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虚开发票,与下游54家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此后被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现已走逃(失联)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

2024年***号

发布时间: 2024-07-1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二处〔202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55690080)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二处〔202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二处〔2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7月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二处〔2024〕**

青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3年9月23日至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3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0日注销税务登记,2023年6月25日被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经崂山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2023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栏次,进行虚假申报。

(三)经查询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你单位与下游企业54家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四)通过青岛市社保中心查询你单位职工参保记录,你单位参保人员为3人,参保时间为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判断你单位无与开票信息相对应的经营能力。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文)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对外开具给清远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精诚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濮阳**电子有限公司、**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青岛**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国际会展有限公司、青岛**健康信息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青岛***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工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经贸有限公司、青岛****建设有限公司、青岛***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木业有限公司、青岛**智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工业有限公司、青岛**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森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工业品有限公司、青岛**资产评估事务所、山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业土地整治规划有限公司、天津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玉兰花面粉厂、**(青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青岛**绿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工程公司、青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廊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54家单位的20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15346735.75元,税额767337.02元,价税合计16114072.77元。对你单位对外开具给荣华(青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4245.28元,税额254.72元,价税合计4500.0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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