武、刘斌作为被告单位年富供应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亦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巨额经济损失,应依法从严惩处,故对被告人李文国不予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杨战武、刘斌有自首情节及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杨战武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斌予以减轻处罚。本案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退赔。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要求追赃挽损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被告单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被告人李文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杨战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6月29日止);

五、被告人刘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

六、追缴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名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128541423股及其孳息,九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名下的宁波东力股票25204200股及其孳息,母某代持及非法获得宁波东力股票合计13427970股及其孳息(上述股票以并购时人民币8.57元/股折算价值),返还被害单位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七、追缴被告人李文国通过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获得的赃款(人民币,下同)3.456亿元(其中被告单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分得赃款1.15亿元,被告人杨战武分得150万元,被告人刘斌分得300万元,秦理、徐莘栋、陈文胜、张爱民各分得150万元,均应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八、追缴被告单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获得的赃款2亿元,返还被害单位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九、被害单位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损失未弥补部分,责令被告单位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现名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分别予以退赔。

上述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晖

审 判 员  吴旭峰

人民陪审员  高 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