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销售的收入,就有了销项,这个收入是不是会计的收入?显然不是,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才有收入,这两者是有差异的,在这儿姑且认为是一致的,再接着说,是不是开具了发票才有销项的产生,那也不是,还是上面约定的有了纳税义务发生。

当前很多的小企业在做账时,以为开具发票才有收入,并不是全对的。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让下家抵扣的,如果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开具,下家得利了,国家财政亏了,所以特别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即确定纳税义务,保证有人缴税在前。

所以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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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项:如果服务未提供,那先开具发票的,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必须当期计税;如果未开具发票,则只能算预收款项处理;

第2项:如果开始提供服务,并一次性收款,则此时点即确认纳税义务;

第3项,如果约定服务过程中收取款项,有明确的付款日期,那约定的日期即应计应税收入确认纳税义务,此时不管对方付不付款,那怕欠款也要计税;

第4项,如果都没有收款及约定收款,那服务完成当天确认应税义务。

但是对于金融机构来讲,由于核算收息时点与银行的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通常有一个月的差异,因此即使在营业税下,也是增值税的这个原理,基本上银行也不作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调整,先提前一个月计算税款,省得期间的差异调整成本。

这一小节说明了,销项多数下是自动产生的,通常财务在核算时更多的有责任分清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即使有时间性的差异,有时也没有完整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