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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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

【新疆税务】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 留言时间:2021-07-0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249ffb45156466a8b42f605269607cb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中说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我们是事业单位改制,原来的出资人是政府,改制过程中,出资人改为了政府下面的国有投资公司。

请问是否符合投资主体相同的要求?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文件名称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公告》。您单位是事业单位改制,不属于本文件优惠对象。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新疆税务】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 留言时间:2021-07-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e6ca024bcb242aebcb5ca9e85dedfbd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中说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我们是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原来的出资人是政府,改制过程中,出资人改为了政府下面的国有投资公司。

请问是否符合投资主体相同的要求?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改制过程中,原出资人由政府改为政府下属的国有投资公司,出资人实际发生了变动,不符合投资主体相同的规定。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留言时间:2021-07-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1fcd2f682ce477cb4006910e676918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请问,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福建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包括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税务

【江苏税务】同一投资主体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19-05-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75fd1a8f03b4a75bf220d30e4d940d1

A公司投资主体是  C公司50% ,张三25.5% 、 李四24.5%

B公司投资主体是  C公司50% ,张三25.5% 、 李四24.5%

请问A和B公司 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吗?

A与B之间划转土地是否适用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这项规定? 谢谢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只有上述列举适用本条款。  

河北税务

【河北税务】同一投资主体怎么解读 留言时间:2020-09-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f4c6a492fa443349f3c36515299435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的“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中“同一投资主体”怎么解读?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内蒙税务

【内蒙税务】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留言时间:2020-08-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862b8f4df594a9bbac1595d2b5a4ae0

您好,我们公司拟将将“公司变更名称”和“股权转让(转让给外部股东)”两个事项一起申请工商变更,请问如果一起做工商变更还能享受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河北税务

【河北税务】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留言时间:2020-08-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19de045f3604567b517633845236f1b

您好,我们公司拟将将“公司变更名称”和“股权转让(转让给外部股东)”两个事项一起申请工商变更,请问如果一起做工商变更还能享受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企业改制涉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1-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abe7db6743d416e8a75c8040b50168f

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吗?如果适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负无限法律责任,如何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请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陕西税务

【陕西税务】如何理解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留言时间:2020-06-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abb7b752b94423b8896245ecc67e8dc

我企业于1988年注册成立,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为出资人,且实际出资持股比例82%。2017年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撤回全部出资,随后一直由我企业100%持股。

2020年我企业根据上级要求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处理中存在疑惑:

1.我公司名下土地、房屋始终未发生权属变化,能否根据政策文件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

2.“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前、后的时间节点以何时为准?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税【2018】57号文中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前、后的时间节点一般是指:从改制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到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体您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陕西税务】如何理解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

留言时间:2020-06-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b8a21b1efed4377a4a8f53407737af9老师您好,

我企业于1988年注册成立,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为出资人,且实际出资持股比例82%。2017年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撤回全部出资,随后一直由我企业100%持股。

2020年我企业根据上级要求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处理中存在疑惑:

1.我公司名下土地、房屋始终未发生权属变化,能否根据政策文件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

2.“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前、后的时间节点以何时为准?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财税【2018】57号文中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前、后的时间节点一般是指:从改制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到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体您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