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小编与大家聊过对于股权激励税前扣除,计提环节纳税调增与后续实际发生时纳税调减的金额,虽是时间性差异,却并不尽相同,今天跟大家聊另一个事项。

【案例】发达公司投资了一家合伙企业,2019年调整后的经营所得为200万元,按分配比例应属于发达公司100万元,但是当年度没有分配。

2020年2月合伙企业进行分配,发达公司入账80万元。

分析:由于合伙企业分配的是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利润额是160万元,纳税调整后是200万元,此时在调整时纳税调增100万元,在未来分配时,实际分配的就是80万元,那么这个增与减的差异,就是纳税调整的结果,也是由法人合伙人承担的。

但是这是一个理想状态,现实当中,可能还存在2019年度实际发放的情形,还有滚动实际分配利润的情形,只要区分好留存收益的年度就好一些。

于此,我们在日常管控时间性差异调整时,还是要关注这些特殊情形的。

趣事经常有,思量有味道,身在战疫,心在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