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四、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2019年7月19日中午,财政部网站正式挂出了《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我们直接称其为财部78号公告。78号公告实际上是延续了财税【2015】101号文根据持股期限长短实施差别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7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也称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但其并不属于上市公司,仍然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按照财部78号公告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这种方法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按月对日”。

例1:陈颖老师于2019年7月8日买入某挂牌公司股票,如果陈颖老师于2019年8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2019年7月8日-2019年8月7日);如果陈颖老师于2019年8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陈颖老师于2020年7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2019年7月8日-2020年7月7日);如果于2020年7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超过1年。超过一年享受的是全额免税待遇。

例2:刘颖老师于2019年7月29日-31日期间买入某挂牌公司股票,如果刘颖老师于2019年8月29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刘颖老师于2019年8月29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刘颖老师于2020年7月29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刘颖老师于2020年7月29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