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举报线索,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西咸税稽罚﹝2024﹞1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西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94,196.08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22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调查核实你企业2018年1月30日接受虚开发票5份,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6492664-06492668,发票金额499146.49元,税额84854.90元;2018年3月31日接受虚开发票17份,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6492618-06492634,发票金额1697094.02元,税额288505.98元,合计接受虚开发票22份,金额2196240.51元,税额373360.88元,价税合计2569601.39元。经检查属于第三方虚开,将进项税额转出373360.88元,企业已于3月28日在西咸新区税务局沣西新城税务分局办税大厅以稽查检查预缴方式缴纳入库。该笔增值税应同步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因增值税还有其他违法问题,详细计算见后。 (二)根据举报线索,经检查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1.增值税 你企业销售固定资产设备,取得现金顶替砂石料货款,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8年7月转第14号凭证记载,你企业2018年4月将一台50装载机转让给赵兴云,并抵替砂石料款46000元。该处理的50装载机购进时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税率17%,计提增值税销项税。2018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6683.76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 证据2:相关会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 证据3:2018年4月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你企业销售货物,结算方式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申报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中: 2019年8月22日银87号凭证显示取得货款(含税价)78338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9012.34 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已申报。 2019年9月9日现6号凭证显示取得货款(含税价)3728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28.88 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已申报。 2020年1月3日银5号凭证显示取得货款(含税价)6480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745.49 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已申报。 2020年9月9日银21号凭证显示取得货款(含税价)21470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47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已申报。 2020年11月9日银23号凭证显示取得货款(含税价)21100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427.43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已申报。 综上所述,2018年应补增值税6683.76元。2019年应补增值税9441.22元。2020年应补增值税5642.92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1767.9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证据2:相关会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你公司2018年违法行为在五年之外,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共969913.29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你企业2019年、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共188392.8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4196.0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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