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
2024年***号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一处〔202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一处〔202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一处〔2024〕**号
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无法接通;到注册经营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确认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自2016年设立以来,只在2016年5月至7月期间集中大量取得和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金额合计187511127.52元,开票金额合计139454212.22元。
(三)你单位开具给河北**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定性虚开。
(四)你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支行。经查询,你单位存在资金闪进闪出、大额资金未收未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从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等39家单位取得的17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187511127.52元,虚开税额合计24625853.41元。对你单位开具给河北**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的14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虚开金额合计139454212.22元,虚开税额合计23681450.59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