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税稽罚﹝2024﹞1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12,161.5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2-0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根据案源信息,举报人反映你单位向加盟商收取费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根据举报线索,检查人员检查了你单位的加盟合同、法定代表人郭某的个人银行和个人支付宝流水等,并向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涉税问题。检查过程中你单位比较配合,主动提供了与加盟商签订的合同、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的收款流水。部分流水有标注款项性质,大部分没有标注,对2018-2021年法定代表人个人资金流水进行了复核,从加盟合同出发,根据收款时间、收款金额以及收款账户等确认是否属于你单位的收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加盟合同、资金流水、收入确认表及情况说明等,检查情况汇总如下:你单位成立于2013/12/17,法定代表人郭某,是*亚*(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总部)江浙总代理,主要从事餐饮管理业务,负责推广亚*品牌并发展加盟商工作。你单位主要收入有三部分:一是向加盟商收取加盟费;二是向加盟商提供少量的指定货品;三是根据加盟商自行统计的销售额收取管理费(收费比例为5%)。(一)加盟商及加盟费收入情况截止2021年12月31日,你单位共有10个加盟商,加盟商签约及加盟费收入情况说明如下:1.与周某签订的加盟协议3份,2017年收取加盟费合计915000元,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开具了发票并于当月申报纳税。后自查发现,这3份协议的开票申报所属期错误,公司于2023年9月重新更正申报补缴了滞纳金。2.与费某、杨某、王某、陆某、张某、黄某、余某、沙某、戚某等9人签订了加盟协议9份。协议约定应收取的加盟费为1,960,000元,期间因为亚*形象受损等原因影响了部分店铺的经营,经协商后退还了加盟费合计396000元,实际收取的加盟费为1,564,000元,其中2017年收取的加盟费260000元,已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剩余加盟费收入1,304,000元未开具发票,也未纳税申报。3.上述与周某签订的加盟协议中包含1份总包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年5月),公司与周某签订的这份加盟协议中授权其在杭州地区开5家加盟店(后来实际只开了4家),并同意周某发展二级加盟商,将加盟权转授权(口头约定,协议中未写明)。2017年-2019年周某发展了4家二级加盟商,将加盟权转授权给蔡某、杨某、沈某、翁某这4个人,并与这4个人签订加盟协议。因为亚*总部不允许二级加盟,所以与这4个人加盟协议仍然由你单位签订,其实质是周某与这4家之间的协议。这4家公司的加盟费是直接支付给周某的,你单位只从周某处取得一级加盟的加盟费640,000元(包含在上述915,000的加盟费收入中,已开票申报),未从上述4个二级加盟商处取得加盟费收入。(二)指定货品销售情况根据加盟协议,部分影响口感的食材或者影响品牌整体形象的餐具、用具等由你单位统一提供。由于时间久远且财务核算不健全,你单位根据法定代表人郭某的银行卡收款记录和支付宝的收款记录进行了统计,经统计货品销售收入总额为218,905.10元。其中2021年8月,你单位对销售给周某和周某的二级加盟商沈某的部分货品金额开具的销售发票39,135元,并于当期纳税申报(部分开票申报所属
违法行为类型 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39,383.86元,并处所偷税款0.6倍罚款共计83,630.29元。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756.88元,并处所偷税款0.6倍罚款共计5,854.14元。追缴2018-2020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7,795.15元,并处所偷税款0.6倍罚款共计22,677.0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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