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姓啥写到文书中了,有点大意

*税稽罚﹝2023﹞7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尔*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57.9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3-11-2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6月20日,举报中心接到来自检举人熊某的举报信,信中提到他于2022年12月找到*人陈某,陈某联系张某,让你公司为三*中*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金额总计1,013,724.00元,举报中心受理了该检举案件。经检查人员实地调查核实、调取你公司的账务资料和到河南省三*市外调后发现,你公司在与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之间无资金往来、也没有相应的货物运输记录的情况下,为其开具总计13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金额897,100.90元,税额116,623.10元,价税合计1,013,724.00元,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公司2022年11月开具销项发票15张,金额1,296,644.26元,税额168,563.74元,价税合计1,465,20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11月印花税194.50元(1,296,644.26×0.3‰×50%)。你公司2022年12月开具销项发票12张,金额809,801.78元,税额105,274.22元,价税合计915,07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12月印花税121.47元(809,801.78×0.3‰×50%)。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共计应补缴印花税315.97元(194.50+121.47)。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对你公司开具13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给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定性为虚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3.8万元的罚款。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少缴印花税315.97元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57.9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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