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任丘市***介质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12 16:21 来源:沧州市税务局
任丘市***介质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一稽处〔2024〕**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一稽不罚〔2024〕**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4〕**号
任丘市***介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4年5月14日起对你(单位)(地址:任丘市梁召镇*****)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发票(发票代码:3400154130,发票号码:08122088--08122115)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单位以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6月认证并抵扣税款466907.2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利用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取得28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经计算,造成你单位少缴2016年6月增值税税款466907.2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以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之规定,因此造成你单位少缴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345.36元。
(三)教育费附加
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违法事实,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48号修改)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因此造成你单位少缴2016年6月教育费附加14007.22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违法事实,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之规定,因此造成你单位少缴2016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9338.15元。
经查询征管系统,你单位当时的主管税务分局任丘市税务局梁召税务分局于2016年10月对你单位下发《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沧任丘国税梁召分局通[2016]507号),通知你单位取得的合肥**商贸有限公司28份发票为疑点发票,要求你单位于2016年10月18日前自查补正。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你单位取得的合肥**商贸有限公司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均为认证后失控。经查询增值税申报信息,你单位于2016年10月12日补正申报2016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从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税款所属期2016年6月,转出金额466907.29元。经征管系统查询,2016年10月14日你单位通过留抵抵欠的方式抵缴增值税441928.33元、滞纳金19002.92元。剩余增值税24978.96元及滞纳金1074.10元,于2016年10月14日缴纳完毕,电子税票号码:320161014000053264、320161014000053264。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按偷税处理,鉴于你单位已于2016年10月将上述2016年6月份取得的合肥**商贸有限公司28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做了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税款所属期2016年6月,转出金额466907.29元,通过留抵抵欠的方式抵缴增值税441928.33元、滞纳金19002.92元,剩余增值税24978.96元及滞纳金1074.10元,于2016年10月14日缴纳完毕,对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不再另行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一稽不罚〔2024〕**号
任丘市***介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4年5月14日起对你(单位)(地址:任丘市梁召镇*****)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发票(发票代码:3400154130,发票号码:08122088--08122115)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单位以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6月认证并抵扣税款466907.2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利用合肥传凡商贸有限公司取得28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经计算,造成你单位少缴2016年6月增值税税款466907.2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以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之规定,因此造成你单位少缴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345.36元。
(三)教育费附加
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违法事实,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48号修改)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因此造成你单位少缴2016年6月教育费附加14007.22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违法事实,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之规定,因此造成你单位少缴2016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9338.15元。
经查询征管系统,你单位当时的主管税务分局任丘市税务局梁召税务分局于2016年10月对你单位下发《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沧任丘国税梁召分局通[2016]507号),通知你单位取得的合肥**商贸有限公司28份发票为疑点发票,要求你单位于2016年10月18日前自查补正。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你单位取得的合肥**商贸有限公司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均为认证后失控。经查询增值税申报信息,你单位于2016年10月12日补正申报2016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从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税款所属期2016年6月,转出金额466907.29元。经征管系统查询,2016年10月14日你单位通过留抵抵欠的方式抵缴增值税441928.33元、滞纳金19002.92元。剩余增值税24978.96元及滞纳金1074.10元,于2016年10月14日缴纳完毕,电子税票号码:320161014000053264、320161014000053264。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防伪税控系统查询的发票认证抵扣信息、征管系统内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进销项发票信息、银行交易信息等。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于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