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但发现了点别的问题,罚款798.97元

通税稽罚﹝2024﹞5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通辽市*雷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798.9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3-19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1.举报信中提到“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通辽市*雷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检查组对通辽市*雷商贸有限公司的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检查,并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查询后,发现该企业未收到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2.检查组在对通辽市*雷商贸有限公司的账簿、凭证、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问题: (1)2019年至2022年存在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问题。 2019年、2020年未在账簿上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通过直接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列“营业成本”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2021年、2022年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后,通过“库存商品-商品”直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方式记账,记账凭证后未附发票等原始凭证(证据二、证据三)。 检查组向该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税稽税通〔2024〕3号)告知其在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事实和依据,企业提供了3枚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3,280.00元(证据一)。 (2)2021年、2022年存在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税的问题。 2021年账载“主营业务收入”238,920.21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营业收入”231,780.21元;2022年账载“主营业务收入”800,503.23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营业收入”712,036.23元(证据二、证据三)。 综上,检查组对通辽市*雷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后,该企业应补缴税款如下: 2019年度:核定企业所得税额369784.42×5%×25%×20%=924.46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9.1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4.46-19.17=905.29元。 2020年度:核定企业所得税额278859.64×5%×25%×20%=697.15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97.15元。 2021年度:核定企业所得税额238920.21×5%×25%×20%=597.30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97.30元。 2022年度:核定企业所得税额800503.23×5%×12.5%×20%=1000.63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00.63元。 该企业2019年至2022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200.37元。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结果    定性为偷税,处0.5倍罚款即798.97元。

处罚依据    你企业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2021年、2022年企业所得税1,597.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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