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佣金税前扣除是否受财税2009第29号文件比例限制

内容:局长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财务,公司开发有商业项目,现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对方替我们进行商业客户的招商。招商成功,商户入驻本市场后,我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请问,该招商佣金是否受财税[2009]29号文件佣金比例的限制?谢谢。

提交时间   2020-04-22 09:04:15

您好!现对您的咨询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房产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佣金相关协议,支付的招商佣金应按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限额。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6 16:12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33833&sys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