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购销合同取得虚开发票,接到主管税务局电话后已作转出与补缴所得税处理

*税稽罚2024**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西藏**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4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13 发布日期 2024-08-14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未签订购销合同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8.1万元)从厦门**捷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涉及金额1,380,605.06元、税额179,478.68元、价税合计1,560,083.74元,开票日期为2021年05月29日、2021年05日31日.你公司将上述取得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79,478.68元)于2021年6月1日认证并在税款所属期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形成期末留抵税额179,478.68元(尚未抵扣)。你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1年7月1日做了进项转出处理,故不涉及补缴增值税等问题。(二)你公司将上述取得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60,083.74)于2021年5月31日在记账凭证号:记-11中列支成本,并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1年6月30日做了冲5-11#凭证处理,故不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380,605.06元、税额179,478.68元、价税合计1,560,083.74元,定性为虚开。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对西藏**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4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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