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因此,个人投资者按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代扣代缴的范畴,不得申请手续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