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为何要谈一下,如果对于科班的同事来讲,在营业税的框架之下,我们有一个表外利息的问题,自2014年以来,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农行、建行的稽查意见,认为在2009年之后,由于原来认为表外利息可以抵减营业税计税收入的文件废止了,所以就要征这部分的营业税,但是征的争议也是比较大。

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当前还是有政策支持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1]规定,如果企业在超过90天的未收利息,是可以冲减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的,逾期未收到的也是可以不作为收入核算的。不过有的银行如果是走的准备金核销的利息,那再走资产损失的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基于上述文件的规定,也存在不愿意承担责任的问题,其实本身在税法的处理上是没有问题的,前提确实是损失发生了,而且人家没有选择23号公告的方式处理,不是强制的规定。

再来说一下增值税的规定,如果没有对于表外利息延续营业税表外利息2009年之前的处理规定(相当于优惠),是很难不缴纳增值税的,毕竟在当下,还没有一个企业因为收不到款而可以作为不缴税条件的,因为整体来看,国家不承担企业收不到款的责任,企业必须按达成的权利金额来计算缴纳税款。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