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与举报资料一致,并在工作底稿(二)确认并签字盖章

常税稽罚﹝2024﹞23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常州*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9,798.9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14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根据举报材料,你单位2018年7月25日与江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承接宿州市*中学木地板的供应和安装。合同约定地板材料款总金额为766000元(不含税价),合同签订之日预付10%,安装完毕支付至60%,尾款自验收一年后付清。你单位于2018年8月26日收到江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地板材料款现金766000元,该笔现金收入未计入2018年度销售收入。检查人员对该单位实际控制人向*强及*教育实际控制人何*成进行询问,两方均认可该合同的相关内容,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了确认。该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与举报资料一致,并于2024年1月29日对工作底稿(二)中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并签字盖章。在审理环节,你单位提出异议,反映你单位于2018年7月25日和江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但金额和事实不符。针对上述情况,检查人员及审理人员再次对向*强、何*成进行询问,两方均承认两方承认部分业务真实,部分业务是虚构的,你单位实际提供给*中学的材料为117600元。何*成在诉讼过程中为获取更多赔偿款项,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上述工程合同、委托收款、付款记录等材料。检查人员前往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外调,调取了相关资料,其中*教育前高管鲍*人在情况说明中表明*教育提供的改造*中学的合同和清单纯属假材料。(二)你单位实际提供地板合计117600元(不含税价),于2019年7月收到江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地板材料款20000元,8月收到江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地板材料款97600元,该笔现金收入未计入2019年度销售收入。造成少缴2019年7月增值税2300.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1.06元,少缴2019年8月增值税11228.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5.98元,合计少缴增值税13529.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7.04元;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5121.73元。

违法行为类型    常州*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增值税罚款13529.20×50%=6764.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47.04×50%=473.52元,企业所得税5121.73×50%=2560.87元,合计9798.99元。以上合计处罚款19798.9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一),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二),你单位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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